伪组织收用铁道办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交通运输 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中华民国铁路史资料1912-1949》第703页(622字)
【事件内容】:
伪交通部长丁鉴修,同时并收用沈海、呼海、齐克三铁道,其办法如下:
(一)政府依照铁道法第二条及第三条之规定,收用沈海铁路公司,呼海铁路公司、齐克铁路工程局所属之铁道,及其附带之一切事业。
(二)收用前条之铁道及附带事业之日期,由政府另定之。
(三)收用补偿价额之决定,与各公司协商办理之;关于审查委员会之组织,另定之。
(四)政府于收买之日,继承关于该公司现有铁道及附带之权利义务。但关于借入款项之权利义务,不在此限。前项并书之借入款项,以铁道或其附带事业为担保时,政府继承关于其借入款项之权利义务。
(五)收用补偿金,依照第三条所定价额,以在五十年内应行偿还之六厘国债证券交付之,五十元未满之零数,以五十元计算。
(六)政府自收用之日起,至交付国债证券之日止,对于收用价补额,支付公司每一年百分之六比例之相当金额。
(七)政府以收用之执行必要之额为限度,得发行公债。
(八)本法自公布之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