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中东铁路的让渡协定

出处:按学科分类—交通运输 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中华民国铁路史资料1912-1949》第720页(643字)

【事件内容】:

满洲国及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盟希望在维护远东和平上做出贡献,解决北满铁路问题,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盟特将有关权利,让渡于满洲国,决定缔结本协定,……

第一条 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政府[以下简作苏联政府]关于北满铁路上所有权利,让渡于满洲国政府;满洲国政府对此应以日本国通货一亿四千万元之额数为代价交给苏联政府。

第二条 北满铁路上苏联政府所有权利,自本协定实施同时转让给满洲国政府;同时,北满铁路为满洲国政府完全所有并置于其单独管理之下。

第三条 一、本协定实施同时,解除苏联人民在北满铁路管理机关中的高级职员的职务,并把所掌管的记录、账簿、文书等,不论何种,都应分别移交给新管理局的接任者。

第四条 ……关于1924年5月31日在北京签定的苏中两国关于解决悬案协定大纲第九条(四)的规定,以及1924年9月20日在奉天签订的苏奉协定第一条(三)的规定,兹同意继续有效。……

第七条 本协定第一条规定的日本国通货一亿四千万中以四千六百七十万元按照本协定第八条规定,用现金交付;其余额数之九千三百三十万元,其偿付方法,按照本协定第九条之规定,对苏联政府以交付物品作抵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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