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民党中央执行委员会常务会议提案:《训政时期经济建设实施纲要方针》

出处:按学科分类—交通运输 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中华民国铁路史资料1912-1949》第730页(803字)

【事件内容】:

训政开始,对于建设工作,宜如何急起直追,以副国民之期望,完成本党之使命。……

物质建设,……即亦经济之建设,吾人亟应依据总理遗教,研究经济现状,以确定经济建设实施之方针。……

……总理之言曰:“苟无铁道,转运无术,而工商皆废,复何实业之可图。故交通为实业之母,铁道为交通之母……盖交通发展,然后一切土产增加改之机会始弘,农矿振兴,然后一切工业原料之供给始裕。……依此而定兴办建设事业之程序,铁道建设自居其先中之先,要中之要。……是以依各事业之轻重、后先,与夫所需资本之大小,而定其应得建设事业经费之比例,当为确定建设经费用途之第一标准。吾人于建设初期,全国流动资本最缺,人民担负租税极苦……建设经费之难得而可贵,正如大碛中之水草,赤旱后之余粮,珍重使用,犹恐不继,必也弦无虚扣,弹不妄发,则初期难关庶可超度。故第一标准而外,更当以各事业获利能力为确定建设经费用途之第二标准。查中国铁路事业,平均净利,为总收入百分之四十六,每年净利实数之增加,为上年百分之九;在昔日社会扰攘路政腐败之际,尚有此成绩,良以铁道为独占事业故也。吾人……所深欣者为依第一标准所认为最重要之铁路,又适为获利能力最厚最稳之事业也。吾人依此两大标准,而分配建设经费之用款,拟以国家收入之半,由中央政府举办(甲)铁道,(乙)国道,(丙)其他交通事业,(丁)煤铁及基本工业,(戊)治河,(己)灌溉垦荒移民等事业。拟以地方收入之半,由地方政府举办(子)省道及地方交通事业,(丑)都市改良,(寅)治河、水利、灌溉、垦荒,(卯)农业改良等事业。吾人更审度经济现状,统筹全局,……一切实业之母之铁道交通,非集中最后之雄资,无以开其先中之先,要中之要;拟先中央建设经费之半,兴筑铁路。(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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