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国民党第五届第三次中央全会中国经济建设方案中关于交通建设的规定

出处:按学科分类—交通运输 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中华民国铁路史资料1912-1949》第735页(211字)

【事件内容】:

发展交通事业。

交通事业其属于全国交通干线如:铁路、公路干线,主要水道航线及航空线,应由中央政府负责建设。至地方局部之筑路浚河,则由地方官民合力举办之。

1.铁路:铁路之建筑,应以国防运输及沟通经济中心为原则,使成为全国交通干线。铁路网之分布,应普及于各个省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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