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魏(鲜卑)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民族出版社《中国历代民族法律典籍》第136页(34389字)
文帝少子思皇帝立,思皇帝讳弗。政崇宽简,百姓怀服。一年而崩。
神元子昭帝禄官立。帝元年,分国为三部:一居上谷北,濡源西,东接宇文部,自统之;一居代郡之参合陂北,使文帝长子桓帝讳猗统之;一居定襄之盛乐故城,使桓帝弟穆帝猗卢统之。
自神元以来,与晋和好。是岁,穆帝始出并州,迁杂胡北徙云中、五原、朔方。又西度河,击匈奴、乌丸诸部。自杏城以北八十里,迄长城原,夹道立碣,与晋分界。
(《北史卷一·魏本纪第一》,第4页)
三年,桓帝度漠北巡,因西略诸国,凡积五岁,诸部降附者三十余国。……
十三年,昭帝崩。穆帝遂总摄三部为一统。……
三年,晋并州刺史刘琨遣子遵为质,乞师。帝使弟子平文皇帝助琨破白部大人,次攻铁弗刘武。晋怀帝进帝大单于,封代公。帝以封邑去国县远,从琨求句注陉北地。琨大喜,乃徙马邑、阴馆、楼烦、繁畤、崞五县人于陉南,更立城邑,尽献其地。东接代郡,西连西河、朔方数百百。帝乃徙十万家以充之。
六年,城盛乐以为北都,修故平城以为南都。帝登平城西山,观望地势,乃更南百里,于灅水之阳黄瓜堆筑新平城,晋人谓之小平城。使子六修镇之,统领南部。
八年,晋愍帝进帝为代王,置官属,食代、常山二郡。先是国俗宽简,至是明刑峻法,诸部人多以违命得罪。凡后期者皆举部戮之,或有室家相携,悉赴死所。人问何之,曰当就诛。其威严若此。
(《北史卷一·魏本纪第一》,第5页)
天兴元年春正月,慕容德走保滑台,卫王仪克邺。庚子,行幸真定,遂幸邺。百姓有老病不能自存者,诏郡县振恤之。帝至邺,巡登台榭,遍览宫城,将有定都之志,乃置行台。遂还中山,所过存问百姓。诏大军所经州郡皆复赀租一年,除山东人租赋之半。车驾将北还,发卒万人通直道,自望都铁关凿恒岭至代五百余里。帝虑还后山东有变,乃于中山置行台,诏卫王仪镇之,使略阳公遵镇勃海之合口。右军将军尹国先督租于冀州,闻帝将还,谋反,欲袭信都,安南将军长孙嵩执送,斩之。辛酉,车驾发中山,至于望都尧山。徙山东六州人吏及徒何、高丽杂夷、三十六署百工伎巧十余万口以充京师。车驾次于恒山之阳。博陵、勃海、章武诸郡群盗并起,略阳公遵等讨之。是月,慕容德自称燕王,据广固。
二月,车驾至自中山。幸繁畤宫。更选屯卫。诏给内徙新户耕牛,计口受田。三月,征左丞相、卫王仪还京师,诏略阳公遵代镇中山。
(《北史卷一·魏本纪第一》,第17页)
(天兴元年)六月丙子,诏有司议定国号。群臣奏曰:“昔周、秦以前,帝王居所生之土,及王天下,即承为号。今国家启基云、代,应以代为号。”诏曰:“昔朕远祖总御幽都,控制遐国,虽践王位,未定九州。逮于朕躬,扫平中土,凶逆荡除,遐迩率服,宜仍先号为魏。”
秋七月,迁都平城,始营宫室,建宗庙,立社稷。慕容宝子盛杀兰汗而自立为长乐王。八月,诏有司正封畿,制郊甸,端径术,标道里,平五权,较五量,定五度。遣使循行郡国,举奏守宰不法者,亲览察黜陟之。
冬十月,起天文殿。十一月辛亥,尚书吏部郎中邓彦海典官制,立爵品,定律吕,协音乐。仪曹郎中董谧撰郊庙、社稷、朝觐、飨宴之仪。三公郎中王德定律令,申科禁。太史令晁崇造浑仪,考天象。吏部尚书崔宏总裁之。
闰月,左丞相卫王仪及王公卿士诣阙上书曰:“臣等闻宸极居中,则列宿齐其晷。帝王顺天,则群后仰其度。伏惟陛下德协二仪,道隆三五,仁风被于四海,盛化塞于天区,泽及昆虫,恩沾行苇,讴歌所属,八表归心。而躬履谦虚,退身后己,宸仪未彰,衮服未御,非所以上允皇天之意,下副乐推之心。臣等谨昧死以闻。”帝三让乃许之。
十二月己丑,帝临天文殿。太尉、司徒进玺绶,百官咸称万岁。大赦,改元,追尊成帝以下及后号谥,乐用《皇始之舞》。诏百司议定行次,尚书崔宏等奏从土德,服色尚黄,数用五,祖以未,腊以辰,牺牲用白,五郊立气,宣赞时令,敬授人时,行夏之正。徙六州二十二郡守宰豪杰吏人二千家于代都。
(《北史卷一·魏本纪第一》,第17页-18页)
二年春正月甲子,初祀上帝于南郊,以始祖神元皇帝配,降坛视燎,成礼而反。乙丑,赦京师。始制三驾之法。
(《北史卷一·魏本纪第一》,第19页)
永兴元年冬十月壬午,皇帝即位,大赦改元,追尊皇妣为宣穆皇后。公卿大臣先罢归第者,悉复登用之。诏南平公长孙嵩、北新侯安同对理人讼,简贤任能。是月,冯跋弑其主高云,僭号天王,国号北燕。……
是岁,乞伏乾归自称秦王。
(《北史卷一·魏本纪第一》,第26页)
三年春二月戊戌,诏简宫人非御及伎巧者,悉以赐鳏人。己亥,诏北新侯安同等持节巡行并、定二州及诸山居杂胡、丁零,问其疾苦,察举守宰不法者。辛丑,简宫人工伎之不急者出,赐人不能自存者。三月己未,诏侍臣常佩剑。
夏五月丙寅,复出宫人赐鳏人。
(《北史卷一·魏本纪第一》,第27页)
世祖太武皇帝讳焘,明元皇帝之长子也。……
八年十一月己巳,明元帝崩,壬申,太子即皇帝位,大赦天下。……
(始光四年)冬十月戊寅,诏司徒崔浩改定律令。
(《北史卷二·魏本纪第二》,第41页-47页)
(延和三年)是岁,河西王沮渠牧犍世子封坛来朝,高丽、契丹、龟兹、悦般、焉耆、车师、粟特、疏勒、乌孙、渴盘、鄯善、破洛那、者舌等国各遣使朝贡。
(太延五年)六月甲辰,车驾西讨沮渠牧犍。……
九月丙戌,牧犍与左右文武五千人面缚军门,帝解其缚,待以藩臣之礼。收其城内户口二十余万,仓库珍宝不可称计。
(《北史卷二·魏本纪第二》,第53页)
(太平真君四年)冬十一月甲子,车驾还至朔方。诏曰:“夫阴阳有往复,四时有代谢,授子任贤,盖古今不易之令典也。其令皇太子副理万机,总统百揆。诸功臣勤劳日久,皆当以爵归第,随时朝请,飨宴朕前,论道陈谟而己,不宜复烦以剧职。更举贤俊,以备百官,明为科制,以称朕心。”十二月辛卯,车驾至自北伐。
(《北史卷二·魏本纪第二》,第56页)
(太安三年)是岁,粟特、于阗等五十余国并遣使朝贡。
四年春正月丙午朔,初设酒禁。……
夏五月壬戌,诏曰:“比年以来,杂调减省,而所在州郡咸有逋悬。非在职之官绥导失所,贪秽过度,谁使之然?自今常调不充,人不安业,宰人之徒,加以死罪。”
(《北史卷二·魏本纪第二》,第69页)
和平六年五月甲辰,即皇帝位,大赦。尊皇后曰皇太后。……
九月庚子,曲赦京师。丙午,诏曰:“先朝以州牧亲人,宜置良佐,故敕有司班九条之制,使前政选吏以待后人。然牧司举非其人,愆于典度。今制刺史守宰到官之日,仰自举人望忠信,以为选官,不论前政,共相平置。若简任失所,以罔上论。”
(《北史卷二·魏本纪第二》,第74页)
(延兴)二年春正月,大阳蛮酋桓诞率户内属,拜征南将军,封襄阳王。……
二月丁巳,诏曰:“顷者,淮徐未宾,尼父庙隔非所,致令祠典寝顿,礼章殄灭,遂使女巫妖觋淫进非礼。自今有祭孔庙,制用酒脯而已,不听妇女杂合,以祈非望之福。犯者以违制论。其公家有事,自如常礼。”……
夏四月庚子,诏工商杂伎,尽听赴农。诸州课人益种菜果。……
五月丁巳,诏军警给玺印传符,次给马印。……
六月,丙申,诏:“今年贡举,尤为猥滥。自今所遣,皆可门尽州郡之高,才极乡闾之选。”
秋七月壬寅,诏州郡县各遣二人才堪专对者,赴九月讲武,当亲问风俗。
(《北史卷三·魏本纪第三》,第88页)
(延兴)三年,……(二月)甲戌,诏县令能静一县劫盗者,兼理二县,即食其禄;能静三县者,三年迁为郡守。二千石能静二郡上至三郡,亦如之,三年迁为刺史。三月壬午,诏诸仓屯谷麦充积者,出赐贫人。
夏四月戊申,……壬子,诏以孔子二十八世孙鲁郡孔乘为崇圣大夫,给十户以供洒扫。
(《北史卷三·魏本纪第三》,第89页-90页)
穆皇帝天姿英特,勇略过人,昭帝崩后,遂总摄三部,以为一统。
元年,刘渊僭帝号,自称大汉。
三年,晋并州刺史刘琨遣使,以子遵为质。帝嘉其意,厚报馈之。……
八年,晋愍帝进帝为代王,置官属,食代、常山二郡。帝忿聪、勒之乱,志欲平之。先是,国俗宽简,民未知禁。至是,明刑峻法,诸部民多以违命得罪。凡后期者皆举部戮之。或有室家相携而赴死所,人问;“何之?”答曰:“当往就诛。”其威严伏物,皆此类也。
(《魏书卷一·序纪第一》,第7页-9页)
(神四年)冬十月戊寅,诏司徒崔浩改定律令。
(《魏书卷四上·世祖纪第四上》,第79页)
(太延元年)十有二月甲申,诏曰:“操持六柄,王者所以统摄;平政理讼,公卿之所司存;劝农平赋,宰民之所专急;尽力三时,黔首之所克济。各修其分,谓之有序;今更不然,何以为治?越职侵局,有紊纲纪;上无定令,民知何从?自今以后,亡匿避难,羁旅他乡,皆当归还旧居,不问前罪。民相杀害,牧守依法平决,不听私辄报复,敢有报者,诛及宗族;邻伍相助,与同罪。州郡县不得妄遣吏卒,烦扰民庶。若有发调,县宰集乡邑三老计赀定课,裒多益寡,九品混通,不得纵富督贫,避强侵弱。太守覆检能否,核其殿最,列言属州。刺史明考优劣,抑退奸吏,升进贞良,岁尽举课上台。特守荷治民之行,当宣扬恩化,奉顺宪典,与国同忧。直道正身,肃居官次,不亦善乎?”。
(《魏书卷四上·世祖纪第四上》,第86页)
(正平元年)夏五月壬寅,大赦。……(六月)诏曰:“夫刑网太密,犯者更众,朕甚愍之。有司其案律令,务求厥中。自余有不便于民者,依比增损。”诏太子少傅游雅、中书侍郎胡方回等改定律制。
(《魏书卷四下·世祖纪第四下》,第105页)
(太武帝)每以财者军国之本,无所轻费,至赏赐,皆是死事勋绩之家,亲戚爱宠未曾横有所及。……命将出师,指授节度,从命者无不制胜,违爽者率多败失。性又知人,拔士于卒伍之中,惟其才效所长,不论本末。兼甚严断,明于刑赏。功者赏不遗贼,罪者刑不避亲,虽宠爱之,终不亏法。常曰:“法者,朕与天下共之,何敢轻也。”故大臣犯法,无所宽假。雅长听察,瞬息之间,下人无以措其奸隐。然果于诛戮,后多悔之。司徒崔浩既死之后,帝北伐,时宣城公李孝伯疾笃,传者以为卒也。帝闻而悼之,谓左右曰:“李宣城可惜。”又曰:“朕向失言。崔司徒可惜,李宣城可哀。”
(《魏书卷四下·世祖纪第四下》,第107页)
(和平三年)冬十月丙辰,诏曰:“朕承洪绪,统御万国,垂拱南面,委政群司,欲缉熙治道,以致宁一。夫三代之隆,莫不崇尚年齿。今选举之官,多不以次,令班白处后,晚进居先。岂所谓彝伦攸叙者也!诸曹选补,宜各先尽劳旧才能。”……
(和平)四年春三月乙未。赐京师民年七十以上太官厨食,以终其年。……乙巳,诏曰:“朕宪章旧典,分职设官,欲令敷扬治化,缉熙庶积。然在职之人,皆蒙显擢,委以事任,当厉己竭诚,务省徭役,使兵民优逸,家给人赡。今内外诸司、州镇守宰,侵使兵民,劳役非一。自今擅有召役,逼雇不程,皆论同枉法。”
……
秋七月壬午,诏曰:“朕每岁以秋日闲月,命群官讲武平壤。所幸之处,必立宫坛,糜费之功,劳损非一。宜仍旧贯,何必改作也。”八月丙寅,遂畋于河西。诏曰:“朕顺时畋猎,而从官杀获过度,既殚禽兽,乖不合围之义。其敕从官及典围将校,自今已后,不听滥杀。其畋获皮肉,别自颁赍。”壬申,诏曰:“前以民遭饥寒,不自存济,有卖鬻男女者,尽仰还其家。或因缘势力,或私行请托,共相通容,不时检校,令良家子息仍为奴婢。今仰精究,不听取赎,有犯加罪。若仍不检还,听其父兄上诉,以掠人论。”
(《魏书卷五·高宗纪第五》,第120页-121页)
(和平四年)十有二月辛丑,诏曰:“名位不同,礼亦异数,所以殊等级,示轨仪。今丧葬嫁娶,大礼未备,贵势豪富,越度奢靡,非所谓式昭典宪者也。有司可为之条格,使贵贱有章,上下咸序,着之于令。”壬寅,诏曰:“夫婚姻者,人道之始。是以夫妇之义,三纲之首;礼之重者,莫过于斯。尊卑高下,宜令区别。然中代以来,贵族之门多不率法。或贪利财贿,或因缘私好,在于苟合,无所选择,令贵贱不分,巨细同贯,尘秽清化,亏损人伦,将何以宣示典谟,垂之来裔。今制皇族、师傅、王公侯伯及士民之家,不得与百工、伎巧、卑姓为婚,犯者加罪。”
(《魏书卷五·高宗纪第五》,第122页)
(太和元年三月)丙午,诏曰:“朕政治多阙,灾眚屡兴。去年牛疫,死伤大半,耕垦之利,当有亏损。今东作既兴,人须肄业。其敕在所督课田农,有牛者加勤于常岁,无牛者倍庸于余年。一夫制治田四十亩,中男二十亩。无令人有余力,地有遗利。”
……八月壬子,大赦天下。丙子,诏曰:“工商皁隶,各有厥分,而有司纵滥,或染清流。自今户内有工役者,唯止本部丞,已下准次而授。若阶藉元勋、以劳定国者不从此制。”
(太和二年)五月,诏曰:“婚娉过礼,则嫁娶有失时之弊;厚葬送终,则生者有糜费之苦。圣王知其如此,故申之以礼数,约之以法禁。乃者,民渐奢尚,婚葬越轨,致贫富相高,贵贱无别。又皇族贵戚及士民之家,不惟氏族,下与非类婚偶。先帝亲发明诏,为之科禁;而百姓习常,仍不肃改。朕今宪章旧典,祗案先制,着之律令,永为定准。犯者以违制论。”
(《魏书卷七上·高祖纪第七上》,第144页-145页)
(太和)七年春正月庚申,诏曰:“朕每思知百姓之所疾苦,以增修宽政。而明不烛远,实有缺焉。故具问守宰苛虐之状于州郡使者、秀孝、计掾,而对多不实,甚乖朕虚求之意。宜案以大辟,明罔上必诛。然情犹未忍,可恕罪听归。申下天下,使知后犯无恕。”……
九月壬寅,诏曰:“朕承祖宗,夙夜惟惧;然听政之际,犹虑未周,至于案文审狱,思闻己过。自今群官奏事,当献可替否,无或面从,俾朕之过,彰于远近。”
(《魏书卷七上·高祖纪第七上》,第151页-152页)
(太和七年)十有二月癸丑,诏曰:“淳风行于上古,礼化用乎近叶。是以夏殷不嫌一族之婚,周世始绝同姓之娶。斯皆教随时设,治因事改者也。皇运初基,中原未混,拨乱经纶,日不暇给,古风遗朴,未遑厘改,后遂因循,迄兹莫变。朕属百年之期,当后仁之政,思易质旧,式昭惟新。自今悉禁绝之,有犯以不道论。”
(《魏书卷七上·高祖纪第七上》,第153页)
(太和)十有一年春正月丁亥朔,诏定乐章,非雅者除之。……
九月庚戌,诏曰:“去夏以岁旱民饥,须遣就食,旧籍杂乱,难可分简,故依局割民,阅户造籍,欲令去留得实,赈贷平均。然乃者以来,犹有饿死衢路,无人收识。良由本部不明,籍贯未实,廪恤不周,以至于此。朕猥居民上,闻用慨然。可重遣精检,勿令遗漏。
冬十月辛未,诏罢起部无益之作,出宫人不执机杼者。甲戌,诏曰:“乡饮礼废,则长幼之叙乱。孟冬十月,民闲岁隙,宜于此时导以德义。可下诸州,党里之内,推贤而长者,教其里人父慈、子孝、兄友、弟顺、夫和、妻柔。不率长教者,具以名闻。”十有一月丁未,诏罢尚方锦绣绫罗之工,四民欲造,任之无禁。其御府衣服、金银、珠玉、绫罗、锦绣,太官杂器,太仆乘具,内库弓矢,出其太半,班赍百官及京师士庶,下至工商皁隶,逮于六镇戍士,各有差。戊申,诏曰:“朕惟上政不明,令民陷身罪戾。今寒气劲切,杖捶难任。自今月至来年孟夏,不听拷问罪人。”又岁既不登,民多饥窘,轻系之囚,宜速决了,无令薄罪久留狱犴。”
(太和)十有二年春正月辛巳朔,初建五牛旌旗。乙未,诏曰:“镇戍流徙之人,年满七十,孤单穷独,虽有妻妾而无子孙,诸如此等,听解名还本。诸犯死刑者,父母、祖父母年老,更无成人子孙,旁无期亲者,具状以闻。”二月壬戌,高丽国遣使朝贡。
(《魏书卷七下·高祖纪第七下》,第162页-163页)
(太和十五年)五月己亥,议改律令,于东明观折疑狱。……
秋七月乙丑,谒永固陵,规建寿陵。戊寅,吐谷浑国遣使朝贡。己卯,诏议祖宗,以道武为太祖。乙酉,车驾巡省京邑,听讼而还。八月壬辰,议养老,又议肆类上帝、禋于六宗之礼,帝亲临决。诏郡国有时物可以荐宗庙者,贡之。……己亥,诏诸州举秀才,先尽才学。乙巳,亲定褅袷之礼。丁巳,议律令事,仍省杂祀。
(冬十月)乙亥,大定官品。戊寅,考诸牧守。……丙戌,初罢小岁贺。丁亥,诏二千石考在上上者,假四品将军,赐乘黄马一匹;上中者,五品将军;上下者,赐衣一袭。
(太和)十有六年春正月,……壬戌,诏定行次,以水承金。甲子,诏罢祖裸。…
(二月)壬辰,幸北部曹,历观诸省,巡省京邑,听理冤讼。……丁酉,诏祀唐尧于阳,虞舜于广宁,夏禹于安邑,周文于洛阳。丁未,改谥宣尼曰文圣尼父,告谥孔庙。
四月丁亥朔,班新律令,大赦天下。……五月癸未,诏群臣于皇信堂更定律条,流徒限制,帝亲临决之。
(《魏书卷七下·高祖纪第七下》,第168页-169页)
(太和十七年六月)乙巳,诏曰:“六职备于周经,九列炳于汉晋,务必有恒,人守其职。此百秩虽陈,事典未叙。自八元树位,躬加省览,远依往籍,近采时宜,作《职员令》二十一卷。事迫戎期,未善周悉。虽不足纲范万度,永垂不朽,且可释滞目前,厘整时务。须侍军回,更论所阙,权可付外施行。其有当局所疑而令文不载者,随事以闻,当更附之。”……
(九月)丁巳,诏以车驾所经,伤民秋稼者,亩给谷五斛。戊辰,济河。诏洛、怀、并、肆所过四州之民:百年以上假县令,九十以上赐爵三级,八十以上赐爵二级,七十以上赐爵一级;鳏寡孤独不能自存者,粟人五斛,帛二匹;孝悌廉义、文武应求者,皆以名闻。又诏厮养之户不得与士民婚;有文武之才、积劳应进者同庶族例,听之。
(《魏书卷七下·高祖纪第七下》,第172页-173页)
(永平元年)秋七月辛卯,高车、契丹、汗畔、罽宾诸国并遣使朝献。……乙未,诏曰:“察狱以情,审之五听;枷杖小大,各宜定准。然比廷尉、司州、河南、洛阳、河阴及诸狱官,鞫讯之理,未尽矜恕;掠拷之苦,每多切酷,非所以祗宪量衷、慎刑重命者也。推滥究枉,良轸于怀。可付尚书精检枷杖违制之由,断罪闻奏。”
(《魏书卷八·世宗纪第八》,第206页)
(延昌)二年春正月戊戌,帝御申讼车,亲理冤讼。
……
秋八月辛卯,诏曰:“顷水旱互侵,频年饥俭,百姓窘弊,多陷罪辜。烦刑之愧,朕用惧矣。其杀人、掠卖人、群强盗首,及虽非首而杀伤财主,曾经再犯公断道路劫夺行人者,依法行决;自余恕死。徒流已下各准减降。”庚戌,嚈哒、于阗、槃陀及契丹、库莫奚诸国并遣使朝献。九月丙辰,以贵族豪门崇习奢侈,诏尚书严立限级,节其流宕。是月,勿吉、吐谷浑、邓至国并遣使朝贡。
(《魏书卷八·世宗纪第八》,第213页)
(熙平二年)九月辛酉,吐谷浑国遣使朝贡。丙寅,诏曰:“察讼理冤,实维政首;躬亲听览,民信所由。比日谅暗之中,治纲未振,狱犴繁广,嗟诉骤闻,虽曰司存,每多诬壅。曾是寡德,实深矜慨。自今月望,当暂出城闉,亲纳滞枉。主者可宣诸近远,咸使闻知。”
(《魏书卷九·肃宗纪第九》,第226页)
崔玄伯,清河东武城人也,名犯高祖庙讳,魏司空林六世孙也。……
太祖征慕容宝,次于常山。玄伯弃郡,东走海滨。太祖素闻其名,遣骑追求。执送于军门,引见与语,悦之。以为黄门侍郎,与张衮对总机要,草创制度。时司马德宗遣使来朝,太祖将报之,诏有司博议国号。玄伯议曰:“三皇五帝之立号也,或因所生之土,或即封国之名。故虞夏商周始皆诸侯,及圣德既隆,万国宗戴,称号随本,不复更立。唯商人屡徙,改号曰殷,然犹兼行,不废始基之称。故《诗》云‘殷商之旅’,又云‘天命玄鸟,降而生商,宅殷土茫茫’。此其义也。昔汉高祖以汉王定三秦,灭强楚,故遂以汉为号。国家虽统北方广漠之土,逮于陛下,应运龙飞,虽曰旧邦,受命惟新,是以登国之初,改代曰魏。又慕容永亦奉魏土。夫‘魏’者大名,神州之上国,斯乃革命之征验,利见之玄符也。臣愚以为宜号为魏。”太祖从之。于是四方宾王之贡,咸称大魏矣。
……
迁吏部尚书。命有司制官爵,撰朝仪,协音乐,定律令,申科禁,玄伯总而裁之,以为永式。……
太祖常引问古今旧事,王者制度,治世之则。玄伯陈古人制作之体,及明君贤臣,往代废兴之由,甚合上意。未尝謇谔忤旨,亦不谄谀苟容。及太祖季年,大臣多犯威怒,玄伯独无谴者,由于此也。太祖曾引玄伯讲《汉书》,至娄敬说汉祖欲以鲁元公主妻匈奴,善之,嗟叹者良久。是以诸公主皆厘降于宾附之国,朝臣子弟,虽名族美彦,不得尚焉。
(《魏书卷二十四·列传第十二·崔玄伯》,第620页-621页)
是时,断狱多滥,贺上书曰:“案律:谋反之家,其子孙虽养他族,追还就戮,所以绝罪人之类,彰大逆之辜;其为劫贼应诛者,兄弟子姪在远,道隔关津,皆不坐。窃惟先朝制律之意,以不同谋,非绝类之罪,故特垂不死之诏。若年十三已下,家人首恶,计谋所不及,愚以为可原其命,没入县官。”高宗纳之。出为征南将军、冀州刺史,改封陇西王。贺上书曰:“臣闻:人之所宝,莫宝于生全;德之厚者,莫厚于宥死。然犯死之罪,难以尽恕,权其轻重,有可矜恤。今劲寇游魂于北,狡贼负险于南,其在疆场,犹须防戍。臣愚以为自非大逆、赤手杀人之罪,其坐赃及盗与过误之愆应入死者,皆可原命,谪守边境。是则已断之体,更受全生之恩;徭役之家,渐蒙休息之惠。刑措之化,庶几在兹。《虞书》曰‘流宥五刑’,此其义也。臣受恩深重,无以仰答,将违阙庭,豫增系恋,敢上瞽言,唯加裁察!”高宗纳之。已后入死者,皆恕死徙边。久之,高宗谓群臣曰:“源贺劝朕宥诸死刑,徙弃北番诸戍,自尔至今,一岁所活殊为不少,生济之理既多,边戍之兵有益。卿等事朕,致何善意也?苟人人如贺,朕治天下复何忧哉!顾忆诚言,利实广矣。”群臣咸曰:“非忠臣不能进此计,非圣明不能纳此言。”
(《魏书卷四十一·列传第二十一·源贺》,第920页-921页)
魏初法严,朝士多见杖罚。允历事五帝,出入三省,五十余年,初无谴咎。初,真君中以狱讼留滞,始令中书以经义断诸疑事。允据律评刑,三十余载,内外称平。
(《魏书卷四十八·列传第三十六·高允》,第1089页)
旧无三长,惟立宗主督护,所以民多隐冒,五十、三十家方为一户。冲以三正治民,所由来远,于是创三长之制而上之。文明太后览而称善,引见公卿议之。中书令郑羲、秘书令高祐等曰:“冲求立三长者,乃欲混天下一法。言似可用,事实难行。”羲又曰:“不信臣言,但试行之。事败之后,当知愚言之不谬。”太尉元丕曰:“臣谓此法若行,于公私有益。”咸称方今有事之月,校比民户,新旧未分,民必劳怨。请过今秋,至冬闲月,徐乃遣使,于事为宜。冲曰:“民者,冥也,可使由之,不可使知之。若不因调时,百姓徒知立长校户之勤,未见均徭省赋之益,心必生怨。宜及课调之月,令知赋税之均。既识其事,又得其利,因民之欲,为之易行。”着作郎傅思益进曰:“民俗既异,险易不同,九品差调,为日已久,一旦改法,恐成扰乱。”太后曰:“立三长,则课有常准,赋有恒分;苞荫之户可出,侥幸之人可止。何为而不可?”群议虽有乖异,然惟以变法为难,更无异义。遂立三长,公私便之。
迁中书令,加散骑常侍,给事中如故。寻转南部尚书,赐爵顺阳侯。冲为文明太后所幸,恩宠日盛,赏赐月至数十万,进爵陇西公,密致珍宝御物以充其第,外人莫得而知焉。冲家素清贫,于是始为富室。而谦以自牧,积而能散,近自姻族,逮于乡间,莫不分及。虚己接物,垂念羁寒,衰旧沦屈由之跻叙者,亦以多矣。时以此称之。
(《魏书卷五十三·列传第四十-·李冲》,第1180页)
(延兴三年)六月甲子,诏曰:“往年县召秀才二人,问守宰善恶,而赏者未几,罪者众多,肆法伤生,情所未忍。诸为人所列者,特原其罪,尽可代之。”
秋七月,诏河南六州人,户收绢一匹、绵一斤、租三十石。……(九月)己亥,诏曰:“今京师及天下囚未判,在狱致死,无近亲者,给衣衾棺椟葬之,不得暴露。”辛丑,诏遣十使,循行州郡,捡括户口。
冬十月,太上皇帝将南讨,诏州郡之人,十丁取一,充行;户租五十石,以备军粮。
十一月戊寅,诏以河南州郡牧守多不奉法,致新邦百姓莫能上达。遣使者观风察狱,黜陟幽明,搜扬振恤。
(《北史卷三·魏本纪第三》,第90页)
(延兴四年)夏四月丁卯诏:自今非谋反大逆,干纪外奔,罪止其身而已。
(《北史卷三·魏本纪第三》,第91页)
(太和元年)三月,丙午,诏曰:“去年牛疫,死伤大半。今东作既兴,人须肄业,其敕在所督课田农,有牛者加勤于常岁,无牛者倍庸于余年。一夫制田四十亩,中男二十亩,无令人有余力,地有遗利。”
(《北史卷三·魏本纪第三》,第93页)
(太和元年八月)丙子,诏曰:“工商皁隶,各有厥分,而有司纵滥,或染清流。自今户内有工役者,唯止本部丞,已下准次而授。若阶藉元勋以劳定国者,不从此制。”
(《北史卷三·魏本纪第三》,第93页)
(太和元年)是岁,高丽、契丹、库莫奚、蠕蠕、车多罗、西天竺、舍卫、叠伏罗、栗杨婆、员阔等国并遣使朝贡。
(《北史卷三·魏本纪第三》,第94页)
(太和二年)五月,诏曰:“乃者人渐奢尚,婚葬越轨。又皇族贵戚及士庶之家,不惟氏族高下,与非类婚偶。先帝亲发明诏,为之科禁。而百姓习常,仍不肃改。朕念宪章旧典,永为定准,犯者以违制论。”
(《北史卷三·魏本纪第三》,第94页)
(太和二年)是岁,龟兹国献名驼龙马珍宝甚众。吐谷浑、蠕蠕、勿吉等国并遣使朝贡。
(《北史卷三·魏本纪第三》,第95页)
(太和三年)是岁,吐谷浑、高丽、蠕蠕、地豆干、契丹、库莫奚、龟兹、粟特、州逸、河龚、叠伏罗、员阔、悉万斤等国各遣使朝贡。
(《北史卷三·魏本纪第三》,第96页)
(太和四年)夏四月乙卯,幸廷尉、籍坊二狱,引见诸囚。诏随轻重决遣,以赴耕耘。甲申,赐天下贫人一户之内无杂财谷帛者廪一年。六月丁卯,以澍雨大洽,曲赦京师。
秋七月……闰月丁亥,幸兽圈,亲录囚徒,轻者皆免之。九月,……戊子,诏曰:“隆寒雪降,可遣侍臣诣廷尉狱及囚所,察饥寒者给以衣食,桎梏者代以轻锁。”
是岁,……蠕蠕、悉万斤等国并遣使朝贡。
(《北史卷三·魏本纪第三》,第97页)
(太和五年)三月……己巳,车驾还宫。诏曰:“法秀妖诈乱常,妄说符瑞。兰台御史张求等一百余人招结奴隶,谋为大逆。有司科以族诛,诚合刑宪。但矜愚重命,犹所不忍。其五族者降止同祖,三族止一门,门诛止身。”
……
是岁,地豆干、吐谷浑等国并遣使朝贡。
(《北史卷三·魏本纪第三》,第97页-98页)
(太和六年)是岁,地豆干、吐谷浑等国并遣使朝贡。
(《北史卷三·魏本纪第三》,第98页)
(太和)七年春正月庚申,诏曰:“朕每思知百姓疾苦以增修宽政,故具问守宰苛虐之状于州郡使者。今秀孝计掾对多不实,甚乖朕虚求之意。宜案以大辟,明罔上必诛。然情犹未忍。可恕罪听归,申下天下,使知后犯无恕。”……
十二月,……癸丑,诏曰:“夏、殷不嫌一族之婚,周世始绝同姓之娶。斯皆教随时设,政因事改者也。皇运初基,日不暇给,古风遗朴,未遑厘改。自今悉禁绝之,有犯者以不道论。”
(《北史卷三·魏本纪第三》,第99页)
(太和八年)六月丁卯,诏曰:“置官班禄,行之尚矣。自中原丧乱,兹制中绝。先朝因循,未遑厘改。朕顾宪章旧典,始班俸禄,罢诸商人,以简人事。户增调三匹、谷二斛九斗,以为官司之禄。均预调为二匹之赋,即兼商用。虽有一时之烦,终克永逸之益。禄行之后,赃满一匹者死。变法改度,宜为更始,其大赦天下,与之惟新。”……
秋八月甲辰,诏以班制俸禄,更兴刑书,宽猛未允,人或异议。制百辟卿士工商吏人各上便宜,勿有所隐。
九月,……戊戌,诏俸制十月为首,每季一请。于是内外百官,受禄有差。
是岁,蠕蠕、高丽等国各遣使朝贡。
(《北史卷三·魏本纪第三》,第99页-100页)
(太和)九年春正月戊寅,诏禁图谶秘纬及名《孔子闭房记》,留者以大辟论。又诸巫觋假称神鬼,妄说吉凶,及委巷诸非坟典所裁者,严加禁断。……
秋七月丙午朔,新作诸门。癸未,遣使拜宕昌王梁弥机兄子弥承为宕昌王。
八月庚申,诏曰:“数州灾水,饥馑荐臻,致有卖鬻男女者。天谴在予一人,百姓横罹艰毒。今自太和六年已来,买定、冀、幽、相四州饥人良口者,尽还所亲。虽娉为妻妾,遇之非理,情不乐者,亦离之。”
是岁,……宕昌、高丽、吐谷浑等国并遣使朝贡。
(《北史卷三·魏本纪第三》,第101页)
(太和)十年春正月癸亥朔,帝始服衮冕,朝飨万国。二月甲戌,初立党、里、邻三长,定人户籍。……
夏四月辛酉朔,始制五等公服。甲子,帝初法服御辇祀西郊。……
秋八月乙亥,给尚书五等品爵已上朱衣玉珮大小组绶。九月辛卯,诏起明堂辟雍。冬十月癸酉,有司议依故事配始祖于南郊。十一月,议定州郡县官依口给俸。……
是岁,蠕蠕、高丽、吐谷浑、勿吉等国并遣使朝贡。
(《北史卷三·魏本纪第三》,第101页-102页)
(太和)十一年春正月丁亥朔,诏定乐章,非雅者除之。……
冬十月……甲戌,诏曰:“乡饮之礼废,则长幼之序乱。孟冬十月,人闲岁隙,宜于此时,导以德义。可下诸州,党、里之内,推贤而长者,教其里人父慈、子孝、兄友、弟顺、夫和、妻柔。不率长教者,具以名闻。”
是岁,……吐谷浑、高丽、悉万斤等国并遣使朝贡。
(《北史卷三·魏本纪第三》,第102页-103页)
(太和十四年)十二月壬午,诏依准丘井之式,遣使与州郡宣行条制。隐口漏丁,即听附实。若朋附豪势,陵抑孤独,罪有常刑。
是岁,吐谷浑、宕昌、武兴、阴平、高丽等国并遣使朝贡。
(《北史卷三·魏本纪第三》,第106页)
(太和)十五年春正月丁巳,帝始听政于皇信东室。初分置左右史官。……
五月己亥,议改律令。……
是岁,吐谷浑、悉万斤、高丽、邓至、宕昌等国并遣使朝贡。
(《北史卷三·魏本纪第三》,第106页)
(太和十七年)九月,……又诏厮养户不得与庶士婚,有文武之才积劳应进者,同庶族例,听之。……
是岁,勿吉、吐谷浑、宕昌、阴平、契丹、库莫奚、高丽、邓至等国并遣使朝贡。
(《北史卷三·魏本纪第三》,第110页-111页)
(太和十八年)九月壬申朔,诏曰:“三载考绩,自古通经,三考黜陟,以彰能否。朕今三载一考,考即黜陟。欲令愚滞无妨于贤者,才能不拥于下位。各令当曹,考其优劣为三等。六品已下,尚书重问;五品已上,朕将亲与公卿论其善恶。上上者迁之,下下者黜之,中中者守其本任。”壬午,帝临朝堂,亲加黜陟。
(《北史卷三·魏本纪第三》,第112页)
(太和十九年)六月己亥,诏不得以北俗之语,言于朝廷。违者,免所居官。……
丙辰,诏迁洛人,死葬河南,不得还北。于是代人南迁者,悉为河南洛阳人。戊午,诏改长尺大斗,依《周礼》制度,班之天下。……
是岁,高丽、邓至、吐谷浑等国各遣使朝贡。
(《北史卷三·魏本纪第三》,第114页-115页)
(太和)二十年春正月丁卯,诏改姓元氏。……
三月丙寅,宴群臣及国老、庶老于华林园。诏国老黄耇以上,假中散大夫、郡守,耋年以上,假给事中、县令。庶老直假郡县。各赐鸠杖衣裳。
(《北史卷三·魏本纪第三》,第115页-116页)
(太和二十年)九月丙申,诏司州洛阳人年七十以上无子孙,六十以上无期亲,贫不自存者,给以衣食。及不满六十而有废痼之疾,无大功亲,穷困无以自疗者,皆于别坊,遣医救护,给太医师四人,豫请药物疗之。……
十二月,……高昌国遣使朝贡。
(《北史卷三·魏本纪第三》,第118页)
(永平元年)是岁,北狄、东夷、西域十八国并遣使朝贡。高昌国王曲嘉表求内徙。
(《北史卷四·魏本纪第四》,第1138页)
(永平二年)六月辛亥,诏曰:“江海方同,车书宜一,诸州轨辙,南北不等。今可申敕四方,远近无二。”
冬十一月甲申,诏禁屠杀含孕,以为永制。
是岁,西域、东夷、北狄十六国并遣使朝贡。
(《北史卷四·魏本纪第四》,第139页)
神龟元年春正月甲子,诏以氐酋杨定为阴平王。……
(神龟元年)是岁,东夷、西域、氐、羌等十一国并遣使朝贡。……
(神龟二年)是岁,吐谷浑、宕昌、嚈哒等国并遣使朝贡。……
(《北史卷四·魏本纪第四》,第146页-147页)
魏初,礼俗纯朴,刑禁疏简。宣帝南迁,复置四部大人,坐王庭决辞讼,以言语约束,刻契记事,无囹圄考讯之法,诸犯罪者,皆临时决遣。神元因循,亡所革易。
穆帝时,刘聪、石勒倾复晋室。帝将平其乱,乃峻刑法,每以军令从事。民乘宽政,多以违命得罪,死者以万计。于是国落骚骇。平文承业,绥集离散。
昭成建国二年:当死者,听其家献金马以赎;犯大逆者,亲族男女无少长皆斩;男女不以礼交皆死;民相杀者,听与死家马牛四十九头,及送葬器物以平之;无系讯连逮之坐;盗官物,一备五,私则备十。法令明白,百姓晏然。
太祖幼遭艰难,备尝险阻,具知民之情伪。及在位,躬行仁厚,协和民庶。既定中原,患前代刑纲峻密,乃命三公郎王德除其法之酷切于民者,约定科令,大崇简易。是时,天下民久苦兵乱,畏法乐安。帝知其若此,乃镇之以玄默,罚必从轻,兆庶欣戴焉。然于大臣持法不舍。季年灾异屡见,太祖不豫,纲纪褫顿,刑罚颇为滥酷。
太宗即位,修废官,恤民隐,命南平公长孙嵩、北新侯安同对理民讼,庶政复有叙焉。帝既练精庶事,为吏者浸以深文避罪。
世祖即位,以刑禁重,神中,诏司徒崔浩定律令。除五岁四岁刑,增一年刑。分大辟为二科死,斩死,入绞。大逆不道腰斩,诛其同籍,年十四已下腐刑,女子没县官。害其亲者轘之。为蛊毒者,男女皆斩,而焚其家。巫蛊者,负羖羊抱犬沉诸渊。当刑者赎,贫则加鞭二百。畿内民富者烧炭于山,贫者役于圊溷,女子入舂槁;其固疾不逮于人,守苑囿。王官阶九品,得以官爵除刑。妇人当刑而孕,产后百日乃决。年十四已下,降刑之半,八十及九岁,非杀人不坐。拷讯不逾四十九。谕刑者,部主具状,公车鞫辞,而三都决之。当死者,部案奏闻。以死不可复生,惧监官不能平,狱成皆呈,帝亲临问,无异辞怨言乃绝之。诸州国之大辟,皆先谳报乃施行。阙左悬登闻鼓,人有穷冤则挝鼓,公车上奏其表。是后民官渎货,帝思有以肃之。太延三年,诏天下吏民,得举告牧守之不法。于是凡庶之凶悖者,专求牧宰之失,迫肋在位,取豪于闾阎。而长吏咸降心以待之,苟免而不耻,贪暴犹自若也。
……
(真君)六年春,以有司断法不平,诏诸疑狱皆付中书,依古经义论决之。初盗律,赃四十匹致大辟,民多慢政,峻其法,赃三匹皆死。正平元年,诏曰:“刑纲大密,犯者更众,朕甚愍之。其详案律令,务求厥中,有不便于民者增损之。”于是游雅与中书侍郎胡方回等改定律制。盗律复旧,加故纵、通情、止舍之法及他罪,凡三百九十一条。门诛四,大辟一百四十五,刑二百二十一条。有司虽增损条章,犹未能阐明刑典。
高宗初,仍遵旧式。太安四年,始设酒禁。是时年谷屡登,士民多因酒致酗讼,或议主政。帝恶其若此,故一切禁之,酿、沽饮皆斩之,吉凶宾亲,则开禁,有日程。增置内外侯官,伺察诸曹外部州镇,至有微服杂乱于府寺间,以求百官疵失。其所穷治,有司苦加讯恻,而多相诬逮,辄劾以不敬。诸司官赃二丈皆斩。又增律七十九章,门房之诛十有三,大辟三十五,刑六十二。和平末,冀州刺史源贺上言:“自非大逆手杀人者,请原其命,谪守边戍。”诏从之。
显祖即位,除口误,开酒禁。帝勤于治功,百僚内外,莫不震肃。及传位高祖,犹躬览万机,刑政严明,显拔清节,沙汰贪鄙。牧守之廉洁者,往往有闻焉。
延兴四年,诏自非大逆干纪者,皆止其身,罢门房之诛。自狱付中书复案,后颇上下法,遂罢之,狱有大疑,乃平议焉。先是诸曹奏事,多有疑请,又口传诏敕,或致矫擅。于是事无大小,皆令据律正名,不得疑奏。合则制可,失衷则弹诘之,尽从中墨诏。自是事咸精详,下莫敢相罔。
显祖末年,尤重刑罚,言及常用恻怆。每于狱案,必令复鞫,诸有囚系,或积年不断。群臣颇以为言。帝曰:“狱滞虽非治体,不犹愈乎仓卒而滥也。夫人幽苦则思善,故囹圄与福堂同居。朕欲其改悔,而加以轻恕耳。”由是囚系虽淹滞,而刑罚多得其所。又以敕令屡下,则狂愚多侥幸,故自延兴,终于季年,不复下赦。理官鞫囚,杖限五十,而有司欲免之则以细捶,欲陷之则先大杖。民多不胜而诬引,或绝命于杖下。显祖知其若此,乃为之制。其捶用荆,平其节,讯囚者其本大三分,杖背者二分,挞胫者一分,拷悉依令。皆从于轻简也。
高祖驭宇,留心刑法。故事,斩者皆裸形伏质,入死者绞,虽有律,未之行也。太和元年,诏曰:“刑法所以禁暴息奸,绝其命不在裸形。其参详旧典,务从宽仁。”司徒元丕等奏言:“圣心垂仁恕之惠,使受戮者免裸骸之耻。普天感德,莫不幸甚。臣等谨议,大逆及贼各弃市袒斩,盗及吏受赇各绞刑,踣诸甸师。”又诏曰:“民由化穆,非严刑所制。防之虽峻,陷者弥甚。今犯法至死,同入斩刑,去衣裸体,男女亵见。岂齐之以法,示之以礼者也。今具为之制。”
三年,下诏曰:“治因政宽,弊由纲密。今候职千数,奸巧弄威,重罪受赇不列,细过吹毛而举。其一切罢之。”于是更置谨直者数百人,以防渲斗于街术。吏民安其职业。
先是以律令不具,奸吏用法,致有轻重。诏中书令高闾集中秘官等修改旧文,随例增减。又敕群官,参议厥衷,经御刊定。五年冬讫,凡八百三十二章,门房之诛十有六,大辟之罪二百三十五,刑三百七十七;除群行剽劫首谋门诛,律重者止枭首。
时法官及州郡县不能以情折狱。乃为重枷,大几围;复以缒石悬于囚颈,伤内至骨;更使壮卒迭搏之。囚率不堪,因以诬服。吏持此以为能。帝闻而伤之,乃制非大逆有明证而不款辟者,不得大枷。
律:“枉法十匹,义赃二百匹大辟。”至八年,始班禄制,更定义赃一匹,枉法无多少皆死。是秋遣使者巡行天下,纠守宰之不法,坐赃死者四十余人。食禄者跼踏,赇谒之路殆绝。帝哀矜庶狱,至于奏谳,率从降恕,全命徙边,岁以千计。京师决死狱,岁竟不过五六,州镇亦简。
十一年春,诏曰:“三千之罪,莫大于不孝,而律不逊父母,罪止髡刑。于理未衷。可更详改。”又诏曰:“前命公卿论定刑典,而门房之诛犹在律策,违失《周书》父子异罪。推古求情,意甚无取。可更议之,删除繁酷。”秋八月诏曰:“律文刑限三年,便入极默。坐无太半之校,罪有死生之殊。可详案律条,诸有此类,更一刊定。”冬十月,复诏公卿令参议之。
十二年诏:“犯死罪,若父母、祖父母年老,更无成人子孙,又无期亲者,仰案后列奏以待报,着之令格。”
世宗即位,意在宽政。正始元年冬,诏曰:“议狱定律,有国攸慎,轻重损益,世或不同。先朝垂心典宪,刊革令轨,但时属征役,未之详究,施于时用,犹致疑舛。尚书门下可于中书外省论律令。诸有疑事,斟酌新旧,更加思理,增减上下,必令周备,随有所立,别以申闻。庶于循变协时,永作通制。”
永平元年秋七月,诏尚书检枷杖大小违制之由,科其罪失。尚书令高肇,尚书仆射、清河王怿,尚书邢峦,尚书李平,尚书、江阳王继等奏曰:“臣等闻王者继天子物,为民父母,导之以德化,齐之以刑法,小大必以情,哀矜而勿喜,务于三讯五听,不以木石定狱。伏惟陛下子爱苍生,恩侔天地,疏纲改祝,仁过商后。以枷杖之非度,愍民命之或伤,爰降慈旨,广垂昭恤。虽有虞慎狱之深,汉文恻隐之至,亦未可共日而言矣。谨案《狱官令》:诸察狱,先备五听之理,尽求情之意,又验诸证信,事多疑似,犹不首实者,然后加以拷掠;诸犯年刑已上枷锁,流徙已上,增以杻械。迭用不俱。非大逆外叛之罪,皆不大枷、高杻、重械,又无用石之文。而法官州郡,因缘增加,遂为恒法。进乖五听,退违令文,诚宜案劾,依旨科处,但踵行已久,计不推坐。检杖之小大,鞭之长短,令有定式,但枷之轻重,先无成制。臣等参量,造大枷长一丈三尺,喉下长一丈,通颊木各方五寸,以拟大逆外叛;杻械以掌流刑已上。诸台、寺、州、郡大枷,请悉焚之。枷本掌囚,非拷讯所用。从今断狱,皆依令尽听讯之理,量人强弱,加之拷掠,不听非法拷人,兼以拷石。”自是枷杖之制,颇有定准。未几,狱官肆虐,稍复重大。
《法例律》:“五等列爵及在官品令从第五,以阶当刑二岁;免官者,三载之后听仕,降先阶一等。”延昌二年春,尚书刑峦奏:“窃详王公已下,或析体宸极,或着勋当时,咸胙土授民,维城王室。至于五等之爵,亦以功锡,虽爵秩有异,而号拟河山,得之至难,失之永坠。刑典既同,名复殊绝,请议所宜,附为永制。”诏议律之制,与八座门下参论。皆以为:“官人若罪本除名,以职当刑,犹有余资,复降阶而叙。至于五等封爵,除刑若尽,永即甄削,便同之除名,于例实爽。愚谓自王公以下,有封邑,罪除名,三年之后,宜各降本爵一等,王及郡公降为县公,公为侯,侯为伯,伯为子,子为男,至于县男,则降为乡男。五等爵者,亦依此而降,至于散男。其乡男无可降授者,三年之后,听依其本品之资出身。”诏从之。
其年秋,符玺郎中高贤、弟员外散骑侍郎仲贤、叔司徒府主簿六珍等,坐弟季贤同元愉逆,除名为民,会赦之后,被旨勿论。尚书邢峦奏:“案季贤既受逆官,为其传檄,规扇幽瀛,遘兹祸乱,据律准犯,罪当孥戮,兄叔坐法,法有明典。赖蒙大宥,身命获全,除名还民,于其为幸。然反逆坐重,故支属相及。体既相及,事同一科,岂有赦前皆从流斩之罪,赦后独除反者之身。又缘坐之罪,不得以职除流。且货赇小愆,寇盗微戾,赃状露验者,会赦犹除其名。何有罪极裂冠,衅均毁冕,父子齐刑,兄弟共罚,赦前同斩从流,赦后有复官之理。依律则罪合孥戮,准赦则例皆除名。古人议无将之罪者,毁其室,洿其宫,绝其踪,灭其类。其宅犹弃,而况人乎?请依律处,除名为民。”诏曰:“死者既在赦前,又员外非在正侍之限,便可悉听复仕。”
三年,尚书李平奏:“冀州阜城民费羊皮母亡,家贫无以葬,卖七岁子与同城人张回为婢。回转卖于鄃县民梁定之,而不言良状。案盗律‘掠人、掠卖人、和卖人为奴婢者,死’。回故买羊皮女,谋以转卖。依律处绞刑。”诏曰:“律称和卖人者,谓两人诈取他财。今羊皮卖女,告回称良,张回利贱,知良公买。诚于律俱乖,而两各非诈。此女虽父卖为婢,体本是良。回转卖之日,应有迟疑,而“决从真卖。于情不可。更推例以为永式。”
延尉少卿杨钧议曰:“谨详盗律‘掠人、掠卖人为奴婢者,皆死’,别条‘卖子孙者,一岁刑’。卖良是一,而刑死悬殊者,由缘情制罚,则致罪有差。又详‘群盗强盗,首从皆同’,和掠之罪,固应不异。及‘知人掠盗之物,而故买者,以随从论’。然五服相卖,皆有明条,买者之罪,律所不载。窃谓同凡从法,其缘服相减者,宜有差,买者之罪,不得过于卖者之咎也。但羊皮卖女为婢,不言追赎,张回真买,谓同家财,至于转鬻之日,不复疑虑。缘其买之于女父,便卖之于他人,准其和掠,此有因缘之类也。又详恐喝条注:‘尊长与之已决,恐喝幼贱求之。’然恐喝体同,而不受恐喝之罪者,以尊长与之已决故也。而张回本买婢于羊皮,乃真卖于定之。准此条例,得先有由;推之因缘,理颇相类。即状准条,处流为允。”
三公郎中崔鸿议曰:“案律‘卖子有一岁刑;卖五服内亲属,在尊长者死,期亲及妾与子妇流’。唯买者无罪文。然卖者既以有罪,买者不得不坐。但卖者以天性难夺,支属易遗,尊卑不同,故罪有异。买者知良故买,又于彼无亲。若买同卖者,即理不可。何者?‘卖五服内亲属,在尊长者死’,此亦非掠,从其真买,暨于致罪,刑死大殊。明知买者之坐,自应一例,不得全如钧议,云买者之罪,不过卖者之咎也。且买者于彼无天性支属之义,何故得有差等之理?又案别条:‘知人掠盗之物而故卖者,以随从论。’依此律文,知人掠良,从其宜买,罪止于流。然其亲属相卖,坐殊凡掠。至于买者,亦宜不等。若处同流坐,于法为深。准律斟降,合刑五岁。至如买者,知是良人,决便真卖,不语前人得之由绪。前人谓真奴婢,更或转卖,因此流漂,罔知所在,家人追赎,求访无处,永沉贱隶,无复良期。案其罪状,与掠无异。且法严而奸易息,政宽而民多犹,水火之喻,先典明文。今谓买人亲属而复决卖,不告前人良状由绪,处同掠罪。”
太保、高阳王雍议曰:“州处张回,专引盗律,检回所犯,本非和掠,保证明然,去盗远矣。今引以盗律之条,处以和掠之罪,原情究律,实为乖当。如臣钧之议,知买掠良人者,本无罪文。何以言之?‘群盗强盗,无首从皆同’,和掠之罪,故应不异。明此自无正条,引类以结罪。臣鸿以转卖流漂,罪与掠等,可谓‘罪人斯得’。案《贼律》云:‘谋杀人而发觉者流,从者五岁刑;已伤及杀而还苏者死,从者流;已杀者斩,从而加功者死,不加者流。’详沉贱之与身死,流漂之与腐骨,一存一亡,为害孰甚?然贼律杀人,有首从之科,盗人卖买,无唱和差等。谋杀之与和掠,同是良人,应为准例。所以不引杀人减之,降从强盗之一科。纵令谋杀之与强盗,俱得为例,而似从轻。其义安在?又云:‘知人掠盗之物而故买者,以随从论。’此明禁暴掠之原,遏奸盗之本,非谓市之于亲尊之手,而同之于盗掠之刑。窃谓五服相卖,俱是良人,所以容有差等之罪者,明去掠盗理远,故从亲疏为差级,尊卑为轻重。依律:‘诸共犯罪,皆以发意为首。’明卖买之元有由,魁末之坐宜定。若羊皮不云卖,则回无买心,则羊皮为元首,张回为从坐。首有沾刑之科,从有极默之戾,推之宪律,法刑无据。买者之罪,宜各从卖者之坐。又详臣鸿之议,有从他亲属买得良人,而复真卖,不语后人由状者,处同掠罪。既一为婢,卖与不卖,俱非良人。何必以不卖为可原,转卖为难恕。张回之愆,宜鞭一百。卖子葬亲,孝诚可美,而表赏之议未闻,刑罚之科已降。恐非敦风厉俗,以德导民之谓。请免羊皮之罪,公酬卖直。”诏曰:“羊皮卖女葬母,孝诚可嘉,便可特原。张回虽买之于父,不应转卖,可刑五岁。”
先是,皇族有谴,皆不持讯。时有宗士元显富,犯罪须鞫,宗正约以旧制。尚书李平奏:“以帝宗磐固,周布于天下,其属籍疏远,荫官卑末,无良犯宪,理须推究。请立限断,以为定式。”诏曰:“云来绵远,繁衍世滋,植籍宗氏,而为不善,量亦多矣。先朝既无不讯之格,而空相矫恃,以长违暴。诸在议请之外,可悉依常法。”
其年六月,兼廷尉卿元志、监王靖等上言:“检除名之例,依律文,‘狱成’谓处罪案成者。寺谓犯罪迳弹后,使复检鞫证定刑,罪状彰露,案署分昞,狱理是成。若使案虽成,虽已申省,事下廷尉,或寺以情状未尽,或邀驾挝鼓,或门下立疑,更付别使者,可从未成之条。其家人陈诉,信其专辞,而阻成断,便是曲遂于私,有乖公体。何者?五诈既穷,六备已立,侥幸之辈,更起异端,进求延罪于漏刻,退希不测之恩宥,辩以惑正,曲以乱直,长民奸于下,隳国法于上,窃所未安。”大理正崔纂、评杨机、丞甲休、律博士刘安元以为:“律文,狱已成及决竟,经所绾,而疑有奸欺,不直于法,及诉冤枉者,得摄讯复治之。检使处罪者,虽已案成,御史风弹,以痛诬伏;或拷不承引,依证而科;或有私嫌,强逼成罪;家人诉枉,辞案相背。刑宪不轻,理须讯鞫。既为公正,岂疑于私。如谓规不测之泽,抑绝讼端,则枉滞之徒,终无申理。若从其案成,便乖复治之律。然未判经赦,及复治理状,真伪未分。承前以来,如此例皆得复职。愚谓经奏遇赦,及已复治,得为狱成。”尚书李韶奏:“使虽结案,处上廷尉,解送至省,及家人诉枉,尚书纳辞,连解下鞫,未检遇宥者,不得为案成之狱。推之情理,谓崔纂等议为允。”诏从之。
熙平中,有冀州妖贼延陵王买,负罪逃亡,赦书断限之后,不自归首。廷尉卿裴延俊上言:“法《例律》:‘诸逃亡,赦书断限之后,不自归首者,复罪如初。’依《贼律》,谋反大逆,处置枭首。其延陵法权等所谓月光童子刘景晖者,妖言惑众,事在赦后阙,合死坐正。”正崔纂以为:“景晖云能变为蛇雉,此乃傍人之言。虽杀晖为无理,恐赦晖复惑众。是以依违,不敢专执。当今不讳之朝,不应行无罪之戮。景晖九岁小儿,口尚乳臭,举动云为,并不关己,‘月光’之称,不出其口。皆奸吏无端,横生粉墨,所谓为之者巧,杀之者能。若以妖言惑众,据律应死,然更不破阙惑众。赦令之后方显其;律令之外,更求其罪。赦律何以取信于天下,天下焉得不疑于赦律乎!《书》曰:与杀无辜,宁失有罪。又案法《例律》:‘八十已上,八岁已下,杀伤论坐者上请。’议者谓悼耄之罪,不用此律。愚以老智如尚父,少惠如甘罗,此非常之士,可如其议,景晖愚小,自依凡律。”灵太后令曰:“景晖既经恩宥,何得议加横罪,可谪略阳民。余如奏。”
时司州表:“河东郡民李怜生行毒药,案以死坐。其母诉称:‘一身年老,更无期亲,例合上请。’检籍不谬,未及判申,怜母身丧。州断三年服终后乃行决。”司徒法曹参军许琰谓州判为允。主簿李玚驳曰:“案法《例律》:‘诸犯死罪,若祖父母、父母年七十已上,无成人子孙,旁无期亲者,具状上请。流者鞭笞,留养其亲,终则从流。不在原赦之例。’检上请之言,非应府州所决。毒杀人者斩,妻子流,计其所犯,实重余宪。准之情律,所亏不浅。且怜既怀鸩毒之心,谓不可参邻人任。计其母在,犹宜阖门投畀,况今死也,引以三年之礼乎?且给假殡葬,足示仁宽,今已卒哭,不合更延。可依法处斩,流其妻子。实足诫彼氓庶,肃是刑章。”尚书萧宝夤奏从玚执,诏从之。
旧制,直阁、直后、直斋,武官队主、队副等,以比视官,至于犯谴,不得除罪。尚书令、任城王澄奏:“案诸州中正,亦非品令所载,又无禄恤,先朝已来,皆得当刑。直阁等禁直上下,有宿卫之勤,理不应异。”灵太后令准中正。
神龟中,兰陵公主附马都尉刘辉,坐与河阴县民张智寿妹容妃、陈庆和妹慧猛,奸乱耽惑,殴主伤胎。辉惧罪逃亡。门下处奏:“各入死刑,智寿、庆和并以知情不加防限,处以流坐。”诏曰:“容妃、慧猛恕死,髡鞭付宫,余如奏。”尚书三公郎中崔纂执曰:“伏见旨募若获刘辉者,职人赏二阶,白民听出身进一阶,厮役免役,奴婢为良。案辉无叛逆之罪,赏同反人刘宣明之格。又寻门下处奏,以‘容妃、慧猛与辉私奸,两情耽惑,令辉挟忿,殴主伤胎。虽律无正条,罪合极法,并处入死。其智寿等二家,配敦煌为兵’。天慈广被,不即依行,虽恕其命,窃谓未可。夫律令,高皇帝所以治天下,不为喜怒增减,不由亲疏改易。案《斗律》:‘祖父母、父母忿怒,以兵刃杀子孙者五岁刑,殴杀者四岁刑,若心有爱憎而故杀者,各加一等。’虽王姬下降,贵殊常妻,然人妇之孕,不得非子。又依永平四年先朝旧格:‘诸刑流及死,皆首罪判官,后决从者。’事必因本以求支,狱若以辉逃避,便应悬处,未有舍其首罪而成其末愆。流死参差,或时未允。门下中禁大臣,职在敷奏。昔邴吉为相,不存斗毙,而问牛喘,岂不以司别故也。案容妃等,罪止于奸私。若擒之秽席,众证分明,即律科处,不越刑坐。何得同官掖之罪,齐奚官之阙。案智寿口诉,妹适司士曹参军罗显贵,已生二女于其夫,则他家之母。《礼》云妇人不二夫,犹曰不二天。若私门失度,罪在于夫,衅非兄弟。昔魏晋未除五族之刑,有免子戮母之坐。何曾诤之,谓:‘在室之女,从父母之刑;已醮之妇,从夫家之刑。’斯乃不刊之令轨,古今之通议。《律》,‘期亲相隐’之谓凡罪。况奸私之丑,岂得以同气相证。论刑过其所犯,语情又乖律宪。案《律》,奸罪无相缘之坐。不可借辉之忿,加兄弟之刑。夫刑人于市,与众弃之,爵人于朝,与众共之,明不私于天下,无欺于耳目。何得以非正刑书,施行四海。刑名一失,驷马不追。既有诏旨,依即行下,非律之案,理宜更请。”
尚书元修议以为:“昔哀姜悖礼于鲁,齐侯取而杀之,《春秋》所讥。又夏姬罪滥于陈国,但责征舒,而不非父母。明妇人外成,犯礼之愆,无关本属。况出适之妹,衅及兄弟乎?”右仆射游肇奏言:“臣等谬参枢辖,献替是司,门下出纳,谟明常则。至于无良犯法,职有司存,劾罪结案,本非其事。容妃等奸状,罪止于刑,并处极法,准律未当。出适之女,坐及其兄,推据典宪,理实为猛。又辉虽逃刑,罪非孥戮,募同大逆,亦谓加重。乖律之案,理宜陈请。乞付有司,重更详议。”诏曰:“辉悖法乱理,罪不可纵。厚赏悬募,必望擒获。容妃、慧猛与辉私乱,因此耽惑,主致非常。此而不诛,将何惩肃!且已醮之女,不应坐及昆弟,但智寿、庆和知妹奸情,初不防御,招引刘辉,共成淫丑,败风秽化,理深其罚,特敕门下结狱,不拘恒司,岂得一同常例,以为通准。且古有诏狱,宁复一归大理。而尚书治本,纳言所属。弗究悖理之浅深,不详损化之多少,违彼义途,苟存执宪,殊乖任寄,深合罪责。崔纂可免郎,都坐尚书,悉夺禄一时。”
孝昌已后,天下淆乱,法令不恒,或宽或猛。及尔朱擅权,轻重肆意,在官者,多以深酷为能。至迁邺,京畿群盗颇起。有司奏立严制:诸强盗杀人者,首从皆斩,妻子同籍,配为乐户;其不杀人,及赃不满五匹,魁首斩,从者死,妻子亦为乐户;小盗赃满十匹已上,魁首死,妻子配驿,从者流。侍中孙腾上言:“谨详,法若画一,理尚不二,不可喜怒由情,而致轻重。案《律》,公私劫盗,罪止流刑。而比执事苦违,好为穿凿,律令之外,更立余条,通相纠之路,班捉获之赏。斯乃刑书徒设,狱讼更烦,法令滋彰,盗贼多有。非所谓不严而治,遵守典故者矣。臣以为升平之美,义在省刑;陵迟之弊,必由峻法。是以汉约三章,天下归德;秦酷五刑,率土瓦解。礼训君子,律禁小人,举罪定名,国有常辟。至如‘眚灾肆赦,怙终贼刑’,经典垂言,国朝成范。随时所用,各有司存。不宜巨细滋烦,令民预备。恐防之弥坚,攻之弥甚。诸犯盗之人,悉准律令,以明恒宪。庶使刑杀折衷,不得弃本从末。”诏从之。
天平后,迁移草创,百司多不奉法,货贿公行。兴和初,齐文襄王入辅朝政,以公平肃物,大改其风。至武定中,法令严明,四海知治矣。
(《魏书卷一百一十一·刑罚志》,第2873页-2889页)
先是太安中,高宗以常赋之外杂调十五,颇为烦重,将与除之。尚书毛法仁曰:“此是军国资用,今顿罢之,臣愚以为不可。”帝曰:“使地利无穷,民力不竭,百姓有余,吾孰与不足。”遂免之。未几,复调如前,至是乃终罢焉。于是赋敛稍轻,民复赡矣。
旧制,民间所织绢、布,皆幅广二尺二寸,长四十尺为一匹,六十尺为一端,令任服用。后乃渐至滥恶,不依尺度。高祖延兴三年秋七月,更立严制,令一准前式,违者罪各有差,有司不检察与同罪。
太和八年,始准古班百官之禄,以品第各有差。先是,天下户以九品混通,户调帛二匹、絮二斤、丝一斤、粟二十石;又入帛一匹二丈,委之州库,以供调外之费。至是,户增帛三匹,粟二石九斗,以为官司之禄。后增调外帛满二匹。所谓各随其土所出。其司、冀、雍、华、定、相、秦、洛、豫、怀、兖、陕、徐、青、齐、济、南豫、东兖、东徐十九州,贡绵绢及丝;幽、平、并、肆、岐、泾、荆、凉、梁、汾、秦、安、营、豳、夏、光、郢、东秦,司州万年、雁门、上谷、灵丘、广宁、平凉郡,怀州邵郡上郡之长平、白水县,青州北海郡之胶东县、平昌郡之东武平昌县、高密郡之昌安高密夷安黔陬县,泰州河东之蒲坂、汾阴县,东徐州东莞郡之莒、诸、东莞县,雍州冯翊郡之莲芍县、咸阳郡之宁夷县、北地郡之三原云阳铜官宜君县,华州华山郡之夏阳县,徐州北济郡之离狐丰县、东海郡之赣榆襄贲县,皆以麻布充税。
九年,下诏均给天下民田:
诸男夫十五以上,受露田四十亩,妇人二十亩,奴婢依良。丁牛一头受田三十亩,限四牛。所授之田率倍之,三易之田再倍之,以供耕作及还受之盈缩。
诸民年及课则受田,老免及身没则还田。奴婢、牛随有无以还受。
诸桑田不在还受之限,但通入倍田分。于分虽盈,没则还田,不得以充露田之数。不足者以露田充倍。
诸初受田者,男夫一人给田二十亩,课莳余,种桑五十树,枣五株,榆三根。非桑之土,夫给一亩,依法课莳榆、枣。奴各依良。限三年种毕,不毕,夺其不毕之地。于桑榆地分杂莳余果及多种桑榆者不禁。
诸应还之田,不得种桑榆枣果,种者以违令论,地入还分。
诸桑田皆为世业,身终不还,恒从见口。有盈者无受无还,不足者受种如法。盈者得卖其盈,不足者得买所不足。不得卖其分,亦不得买过所足。
诸麻布之土,男夫及课,别给麻田十亩,妇人五亩,奴婢依良。皆从还受之法。
诸有举户老小癃残无授田者,年十一已上及癃者各授以半夫田,年逾七十者不还所受,寡妇守志者虽免课亦授妇田。
诸还受民田,恒以正月。若始受田而身亡,及卖买奴婢牛者,皆至明年正月乃得还受。
诸土广民稀之处,随力所及,官借民种莳。役有土居者,依法封授。
诸地狭之处,有进丁受田而不乐迁者,则以其家桑田为正田分,又不足不给倍田,又不足家内人别减分。无桑之乡准此为法。乐迁者听逐空荒,不限异州他郡,唯不听避劳就逸。其地足之处,不得无故而移。
诸民有新居者,三口给地一亩,以为居室,奴婢五口给一亩。男女十五以上,因其地分,口课种菜五分亩之一。
诸一人之分,正从正,倍从倍,不得隔越他畔。进丁受田者恒从所近。若同时俱受,先贫后富。再倍之田,放此为法。
诸远流配谪、无子孙、及户绝者,墟宅、桑榆尽为公田,以供授受。授受之次,给其所亲;未给之间,亦借其所亲。
诸宰民之官,各随地给公田,刺史十五顷,太守十顷,治中别驾各八顷,县令、郡丞六顷。更代相付。卖者坐如律。
(《魏书卷一百一十·食货志》,第2852页-2855页)
魏初不立三长,故民多荫附。荫附者皆无官役,豪强征敛,倍于公赋。十年,给事中李冲上言:“宜准古,五家立一邻长,五邻立一里长,五里立一党长,长取乡人强谨者。邻长复一夫,里长二,党长三。所复复征戍,余若民。三载亡愆则陟用,陟之一等。其民调,一夫一妇帛一匹,粟二石。民年十五以上未娶者,四人出一夫一妇之调;奴任耕,婢任绩者,八口当未娶者四;耕牛二十头当奴婢八。其麻布之乡,一夫一妇布一匹,下至牛,以此为降。大率十匹为工调,二匹为调外费,三匹为内外百官俸,此外杂调。民年八十已上,听一子不从役。孤独癃老笃疾贫穷不能自存者,三长内迭养食之。”
书奏,诸官通议,称善者众。高祖从之,于是遣使者行其事。乃诏曰:“夫任土错贡,所以通有无;井乘定赋,所以均劳逸。有无通则民财不匮,劳逸均则人乐其业。此自古之常道也。又邻里乡党之制,所由来久。欲使风教易周,家至日见,以大督小,从近及远,如身之使手,干之总条,然后口算平均,义兴讼息。是以三典所同,随世洿隆;贰监之行,从时损益。故郑侨复丘赋之术,邹人献盍彻之规。虽轻重不同,而当时俱适。自昔以来,诸州户口,籍贯不实,包藏隐漏,废公罔私。富强者并兼有余,贫弱者糊口不足。赋税齐等,无轻重之殊;力役同科,无众寡之别。虽建九品之格,而丰埆之土未融;虽立均输之楷,而蚕绩之乡无异。致使淳化未树,民情偷薄。朕每思之,良怀深慨。今革旧从新,为里党之法,在所牧守,宜以喻民,使知去烦即简之要。”初,百姓咸以为不若循常,豪富并兼者尤弗愿也。事施行后,计省昔十有余倍。于是海内安之。
十一年,大旱,京都民饥。加以牛疫,公私阙乏,时有以马驴及橐驼供驾輓耕载。诏听民就丰。行者十五六,道路给粮禀,至所在,三长赡养之。遣使者时省察焉。留业者,皆令主司审核,开仓赈贷。其有特不自存者,悉检集,为粥于术衢,以救其困。然主者不明牧察,郊甸间甚多喂死者。时承平日久,府藏盈积,诏尽出御府衣服珍宝、太官杂器、太仆乘具、内库弓矢刀鉾十分之八、外府衣物缯布丝纩诸所供国用者,以其大半班赍百司,下至工商皁隶,逮于六镇边戍,畿内鳏寡孤独贫癃者,皆有差。
十二年,诏群臣求安民之术。有司上言:“请析州郡常调九分之二,京都度支岁用之余,各立官司,丰年籴贮于仓,时俭则加私之一,籴之于民。如此,民必力田以买绢,积财以取粟。官,年登则常积,岁凶则直给。又别立农官,取州郡户十分之一,以为屯民。相水陆之宜,断顷亩之数,以赃赎杂物市牛科给,令其肆力。一夫之田,岁责六十斛,甄其正课并征戍杂役。行此二事,数年之中则谷积而民足矣。”帝览而善之,寻施行焉。自此公私丰赡,虽时有水旱,不为灾也。
(《魏书卷一百一十·食货志》,第2855页-2857页)
自古天子立德,因生以赐姓,胙之土而命之氏;诸侯则以家与谥,官有世功,则有宦族,邑亦如之。姓则表其所由生,氏则记族所由出,其大略然也。至于或自所居,或以国号,或用官爵,或用事物,虽缘时不同,俱其义矣。魏氏本居朔壤,地远俗殊,赐姓命氏,其事不一,亦如长勺、尾氏、终葵之属也。初,安帝统国,诸部有九十九姓。至献帝时,七分国人,使诸兄弟各摄领之,乃分其氏。自后兼并他国,各有本部,部中别族,为内姓焉。年世稍久,互以改易,兴衰存灭,间有之矣,今举其可知者。
献帝以兄为纥骨氏,后改为胡氏。
次兄为普氏,后改为周氏。
次兄为拓拔氏,后改为长孙氏。
弟为达奚氏,后改为奚氏。
次弟为伊娄氏,后改为伊氏。
次弟为丘敦氏,后改为丘氏。
次弟为侯氏,后改为亥氏。
七族之兴,自此始也。
又命叔父之胤曰乙旃氏,后改为叔孙氏。
又命疏属曰车焜氏,后改为车氏。
凡与帝室为十姓,百世不通婚。太和以前,国之丧葬祠礼,非十族不得与也。高祖革之,各以职司从事。
神元皇帝时,余部诸姓内入者。
丘穆陵氏,后改为穆氏。
步六孤氏,后改为陆氏。
贺赖氏,后改为贺氏。
独孤氏,后改为刘氏。
贺楼氏,后改为楼氏。
勿忸于氏,后改为于氏。
是连氏,后改为连氏。
仆兰氏,后改为仆氏。
若干氏,后改为苟氏。
拔列氏,后改为梁氏。
拨略氏,后改变为略氏。
若口引氏,后改为寇氏。
叱罗氏,后改为罗氏。
普陋茹氏,后改为茹氏。
贺葛氏,后改为葛氏。
是贲氏,后改为封氏。
阿伏于氏,后改为阿氏。
可地延氏,后改为延氏。
阿鹿桓氏,后改为鹿氏。
他骆拔氏,后改为骆氏。
薄奚氏,后改为薄氏。
乌丸氏,后改为桓氏。
素和氏,后改为和氏。
吐谷浑氏,依旧吐谷浑氏。
胡古口引氏,后改为侯氏。
贺若氏,依旧贺若氏。
谷浑氏,后改为浑氏。
匹娄氏,后改为娄氏。
俟力伐氏,后改为鲍氏。
吐伏卢氏,后改为卢氏。
牒云氏,后改为云氏。
是云氏,后改为是氏。
叱利氏,后改为利氏。
副吕氏,后改为副氏。
那氏,依旧那氏。
如罗氏,后改为如氏。
乞扶氏,后改为扶氏。
阿单氏,后改为单氏。
俟几氏,后改为几氏。
贺儿氏,后改为儿氏。
吐奚氏,后改为古氏。
出连氏,后改为毕氏。
庾氏,依旧庾氏。
贺拔氏,后改为何氏。
叱吕氏,后改为吕氏。
莫那娄氏,后改为莫氏。
奚斗卢氏,后改为索卢氏。
莫芦氏,后改为芦氏。
出大汗氏,后改为韩氏。
没路真氏,后改为路氏。
扈地于氏,后改为扈氏。
莫舆氏,后改为舆氏。
纥干氏,后改为干氏。
俟伏斤氏,后改为伏氏。
是楼氏,后改为高氏。
尸突氏,后改为屈氏。
沓卢氏,后改为沓氏。
嗢石兰氏,后改为石氏。
解枇氏,后改为解氏。
奇斤氏,后改为奇氏。
须卜氏,后改为卜氏。
丘林氏,后改为林氏。
大莫干氏,后改为郃。
尔绵氏,后改为绵氏。
盖楼氏,后改为盖氏。
素黎氏,后改为黎氏。
渴单氏,后改为单氏。
壹斗眷氏,后改为明氏。
叱门氏,后改为门氏。
宿六斤氏,后改为宿氏。
馥邗氏,后改为邗氏。
土难氏,后改为山氏。
屋引氏,后改为房氏。
树洛于氏,后改为树氏。
乙弗氏,后改为乙氏。
东方宇文、慕容氏,即宣帝时东部,此二部最为强盛,别自有传。
南方有茂眷氏,后改为茂氏。
宥连氏,后改为云氏。
次南有纥豆陵氏,后改为窦氏。
侯莫陈氏,后改为陈氏。
库狄氏,后改为狄氏。
太洛稽氏,后改为稽氏。
柯拔氏,后改为柯氏。
西方尉迟氏,后改为尉氏。
步鹿根氏,后改为步氏
破多罗氏,后改为潘氏。
叱干氏,后改为薛氏。
俟奴氏,后改为俟氏。
辗迟氏,后改为展氏。
费连氏,后改为费氏。
其连氏,后改为綦氏。
去斤氏,后改为艾氏。
渴侯氏,后改为缑氏。
叱卢氏,后改为祝氏。
和稽氏,后改为缓氏。
冤赖氏,后改为就氏。
嗢盆氏,后改为温氏。
达勃氏,后改为褒氏。
独孤浑氏,后改为杜氏。
凡此诸部,其渠长皆自统众,而尉迟已下不及贺兰诸部氏。
北方贺兰,后改为贺氏。
郁都甄氏,后改为甄氏。
纥奚氏,后改为嵇氏。
越勒氏,后改为越氏。
叱奴氏,后改为狼氏。
渴烛浑氏,后改为味氏。
库褥官氏,后改为库氏。
乌洛兰氏,后为兰氏。
一那蒌氏,后改为蒌氏。
羽弗氏,后改为羽氏。
凡此四方诸部,岁时朝贡,登国初,太祖散诸部落,始同为编民。
太和十九年,诏曰:“代人请胄,先无姓族,虽功贤之胤,混然未分。故官达者位极公卿,其功衰之亲,仍居猥任。比欲制定姓族,事多未就,且宜甄擢,随时渐铨。其穆、陆、贺、刘、楼、于、嵇、尉八姓,皆太祖已降,勋着当世,位尽王公,灼然可知者,且下司州、吏部,勿充猥官,一同四姓。自此以外,应班士流者,寻续别敕。原出朔土,旧为部落大人,而自皇始已来,有三世官在给事已上,及州刺史、镇大将,及品登王公者为姓。若本非大人,而皇始已来,职官三世尚书已上,及品登王公而中间不降官绪,亦为姓。诸部落大人之后,而皇始已来官不及前列,而有三世为中散、监已上,外为太守、子都,品登子男者为族。若本非大人,而皇始已来,三世有令已上,外为副将、子都、太守,品登侯已上者,亦为族。凡此姓族之支亲,与其身有缌麻服已内,微有一二世官者,虽不全充美例,亦入姓族;五世已外,则各自计之,不蒙宗人之荫也。虽缌麻而三世官不至姓班,有族官则入族官,无族官则不入姓族之例也。凡此定姓族者,皆具列由来,直拟姓族以呈闻,朕当决姓族之首末。其此诸状,皆须问宗族,列疑明同,然后勾其旧籍,审其官宦,有实则奏,不得轻信其言,虚长侥伪。不实者,诉人皆加‘传旨问而诈不以实’之坐,选官依‘职事答问不以实’之条。令司空公穆亮、领军将军元俨、中护军广阳王嘉、尚书陆琇等详定北人姓,务今平均。随所了者,三月一列簿帐,送门下以闻。”于是升降区别矣。
世宗世,代人犹以姓族辞讼,又使尚书于忠、尚书元匡、侍中穆绍、尚书元长等量定之。
(《魏书卷一百一十三·官氏志》,第3004页-3015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