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女真族)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民族出版社《中国历代民族法律典籍》第425页(23664字)

金之始祖讳函普,初从高丽来,年已六十余矣。兄阿古乃好佛,留高丽不肯从,曰:“后世子孙必有能相聚者,吾不能去也。”独与弟保活里俱。始祖居完颜部仆干水之涯,保活里居耶懒。其后胡十门以曷苏馆归太祖,自言其祖兄弟三人相别而去,盖自谓阿古乃之后。石土门、迪古乃,保活里之裔也。及太祖败辽兵于境上,获耶律谢十,乃使梁福、斡答剌招谕渤海人曰:“女直、渤海本同一家。”盖其初皆勿吉之七部也。

始祖至完颜部,居久之,其部人尝杀它族之人,由是两族交恶,哄斗不能解。完颜部人谓始祖曰:“若能为部人解此怨,使两族不相杀,部有贤女,年六十而未嫁,当以相配,仍为同部。”始祖曰:“诺。”乃自往谕之曰:“杀一人而斗不解,损伤益多。曷若止诛首乱者一人,部内以物纳偿汝,可以无斗,而且获利焉。”怨家从之。乃为约曰:“凡有杀伤人者,征其家人口一、十偶、牸十、黄金六两,与所杀伤之家,即两解,不得私斗。”曰:“谨如约。”女直之俗,杀人偿马牛三十,自此始。既备偿如约,部众信服之,谢以青牛一,并许归六十之妇。始祖乃以青牛为聘礼而纳之,并得其赀产。后生二男,长曰乌鲁,次曰斡鲁,一女曰注思板,遂为完颜部人。天会十四年,追谥景元皇帝,庙号始祖。皇统四年,号其藏曰光陵。五年,增谥始祖懿宪景元皇帝。

子德帝,讳乌鲁。天会十四年,追谥德皇帝。皇统四年,号其藏曰熙陵。五年,增谥渊穆玄德皇帝。

子安帝,讳跋海。天会十四年,追谥安皇帝。皇统四年,号其藏建陵。五年,增谥和靖庆安皇帝。

子献祖,讳绥可。黑水旧俗无室庐,负山水坎地,梁木其上,覆以土,夏则出随水草以居,冬则入处其中,迁徙不常。献祖乃徙居海古水,耕垦树艺,始筑室,有栋宇之制,人呼其地为纳葛里。纳葛里者,汉语居室也。自此遂定居于安出水之侧矣。天会十四年,追谥定昭皇帝,庙号献祖。皇统四年,号其藏曰辉陵。五年,增谥献祖纯烈定昭皇帝。

子昭祖,讳石鲁,刚毅质直。生女直无书契,无约束,不可检制。昭祖欲稍立条教,诸父、部人皆不悦,欲坑杀之。已被执,叔父谢里忽知部众将杀昭祖,曰:“吾兄子,贤人也,必能承家,安辑部众,此辈奈何辄欲坑杀之!”亟往,弯弓注矢射于众中,劫执者皆散走,昭祖乃得免。昭祖稍以条教为治,部落浸强。辽以惕隐官之。诸部犹以旧俗,不肯用条教。昭祖耀武至于青岭、白山,顺者抚之,不从者讨伐之,入于苏滨、耶懒之地,所至克捷,还经仆燕水。……生女直之俗,至昭祖时稍用条教,民颇听从,尚未有文字,无官府,不知岁月晦朔,是以年寿修短莫得而考焉。天会十五年,追谥成襄皇帝,庙号昭祖。皇统四年,藏号安陵。五年,增谥昭祖武惠成襄皇帝。

(《金史卷一·本纪第一·世纪》,第2页-4页)

子景祖,讳乌古乃。辽太平元年辛酉岁生。自始祖至此,已六世矣。景祖稍役属诸部,自白山、耶悔、统门、耶懒、土骨论之属,以至五国之长,皆听命。是时,辽之边民有逃而归者。及辽以兵徙铁勒、乌惹之民,铁勒、乌惹多不肯徙,亦逃而来归。辽使曷鲁林牙将兵来索逋逃之民。景祖恐辽兵深入,尽得山川道路险易,或将图之,乃以计止之曰:“兵若深入,诸部必惊扰,变生不测,逋户亦不可得,非计也。”曷鲁以为然,遂止其军,与曷鲁自行索之。

是时,邻部虽稍从,孩懒水乌林答部石显尚拒阻不服。攻之,不克。景祖以计告于辽主,辽主遣使责让石显。石显乃遣其子婆诸刊入朝,辽主厚赐遣还。其后石显与婆诸刊入见辽主于春蒐。辽主乃留石显于边地,而遣婆诸刊还所部。景祖之谋也。

既而五国蒲聂部节度使拔乙门叛辽,鹰路不通。辽人将讨之,先遣同干来谕旨。景祖曰:“可以计取。若用兵,彼将走保险阻,非岁月可平也。”辽人从之。盖景祖终畏辽兵之入其境也,故自以为功。于是景祖阳与拔乙门为好,而以妻子为质,袭而擒之,献于辽主。辽主召见于寝殿,燕赐加等,以为生女直部族节度使。辽人呼节度使为太师,金人称都太师者自此始。辽主将刻印与之,景祖不肯系辽籍,辞曰:“请俟他日。”辽主终欲与之,遣使来。景祖诡使部人扬言曰:“主公若受印系籍,部人必杀之!”用是以拒之,辽使乃还。既为节度使,有官属,纪纲渐立矣。

生女直旧无铁,邻国有以甲胄来鬻者,倾赀厚贾以与贸易,亦令昆弟族人皆售之。得铁既多,因之以修弓矢,备器械,兵势稍振,前后愿附者众。斡泯水蒲察部、泰神忒保水完颜部、统门水温迪痕部、神隐水完颜部,皆相继来附。

景祖为人宽恕,能容物,平生不见喜愠。推财与人,分食解衣,无所吝惜。人或忤之,亦不念。……曷懒水有率众降者,录其岁月姓名,即遣去,俾复其故。人以此益信服之。

辽咸雍八年,五国没撚部谢野勃堇叛辽,鹰路不通。景祖伐之,谢野来御。……未见达鲁骨,疾作而复,卒于家,年五十四。天会十四年,追谥惠桓皇帝,庙号景祖。皇统四年,藏号定陵。五年,增谥景祖英烈惠桓皇帝。

第二子袭节度使,是为世祖,讳劾里钵。生女直之俗,生子年长即异居。景祖九子,元配唐括氏生劾者,次世祖,次劾孙,次肃宗,次穆宗。及当异居,景祖曰:“劾者柔和,可治家务。劾里钵有器量智识,何事不成。劾孙亦柔善人耳。”乃命劾者与世祖同居,劾孙与肃宗同居。景祖卒,世祖继之。世祖卒,肃宗继之。肃宗卒,穆宗继之。穆宗复传世祖之子,至于太祖,竟登大位焉。

(《金史卷一·本纪第一·世纪》,第4页-7页)

(天辅元年)五月丁巳,诏自收宁江州已后同姓为婚者,杖而离之。

(天辅二年)六月甲寅,诏有司禁民凌虐典雇良人,及倍取赎直者。甲戌,辽通、祺、双、辽等州八百余户来归,命分置诸部,择膏腴之地处之。

(《金史卷二·本纪第二·太祖》,第30页-31页)

(天会四年)十二月癸亥,宋主桓降,是日,归于汴城。庚辰,诏曰:“朕惟国家,四境虽远而兵革未息,田野虽广而畎亩未辟,百工略备而禄秩未均,方贡仅修而宾馆未赡。是皆出乎民力,苟不务本业而抑游手,欲上下皆足,其可得乎?其令所在长吏,敦劝农功。”

(五年)四月……己丑,诏曰:“合苏馆诸部与新附人民,其在降附之后同姓为婚者,离之。”

七月甲午,赐宗翰券书,除反逆外,咸贳勿论。……

八月……丙戌,以宗辅为右副元帅。诏曰:“河北、河东郡县职员多阙,宜开贡举取士,以安新民。其南北进士,各以所业试之。”

九月丁未,诏曰:“内地诸路,每耕牛一具赋粟五斗,以备歉岁。”辛亥,赐元帅右监军完颜希尹、万户银术可券书,除赦所不原,余并勿论。……

(《金史卷三·本纪第三·太宗》,第56页-57页)

天眷元年正月戊子朔,上朝明德宫。高丽、夏遣使来贺。颁女直小字。……甲辰,万寿节,高丽、夏遣使来贺。……

二月……己巳,诏罢来流水、混同江护逻地与民耕牧。

三月庚寅,以禁苑隙地分给百姓。……

五月己亥,诏以经义、词赋两科取士。

八月甲寅朔,颁行官制。癸亥,回鹘遣使朝贡。己卯,以河南地与宋。以右司侍郎张通古等使江南。以京师为上京,府曰会宁,旧上京为北京。

九月……乙未,诏百官诰命,女直、契丹、汉人各用本字,渤海同汉人。丁酉,改燕京枢密院为行台尚书省。

(《金史卷四·本纪第四·熙宗》,第72页-73页)

(大定)十三年正月乙丑朔,宋、高丽、夏遣使来贺。癸酉,尚书省奏,南客车俊等因榷场贸易,误犯边界,罪当死。上曰:“本非故意,可免罪发还,毋令彼国知之,恐复治其罪。”诏有司严禁州县坊里为民害者。

……

三月癸巳朔,万春节,宋、高丽、夏遣使来贺。乙卯,上谓宰臣曰:“会宁乃国家兴王之地,自海陵迁都永安,女直人浸忘旧风。朕时尝见女直风俗,迄今不忘。今之燕饮音乐,皆习汉风,盖以备礼也,非朕心所好。东宫不知女直风俗,第以朕故,犹尚存之。恐异时一变此风,非长久之计。甚欲一至会宁,使子孙得见旧俗,庶几习效之。……”

四月己巳,定出继子所继财产不及本家者,以所继与本家财产通数均分制。以有司言,特授洺州孝子刘政太子掌饮丞。乙亥,上御睿思殿,命歌者歌女直词。顾谓皇太子及诸王曰:“朕思先朝所行之事,未尝暂忘,故时听此词,亦欲令汝辈知之。汝辈自幼惟习汉人风俗,不知女直纯实之风,至于文字语言,或不通晓,是忘本也。汝辈当体朕意,至于子孙,亦当遵朕教诫也。”辛巳,更定盗宗庙祭物法。

五月……戊戌,禁女直人毋得译为汉姓。……甲辰,尚书省癸,邓州民范三殴杀人,当死,而亲老无侍。上曰:“在丑不争谓之孝,孝然后能养。斯人以一朝之忿忘其身,而有事亲之心乎?可论如法,其亲,官与养济。”六月,枢密使完颜思敬薨。

(《金史卷七·本纪第七·世宗中》,第158页-159页)

(大定十七年)十月己巳,夏国进百头帐,诏却之境上。……诏以十万付乌古里石垒部畜牧,其滋息以予贫民。丁丑,制诸猛安,父任别职,子须年二十五以上方许承袭。辛巳,上谓宰臣曰:“今在位不闻荐贤,何也?昔狄仁杰起自下僚,力扶唐祚,使既危而安,延数百年之永。仁杰虽贤,非娄师德何以自荐乎?”癸未,更护送罪人逃亡制。上谓宰臣曰:“近观上封章者,殊无大利害。且古之谏者既忠于国,亦以求名,今之谏者为利而已。如户部尚书曹望之、济南尹梁肃皆上书言事,盖觊觎执政耳,其于国政竟何所补。达官如此,况余人乎!昔海陵南伐,太医使祁宰极谏,至戮于市,此本朝以来一人而已。”丁亥,上命宰臣曰:“监察御史田忠孺尝上书言事,今当升擢,以励其余。”

……

十二月戊辰,以渤海旧俗男女婚娶多不以礼,必先攘窃以奔,诏禁绝之,犯者以奸论。……上谓宰执曰:“朕今年已五十有五,若年逾六十,虽欲有为,而莫之能矣!宜及朕之康强,其女直人猛安谋克及国家政事之未完,与夫法令之未一者,宜皆修举之。凡所施行,朕不为怠。”

十八年正月丙申朔,宋、高丽、夏遣使来贺。壬寅,定杀异居周亲奴婢、同居卑幼,辄杀奴婢及妻无罪而辄殴杀者罪。……

(《金史卷七·本纪第七·世宗中》,第168页-169页)

(大定二十七年十二月)戊子,禁女直人不得改称汉姓、学南人衣装,犯者抵罪。

(《金史卷八·本纪第八·世宗下》,第199页)

(明昌二年)四月戊寅朔,尚书省言:“齐民与屯田户往往不睦,若令递相婚姻,实国家长久安宁之计。”从之。……戊子,制诸部内灾伤,主司应言而不言及妄言者杖七十,检视不以实者罪如之,因而有伤人命者以违制论,致枉有征免者坐赃论,妄告者户长坐诈不以实罪,计赃重从诈匿不输法。庚寅,禁民庶不得服纯黄银褐色,妇人勿禁,着为永制。辛卯,上幸寿安宫,谏议大夫张暐等上疏请止其行,不允。癸巳,谕有司:“自今女直字直译为汉字,国史院专写契丹字者罢之。”……

六月……癸巳,禁称本朝人及朝言语为“蕃”,违者杖之。

……

冬十月……甲午,敕司狱毋得与府州司县官筵宴远往,违者罪之。禁以太一混元受箓私建庵室者。壬寅,以河北、山东旱,应杂犯及强盗已未发觉减死一等,释徒以下。

十一月丙午朔,制诸女直人不得以姓氏释为汉字。甲寅,禁伶人不得以历代帝王为戏,及称万岁,犯者以不应为事重法科。……甲子,制投匿名书者,徒四年。丙寅,以近侍局副使完颜匡为高丽生日使。壬申,敕提刑司官自今每十五日一朝。

(《金史卷九·本纪第九·章宗-》,第218页-219页)

(明昌)五年春正月癸朔,宋、高丽、夏遣使来贺。……己巳,初用唐、宋典礼,皇后忌辰皆废务。尚书省进区田法,诏相其地宜,务从民便。又言遣官劭农之扰,命提刑司禁止之。乙亥,以叶鲁、谷神始制女直字,诏加封赠,依仓颉立庙盩例,祠于上京纳里浑庄。岁时致祭,令其子孙拜奠,本路官一人及本千户春秋二祭。……遣国子祭酒刘玑册李纯佑为夏国王。

二月丁酉,初定长吏劝课能否赏格。……

(《金史卷十·本纪第十·章宗二》,第231页)

金之初年,诸部之民无它徭役,壮者皆兵,平居则听以佃渔射猎习为劳事,有警则下令部内,及遣使诣诸孛堇征兵,凡步骑之仗糗皆取备焉。其部长曰孛堇,行兵则称曰猛安、谋克,从其多寡以为号,猛安者千夫长也,谋克者百夫长也。谋克之副曰蒲里衍,士卒之副从曰阿里喜。

部卒之数,初无定制。至太祖即位之二年,既以二千五百破耶律谢十,始命以三百户为谋克,谋克十为猛安。继而诸部来降,率用猛安、谋克之名以授其首领而部伍其人。出河之战兵始满万,而辽莫敌矣!及来流、鸭水、铁骊、鳖古之民皆附,东京既平,山西继定,内收辽、汉之降卒,外籍部族之健士。尝用辽人讹里野以北部百三十户为一谋克,汉人王六儿以诸州汉人六十五户为一谋克,王伯及高从祐等并领所部为一猛安。

至天会二年,平州既平,宗望恐风俗揉杂,民情弗便,乃罢是制。诸部降人但置长吏,以下从汉官之号。四年,伐宋之役,调燕山、云中、中京、上京、东京、辽东、平州、辽西、长春八路民兵,隶诸万户,其间万户亦有专统汉军者。熙宗皇统五年,又罢辽东汉人、渤海猛安谋克承袭之制,浸移兵柄于其国人,乃分猛安谋克为上中下三等,宗室为上,余次之。

至海陵庶人天德二年,省并中京、东京、临潢、咸平、泰州等路节镇及猛安谋克,削上中下之名,但称为“诸猛安谋克,”循旧制间年一征发,以补老疾死亡之数。

贞元迁都,遂徙上京路太祖、辽王宗干、秦王宗翰之猛安,并为合扎猛安,及右谏议乌里补猛安,太师勖、宗正宗敏之族,处之中都。斡论、和尚、胡剌三国公,太保昂,詹事乌里野,辅国勃鲁骨,定远许烈,故杲国公勃迭八猛安处之山东。阿鲁之族处之北京。按达族属处之河间。正隆二年,命兵部尚书萧恭等,与旧军皆分隶诸总管府、节度使,授田牛使之耕食,以蕃卫京国。

六年,南伐,立三道都统制府及左右领军大都督,将三十二军,以神策、神威、神捷、神锐、神毅、神翼、神勇、神果、神略、神锋、武胜、武定、武威、武安、武捷、武平、武成、武毅、武锐、武扬、武翼、武震、威定、威信、威胜、威捷、威烈、威毅、威震、威略、威果、威勇为名,军置都总管、副总管及巡察使、副各一员。……

(《金史卷四十四·志第二十五·兵制》,第992页-994页)

昔者先王因人之知畏而作刑,因人之知耻而作法。畏也、耻也,五性之良知,七情之大闲也。是故,刑以治已然,法以禁未然,畏以处小人,耻以遇君子。君子知耻,小人知畏,天下平矣!是故先王养其威而用之,畏可以教爱。慎其法而行之,耻可以立廉。爱以兴仁,廉以兴义,仁义兴,刑法不几于措乎?

金初,法制简易,无轻重贵贱之别,刑、赎并行,此可施诸新国,非经世久远之规也。天会以来,渐从吏议,皇统颁制,兼用古律。厥后,正隆又有《续降制书》。大定有《权宜条理》,有《重修制条》。明昌之世,《律义》、《敕条》并修,品式当浸备。既而《泰和律义》成书,宜无遗憾。然国脉纾蹙,风俗醇樗,世道升降,君子观一代之刑法,每有以先知焉。

金法以杖折徒,累及二百,州县立威,甚者置刃于杖,虐于肉刑。季年,君臣好用筐箧故习,由是以深文傅致为能吏,以惨酷办事为长才。百司奸赃真犯,此可决也,而微过亦然。风纪之臣,失纠皆决。考满,校其受决多寡以为殿最。

原其立法初意,欲以同疏戚、壹小大,使之咸就绳约于律令之中,莫不齐手并足以听公上之所为,盖秦人强主威之意也。是以待宗室少恩,待大夫士少礼。

终金之代,忍耻以就功名,虽一时名士有所不免。至于避辱远引,罕闻其人。殊不知君子无耻而犯义,则小人无畏而犯刑矣。是故论者于教爱立廉之道,往往致太息之意焉。虽然,世宗临御,法司奏谳,或去律援经,或揆义制法。近古人君听断,言几于道,鲜有及之者。章宗、宣宗尝亲民事,当宁裁决,宽猛出入虽时或过中,迹其矜恕之多,犹有祖风焉。简牍所存,可为龟鉴者,《本纪》、《刑志》详略互见云。

金国旧俗,轻罪笞以柳篸,杀人及盗劫者,击其脑杀之,没其家赀,以十之四入官,其六偿主,并以家人为奴婢。其亲属欲以马牛杂物赎者从之。或重罪亦听自赎,然恐无辨于齐民,则劓、刵以为别。其狱则掘地深广数丈为之。

太宗虽承太祖无变旧风之训,亦稍用辽、宋法。天会七年,诏凡窃盗,但得物徒三年,十贯以上徒五年,刺字充下军,三十贯以上终身,仍以赃满尽命刺字于面,五十贯以上死,征偿如旧制。

熙宗天眷元年十月,禁亲王以下佩刀入宫。卫禁之法,实自此始。三年,复取河南地,乃诏其民,约所用刑法皆从律文,罢狱卒酷毒刑具,以从宽恕。至皇统间,诏诸臣,以本朝旧制,兼采隋、唐之制,参辽、宋之法。类以成书,名曰《皇统制》,颁行中外。时制,杖罪至百,则臀、背分决。及海陵庶人以脊近心腹,遂禁之,虽主决奴牌,亦论以违制。又多变易旧制,至正隆间,着为《续降制书》,与《皇统制》并行焉。然二君任情用法,自有异于是者矣。

及世宗即位,以正隆之乱,盗贼公行,兵甲未息,一时制旨多从时宜,遂集为《军前权宜条理》。大定四年,尚书省奏:“大兴民男子李十、妇人杨仙哥并以乱言当斩。”上曰:“愚民不识典法,有司亦未尝丁宁诰戒,岂可遽加极刑。”以减死论。五年,命有司复加删定《条理》,与前《制书》兼用。

七年,左藏库夜有盗杀都监郭良臣盗金珠,求盗不得。命点检司治之,执其可疑者八人鞫之,掠三人死,五人诬伏。上疑之,命同知大兴府事移剌道杂治。既而亲军百夫长阿思钵鬻金于市,事觉,伏诛。上闻之曰:“箠楚之下,何求不得,奈何鞫狱者不以情求之乎?”赐死者钱人二百贯,不死者五十贯。于是禁护卫百夫长、五十夫长非直日不得带刀入宫。是岁,断死囚二十人。

八年,制品官犯赌博法,赃不满五十贯者其法杖,听赎。再犯者杖之。且曰:“杖者所以罚小人也。既为职官,当先廉耻,既无廉耻,故以小人之罚罚之。”

九年,因御史台奏狱事,上曰:“近闻法官或各执所见,或观望宰执之意,自今制无正条者皆以律文为准。”复命杖至百者臀、背分受,如旧法。已而,上谓宰臣曰:“朕念罪人杖不分受,恐至深重,乃令复旧。今闻民间有不欲者,其令罢之。”

十年,尚书省奏:“河中府张锦自言复父仇,法当死。”上曰:“彼复父仇,又自言之,烈士也。以减死论。”

十一年,诏谕有司曰:“应司狱廨舍须近狱安置,囚禁之事常亲提控,其狱卒必选年深而信实者轮直。”

十二年,尚书省言:“内丘令蒲察台补自科部内钱立德政碑,复有其余钱二百余贯,罪当除名。今遇赦当叙,仍免征赃。”上以贪伪,勿叙,且曰:“乞取之赃,若有赦原,予者何辜?自今可并追还其主,惟应入官者免征。”

尚书省奏,盗有发冢者,上曰:“功臣坟墓亦有被发者,盖无告捕之赏,故人无所畏。自今告得实者量与给赏。”

故咸平尹石抹阿没刺以赃死于狱,上谓:“其不尸诸市已为厚幸。贫穷而为盗贼,盖不得已。三品职官以赃至死,愚亦甚矣!其诸子可皆除名。”先是,诏自今除名人子孙有在仕者并取奏裁。

十三年,诏立春后、立秋前,及大祭祀,月朔、望,上、下弦,二十四气,雨未晴,夜未明,休暇并禁屠宰日,皆不听决死刑,惟强盗则不待秋后。

十五年,诏有司曰:“朕惟人命至重,而在制窃盗赃至五十贯者处死,自今可令至八十贯者处死。”

十七年,陈言者乞设提刑司,以纠诸路刑狱之失。尚书省议,以谓久恐滋弊。上乃命距京师数千里外怀冤上诉者,集其事以待选官就问。

时济南尹梁肃言,犯徒者当免杖。朝廷以为今法已轻于古,恐滋奸恶,不从。

尝诏宰臣,朝廷每岁再遣审录官,本以为民伸冤滞也,而所遣多不尽心,但文具而已。审录之官,非止理问重刑,凡诉讼案牍,皆当阅实是非,囚徒不应囚系则当释放,官吏之罪即以状闻,失纠察者严加惩断,不以赎论。

又以监察御史体察东北路官吏,辄受讼牒,为不称职,笞之五十。

又谓宰臣曰:“比闻大理寺断狱,虽无疑者亦经旬月,何耶?”参知政事移刺道对曰:“在法,决死囚不过七日,徒刑五日,杖罪三日。”上曰:“法有程限,而辄违之,弛慢也。”罢朝,御批送尚书省曰:“凡法寺断重轻罪各有期限,法官但犯皆的决,岂敢有违。但以卿等所见不一,至于再三批送,其议定奏者书奏牍亦不下旬日,以致事多滞留,自今当勿复尔。”又曰:“故广宁尹高桢为政尚猛,虽小过,有杖而杀之者。即罪至于死而情或可恕,犹当念之,况其小过者乎?人之性命安可轻哉!”

上以正隆《续降制书》多任己意,伤于苛察。而与皇统之《制》并用,是非淆乱,莫知适从,奸吏因得上下其手。遂置局,命大理卿移刺慥总中外明法者共校正。乃以皇统、正隆之《制》及大定《军前权宜条理》、后《续行条理》,伦其轻重,删繁正失。制有阙者以律文足之。制、律俱阙及疑而不能决者,则取旨画定。《军前权宜条理》内有可以常行者亦为定法,余未应者亦别为一部存之。参以近所定徒杖减半之法,凡校定千一百九十条,分为十二卷,以《大定重修制条》为名,诏颁行焉。

二十年,上见有蹂践禾稼者,谓宰相曰:“今后有践民田者杖六十,盗人谷者杖八十,并偿其直。”

二十一年,尚书省奏巩州民马俊妻安姐与管卓奸,俊以斧击杀之,罪当死。上曰:“可减死一等,以戒败风俗者。”

二十二年,上谓宰臣曰:“凡尚书省送大理寺文字,一断便可闻奏。如乌古论公说事,近取观之,初送法寺如法裁断,再送司直披详,又送阖寺参详,反覆三次,妄生情见,不得结绝。朕以国政不宜滞留,昨虽炙艾六百炷,未尝一日不坐朝,欲使卿等知勤政也。自今可止一次送寺,阖寺披详,荀有情见即具以闻,毋使滞留也。”

二十三年,尚书省奏益都民范德年七十六,为刘祐殴杀。祐法当死,以祐父母年俱七十余,家无侍丁,上请。上曰:“范德与祐父母年相若,自当如父母相待,至殴杀之,难议末减,其论如法。”

尚书省奏招讨司官及秃里乞取本部财物制,上曰:“远人止可矜恤,若进贡不阙,更以兵邀之,强取财物,与盗何异?且或因而生事,何可不惩。”又曰:“朕所行制条,皆臣下所奏行者,天下事多,人力有限,岂能一一尽之。必因一事奏闻,方知有所窒碍,随即更定。今有圣旨、条理,复有制条,是使奸吏得以轻重也。”

大兴府民赵无事带酒乱言,父千捕告,法当死。上曰:“为父不恤其子而告捕之,其正如此,人所甚难。可特减死一等。”

武器署丞奕、直长骨赧坐受草畔子财,奕杖八十,骨赧笞二十,监察御史梁襄等坐失纠察罚俸一月。上曰:“监察,人君之耳目。事由朕发,何以监察为?”

上以法寺断狱,以汉字译女直字,会法又复各出情见,妄生穿凿,徒致稽缓,遂诏罢情见。

二十五年二月,上以妇人在囚,输作不便,而杖不分决,与杀无异,遂命免死输作者,决杖二百而免输作,以臀、背分决。时后族有犯罪者,尚书省引“八议”奏,上曰:“法者,公天下持平之器,若亲者犯而从减,是使之恃此而横恣也。昔汉文诛薄昭,有足取者。前二十年时,后族济州节度使乌林达钞兀尝犯大辟,朕未尝宥。今乃宥之,是开后世轻重出入之门也。”宰臣曰:“古所以议亲,尊天子,别庶人也。”上曰:“外家自异于宗室,汉外戚权太重,至移国祚,朕所以不令诸王、公主有权也。夫有功于国,议勋可也。至若议贤,既曰贤矣,肯犯法乎?脱或缘坐,则固当减请也。”

二十六年,遂奏定太子妃大功以上亲,及与皇家无服者、及贤而犯私罪者,皆不入议。上谓宰臣曰:“法有伦而不伦者,其改定之。”监察御史陶钧以携妓游北苑,歌饮池岛间,迫近殿廷,提控官石 闻而发之。钧令其友阎恕属 得缓。既而事觉,法司奏,当徒二年半。诏以钧耳目之官,携妓入禁苑,无上下之分,杖六十,玠、恕皆坐之。

二十八年,上以制条拘于旧律,间有难解之词,命删修明白,使人皆晓之。

旧禁民不得收制书,恐滋告讦之弊,章宗大定二十九年,言事者乞许民藏之。平章张汝霖曰:“昔子产铸刑书,叔向讥之者,盖不欲预使民测其轻重也。今着不刊之典,使民晓然知之,犹江、河之易避而难犯,足以辅治,不禁为便。”以众议多不欲,诏姑令仍旧禁之。

明昌元年,上问宰臣曰:“今何不专用律文?”平章政事张汝霖曰:“前代律与令各有分,其有犯令,以律决之。今国家制、律混淆,固当分也。”遂置详定所,命审定律、令。承安二年,制军前受财法,一贯以下,徒二年,以上徒三年,十贯处死。符宝典书北京奴盗符宝局金牌,伏诛,仍除属籍。按虎、阿虎带失觉察,各杖七十。

泰和二年,御史台奏:“监察御史史肃言,《大定条理》:自二十年十一月四日以前,奴娶良人女为妻者,并准已娶为定,若夫亡,拘放从其主。离夫摘卖者令本主收赎,依旧与夫同聚。放良从良者即听赎换,如未赎换间与夫所生男女并听为良。而《泰和新格》复以夫亡服除准良人例,离夫摘卖及放夫为良者,并听为良。若未出离再配与奴,或杂奸所生男女并许为良。如此不同,皆编格官妄为增减,以致随处诉讼纷扰,是涉违枉。”敕付所司正之。初,诏凡条格入制文内者,分为别卷。复诏制与律文轻重不同,及律所无者,各校定以闻。如禁屠宰之类,当着于令也,慎之勿忽,律令一定,不可更矣。

明昌三年七月,右司郎中孙铎先以详定所校《名例篇》进,既而诸篇皆成,复命中都路转运使王寂、大理卿董师中等重校之。

四年七月,上以诸路枷杖多不如法,平章政事守贞曰:“枷杖尺寸有制,提刑两月一巡察,必不敢违法也。”

五年正月,复令钩校制、律,即付详定所。时详定官言:“若依重修制文为式,则条目增减,罪名轻重,当异于律。既定复与旧同颁,则使人惑而易为奸矣!臣等谓,用今制条,参酌时宜,准律文修定,历采前代刑书宜于今者,以补遗阙,取《刑统》疏文以释之,着为常法,名曰《明昌律义》。别编榷货、边部、权宜等事,集为《敕条》。”宰臣谓:“先所定令文尚有未完,俟皆通定,然后颁行。若律科举人,则止习旧律。”遂以知大兴府事尼厖古鉴、御史中丞董师中、翰林待制奥屯忠孝、小字牙哥,提点司天台张嗣、翰林修撰完颜撒刺、刑部员外郎李庭义、大理丞麻安上为校定官,大理卿阎公贞,户部侍郎李敬义、工部郎中贾铉为覆定官,重修新律焉。

时奏狱而法官有独出情见者,上曰:“或言法官不当出情见,故论者纷纷不已。朕谓情见非出于法外,但折衷以从法尔。”平章守贞曰:“是制自大定二十三年罢之。然律有起请诸条,是古亦许情见矣。”上曰:“科条有限,而人情无穷,情见亦岂可无也。”

明昌五年,尚书省奏:“在制,《名例》内徒年之律,无决杖之文便不用杖。缘先谓流刑非今所宜,且代流役四年以上俱决杖,而徒三年以下难复不用。妇人比之男子虽差轻,亦当例减。”遂以徒二年以下者杖六十,二年以上杖七十,妇人犯者并决五十,着于《敕条》。

承安三年,敕尚书省:“自今特旨事,如律令程式者,始可送部。自余创行之事,但召部官赴省议之。”

四年四月,尚书省请再覆定令文,上因敕宰臣曰:“凡事理明白者转奏可也。文牍多者恐难遍览,其三推情疑以闻。”五月,上以法不适平,常行杖样,多不能用。遂定分寸,铸铜为杖式,颁之天下。且曰:“若以笞杖太轻,恐情理有难恕者,讯杖可再议之。”

五年五月,刑部员外郎马复言:“外官尚苛刻者不遵铜杖式,辄用大杖,多致人死。”诏令按察司纠劾黜之。

先尝令诸死囚及除名罪,所委官相去二百里外,并犯徒以下逮及二十人以上者,并令其官就谳之。刑部员外郎完颜纲言:“自是制行,如上京最近之地往还不下三、二千里,如北京留守司亦动经数月,愈致稽留,未便。”诏复从旧,令委官追取鞫之。

十二月,翰林修撰杨庭秀言:“州县官往往以权势自居,喜怒自任,听讼之际,鲜克加审。但使译人往来传词,罪之轻重,成于其口,货赂公行,冤者至有三、二十年不能正者。”上遂命定立条约,违者按察司纠之。且谓宰臣曰:“长贰官委幕职及司吏推问狱囚,命申御史台闻奏之制,当复举行也。”又命编前后条制,书之于册,以备将来考验。

泰和元年正月,尚书省奏,以见行铜杖式轻细,奸宄不畏,遂命有司量所犯用大杖,且禁不得过五分。

十二月,所修律成,凡十有二篇:一曰《名例》,二曰《卫禁》,三曰《职制》,四曰《户婚》,五曰《厩库》,六曰《擅兴》,七曰《贼盗》,八曰《斗讼》,九曰《诈伪》,十曰《杂律》,十一曰《捕亡》,十二曰《断狱》。实《唐律》也,但加赎铜皆倍之,增徒至四年、五年为七,削不宜于时者四十七条,增时用之制百四十九条,因而略有所损益者二百八十有二条,余百二十六条皆从其旧。又加以分其一为二、分其一为四者六条,凡五百六十三条,为三十卷,附注以明其事,疏义以释其疑,名曰《泰和律义》。自《官品令》、《职员令》之下,曰《祠令》四十八条,《户令》六十六条,《学令》十一条,《选举令》八十三条,《封爵令》九条、《封赠令》十条,《宫卫令》十条,《军防令》二十五条,《仪制令》二十三条,《衣服令》十条,《公式令》五十八条,《禄令》十七条,《仓库令》七条,《厩牧令》十二条,《田令》十七条,《赋役令》二十三条,《关市令》十三条,《捕亡令》二十条,《赏令》二十五条,《医疾令》五条,《假宁令》十四条,《狱官令》百有六条,《杂令》四十九条,《释道令》条,《营缮令》十三条,《河防令》十一条,《服制令》十一条,附以年月之制,曰《律令》二十卷。又定《制敕》九十五条,《榷货》八十五条,《蕃部》三十九条,曰《新定敕条》三卷,《六部格式》三十卷。司空襄以进,诏以明年五月颁行之。

贞祐三年,上谓宰臣:“自今监察官犯罪,其事关军国利害者,并笞决之。”

贞祐四年,诏:“凡监察失纠劾者,从本法论。外使入国私通本国事情,宿卫、近侍官、承应人出入亲王、公主、宰执家,灾伤乏食有司检核不实致伤人命,转运军储而有私载,考试举人而防闲不严,其罚并决。在京犯至两次者,台官减监察一等治罪,论赎,余止坐,专差任满日议定。若任内曾以漏察被决,依格虽为称职,止从平常,平常者从降罚。”

兴定元年八月,上谓宰臣曰:“律有八议,今言者或谓应议之人即当减等,何如?”宰臣对曰:“凡议者先条所坐及应议之状以请,必议定然后奏裁也。”上然之,曰:“若不论轻重而辄减之,则贵戚皆将恃此以虐民,民何以堪。”

(《金史卷四十五·志第二十六·刑志》,第1013页-1025页)

官田曰租,私田曰税。租税之外算其田园屋舍车马牛羊树艺之数,及其藏镪多寡,征钱曰物力。物力之征,上自公卿大夫,下逮民庶,无苟免者。近臣出使外国,归必增物力钱,以其受馈遗也。猛安谋克户又有所谓牛头税者,宰臣有纳此税,庭陛间谘及其增减,则州县征求于小民盖可知矣。故物力之外又有铺马、军须、输庸、司吏、河夫、桑皮故纸等钱,名目琐细,不可殚述。其为尸有数等,有课役户、不课役户、本户、杂户、正户、监户、官户、奴婢户、二税户。有司始以三年一籍,后变为通检,又为推排。凡户隶州县者,与隶猛安谋克,其输纳高下又各不同。

法之初行,唯恐不密,言事者谓其厉民,即命罢之。罢之未久,会计者告用乏,又即举行。其罢也志以便民,而民未见德。其行也志以足用,而用不加饶。一时君臣节用之言不绝告诫。尝自计其国用,数亦浩瀚,若足支历年者,郡县稍遇岁侵,又遽不足,竟莫诘其故焉。

至于铜钱、交钞之弊,盖有甚者。初用辽、宋旧钱,虽刘豫所铸,豫废,亦兼用之。正隆而降,始议鼓铸,民间铜禁甚至,铜不给用,渐兴窑冶。凡产铜地脉,遗吏境内访察无遣,且及外界,而民用铜器不可阙者,皆造于官而鬻之。既而官不胜烦,民不胜病,乃听民冶铜造器,而官为立价以售,此铜法之变也。

若钱法之变,则鼓铸未广,敛散无方,已见壅滞。初恐官库多积,钱不及民,立法广布。继恐民多匿钱,乃设存留之限,开告讦之路,犯者绳以重罚,卒莫能禁。州县钱艰,民间自铸,私钱苦恶特甚。乃以官钱五百易其一千,其策愈下。及改铸大钱,所准加重,百计流通,卒莫获效。济以铁钱,铁不可用,权以交钞,钱重钞轻,相去悬绝,物价腾踊,钞至不行。权以银货,银弊又滋,救亦无策,遂罢铜钱,专用交钞、银货。然而二者之弊乃甚于钱,在官利于用大钞,而大钞出多,民益见轻。在私利于得小钞,而小钞入多,国亦无补。于是,禁官不得用大钞,已而恐民用银而不用钞,则又责民以钞纳官,以示必用。先造二十贯至百贯例,后造二百贯至千贯例,先后轻重不伦,民益眩惑。及不得已,则限以年数,限以地方,公私受纳限以分数,由是民疑日深。其间,易交钞为宝券,宝券未久更作通宝,准银并用。通宝未久复作宝泉,宝泉未久织绫印钞,名曰珍货。珍货未久复作宝会,汔无定制,而金祚讫矣。

……

其他盐策、酒曲、常平、和籴、茶税、征商、榷场等法,大概多宋旧人之所建明,息耗无定,变易靡恒,视钱钞何异?田制、水利、区田之目,或骤行随辍,或屡试无效,或熟议未行,咸着无篇,以备一代之制云。

(《金史卷四十六·志第二十七·食货一》,第1028页-1031页)

户口。金制,男女二岁以下为黄,十五以下为小,十六为中,十七为丁,六十为老,无夫为寡妻妾,诸笃废疾不为丁。户主推其长充,内有物力者为课役户,无者为不课设户。

令民以五家为保。泰和六年,上以旧定保伍法,有司灭裂不行,其令结保,有匿奸细、盗贼者连坐。宰臣谓旧以五家为保,恐人易为计构而难觉察,遂令从唐制,五家为邻,五邻为保,以相检察。京府州县郭下则置坊正,村社则随户众寡为乡置里正,以按比户口,催督赋役,劝课农桑。村社三百户以上则设主首四人,二百户以上三人,五十户以上二人,以下一人,以佐里正禁察非违。置壮丁,以佐主首巡警盗贼。猛安谋克部村寨,五十户以上设寨使一人,掌同主首。寺观则设纲首。凡坊正、里正,以其户十分内取三分,富民均出顾钱,募强干有抵保者充,人不得过百贯,役不得过一年。大定二十九年,章宗尝欲罢坊、里正,复以主首远,入城应代,妨农不便,乃以有物力谨愿者二年一更代。

凡户口计帐,三年一籍。自正月初,州县以里正、主首,猛安谋克则以寨使,诣编户家责手实,具男女老幼年与姓名,生者增之,死者除之。正月二十日以实数报县,二月二十日申州,以十日内达上司,无远近皆以四月二十日到部呈省。

凡汉人、渤海人不得充猛安谋克户。猛安谋克之奴婢免为良者,止隶本部为正户。凡没入官良人,隶宫籍监为监户,没入官奴婢,隶太府监为官户。

当收国二年时,法制未定,兵革未息,贫民多依权右为苟安,多隐蔽为奴婢者。太祖下诏曰“比以岁凶民饥,多附豪族,因陷为奴隶。及有犯法,征偿莫办,折身为奴。或私约立限,以人对赎,过期则以为奴者。并听以两人赎一为良,元约以一人赎者从便。”

天辅五年,以境土既拓,而旧部多瘠卤,将移其民于泰州,乃遣皇弟昱及族子宗雄按视其地。昱等苴其土以进,言可种植,遂摘诸猛安谋克中民户万余,使宗人婆卢火统之,屯种于泰州。婆庐火旧居阿注浒水又作按出虎,至是迁焉。其居宁江州者,遣拾得、查端、阿里徒欢、奚挞罕等四谋克,挈家属耕具,徙于泰州,仍赐婆卢火耕牛五十。

天辅六年,既定山西诸州,以上京为内地,则移其民实之。又命耶律佛顶以兵护送诸降人于浑河路,以皇弟昂监之,命从便以居。七年,以山西诸部族近西北二边,且辽主未获,恐阴相结诱,复命皇弟昂与孛堇稍喝等以兵四千护送,处之岭东,惟西京民安堵如故,且命昂镇守上京路。既而,上闻昂已过上京,而降人复苦其侵扰多叛亡者,遂命孛堇出里底往戒谕之,比至,而诸部已叛去。又以猛安详稳留住所领归附之民还东京,命有司常抚慰,且贷一岁之粮,其亲属被虏者皆令聚居。及七年取燕京路,二月,尽徙六州氏族富强工技之民于内地。

太宗天会元年,以旧徙润、隰等四州之民于沈州之境,以新迁之户艰苦不能自存,诏曰:“比闻民乏食至鬻子者,听以丁力等者赎之。”又诏孛堇阿实赉曰:“先皇帝以同姓之人昔有自鬻及典质其身者,命官为赎。今闻尚有未复者,其悉阅赎之。”又命以官粟赎上京路新迁置宁江州户口贫而卖身者,六百余人。二年,民有自鬻为奴者,诏以丁力等者易之。三年,禁内外官及宗室毋得私役百姓,权势家不得买贫民为奴,其胁买者一人偿十五人,诈买者一人偿二人,罪皆杖百。七年,诏兵兴以来,良人被略为驱者,听其父母妻子赎之。

熙宗皇统四年诏陕西、蒲、解、汝、蔡等州岁饥,百姓流落典雇为驱者,官以绢赎为良,丁男三匹,妇人幼小二匹。

世宗大定二年,诏免二税户为民。初,辽人佞佛尤甚,多以良民赐诸寺,分其税一半输官,一半输寺,故谓之二税户。辽亡,僧多匿其实,抑为贱,有援左证以告者,有司各执以闻,上素知其事,故特免之。

十七年五月,省奏:“咸平府路一千六百余户,自陈皆长白山星显、禅春河女直人,辽时签为猎户,移居于此,号移典部,遂附契丹籍。本朝义兵之兴,首诣军降,仍居本部,今乞厘正。”诏从之。

二十年,以上京路女直人户,规避物力,自卖其奴婢,致耕田者少,遂以贫乏,诏定制禁之。又谓宰臣曰:“猛安谋克人户,兄弟亲属若各随所分土,与汉人错居,每四五十户结为保聚,农作时令相助济,此亦劝相之道也。”

二十一年六月,徙银山侧民于临潢。又命避役之户举家逃于他所者,元贯及所寓司县官同罪,为定制。

二十三年,定制,女直奴婢如有得力,本主许令婚娉者,须取问房亲及村老给据,方许娉于良人。

是年八月,奏猛安谋克户口、垦地、牛具之数。猛安二百二,谋克千八百七十八,户六十一万五千六百二十四,口六百一十五万八千六百三十六,内正口四百八十一万二千六百六十九,奴婢口一百三十四力五千九百六十七。垦田一百六十九万三百八十顷有奇,牛具三十八万四千七百七十一。在都宗室将军司,户一百七十,口二万八千七百九十,内正口九百八十二,奴婢口二万七千八百八。垦田三千六百八十三顷七十五亩,牛具三百四。迭刺、唐西二部五飐,户五千五百八十五,口十三万七千五百四十四,内正口十一万九千四百六十三,奴婢口一万八千八十一。垦田万六千二十四顷一十七亩,牛具五千六十六。二十五年,命宰臣禁有禄人一子、及农民避课役,为僧道者。大定初,天下户才三百余万,至二十七年天下户六百七十八万九千四百四十九,口四千四百七十万五千八十六。

章宗大定二十九年十一月,上封事者言,乞放二税户为良。省臣欲取公牒可凭者为准,参知政事移刺履谓:“凭验真伪难明,凡契丹奴婢今后所生者悉为良,见有者则不得典卖,如此则三十年后奴皆为良,而民且不病焉。”上以履言未当,令再议。省奏谓不拘括则讼终不绝,遂遣大兴府治中乌古孙仲和、侍御史范楫分括北京路及中都路二税户,凡无凭验,其主自言之者及因通检而知之者,其税半输官,半输主,而有凭验者悉放为良。

明昌元年正月,上封事者言:“自古以农桑为本,今商贾之外又有佛、老与他游食,浮费百倍。农岁不登,流殍相望,此末作伤农者多故也。”上乃下令,禁自披剃为僧、道者。是岁,奏天下户六百九十三万九千,口四千五百四十四万七千九百,而粟止五千二百二十六万一千余石,除官兵二年之费,余验口计之,口月食五斗,可为四十四日之食。上曰:“蓄积不多,是力农者少故也。其集百官,议所以使民务本广储之道,以闻。”六月,奏北京等路所免二税户,凡一千七百余户,万三千九百余口,此后为良为驱,皆从已断为定。

明昌六年二月,上谓宰臣曰:“凡言女直进士,不须称女直字。卿等误作回避女直、契丹语,非也。今如分别户民,则女直言本户,汉户及契丹,余谓之杂户。”

明昌六年十二月,奏天下女直、契丹、汉户七百二十二万三千四百,口四千八百四十九万四百,物力钱二百六十万四千七百四十二贯。

泰和七年六月,敕,中物力户,有役则多逃避,有司令以次户代之,事毕则复业,以致大损不逃之户。令省臣详议。宰臣奏:“旧制太轻。”遂命课役全户逃者徒二年,赏告者钱五万。先逃者以百日内自首,免罪。如实销乏者,内从御史台,外从按察司,体究免之。十二月,奏天下户七百六十八万四千四百三十八,口四千五百八十一万六千七十九。户增于大定二十七年一百六十二万三千七百一十五,口增八百八十二万七千六十五。此金版籍之极盛也。

……

通检推排。通检,即《周礼》大司徒三年一大比,各登其乡之众寡、六畜、车辇,辨物行征之制也。金自国初占籍之后,至大定四年,承正隆师旅之余,民之贫富变更,赋役不均,世宗下诏曰:“粤自国初,有司常行大比,于今四十年矣。正隆时,兵役并兴,调发无度,富者今贫不能自存,版籍所无者今为富室而犹幸免。是用遣信臣泰宁军节度使张弘信等十三人,分路通检天下物力而差定之,以革前弊,俾元元无不均之叹,以称朕意。凡规措条理,命尚书省画一以行。”又命:“凡监户事产,除官所拨赐之外,余凡置到百姓有税田宅。皆在通检之数。”时诸使往往以苛酷多得物力为功,弘信检山东州县尤为酷暴,棣州防御使完颜永元面责之曰:“朝廷以正隆后差调不均,故命使者均之。今乃残暴,妄加民产业数倍,一有来申诉者,则血肉淋离,甚者即殒杖下,此何理也?”弘信不能对,故惟棣州稍平。

五年,有司奏诸路通检不均,诏再以户口多寡、贫富轻重,适中定之。既而,又定通检地土等第税法。十五年九月,上以天下物力,自通检以来十余年,贫富变易,赋调轻重不均,遣济南尹梁肃等二十六人,分路推排。

(《金史卷四十六·志第二十七·食货一》,第1031页-1036页)

辽起唐季,颇用唐进士法取人,然仕于其国者,考其致身之所自,进士才十之二三耳!金承辽后,凡事欲轶辽世,故进士科目兼采唐、宋之法而增损之。其及第出身,视前代特重,而法亦密焉。若夫以策论进士取其国人,而用女直文字以为程文,斯盖就其所长以收其用,又欲行其国字,使人通习而不废耳。终金之代,科目得人为盛。诸宫护卫、及省台部译史、令史、通事、仕进皆列于正班,斯则唐、宋以来之所无者,岂非因时制宜,而以汉法为依据者乎?金治纯驳,议者于是每有别焉。宣宗南渡,吏习日盛,苛刻成风,殆亦多故之秋,急于事功,不免尔欤。自时厥后,仕进之歧既广,侥幸之俗益炽,军伍劳效,杂置令禄,门荫右职,迭居朝着,科举取士亦复泛滥,而金治衰矣!原其立经陈纪之初,所为升转之格,考察之方,井井然有条而不紊,百有余年才具不乏,岂非其效乎?……

金设科皆因辽、宋制,有词赋、经义、策试、律科、经童之制。海陵天德三年,罢策试科。世宗大定十一年,创设女直进士科,初但试策,后增试论,所谓策论进士也。明昌初,又设制举宏词科,以待非常之士。故金取士之目有七焉。其试词赋、经义、策论中选者,谓之进士。律科、经童中选者,曰举人。

凡养士之地曰国子监,始置于天德三年,后定制,词赋、经义生百人,小学生百人,以宗室及外戚皇后大功以上亲、诸功臣及三品以上官兄弟子孙,年十五以上者入学,不及十五者入小学。大定六年始置太学,初养士百六十人,后定五品以上官兄弟子孙百五十人,曾得府荐及终场人二百五十人,凡四百人。府学亦大定十六年置,凡十七处,共千人。初以尝与廷试及宗室皇家袒免以上亲、并得解举人为之。后增州学,遂加以五品以上官、曾任随朝六品官之兄弟子孙,余官之兄弟子孙经府荐者,同境内举人试补三之一,阙里庙宅子孙年十三以上不限数,经府荐及终场免试者不得过二十人。

凡试补学生,太学则礼部主之,州府则以提举学校学官主之,曾得府荐及终场举人,皆免试。

凡经,《易》则用王弼、韩康伯注,《书》用孔安国注,《》用毛苌注、郑玄笺,《春秋左氏传》用杜预注,《礼记》用孔颖达疏,《周礼》用郑玄注、贾公彦疏,《论语》用何晏集注、邢昺疏,《孟子》用赵岐注,孙奭疏,《孝经》用唐玄宗注,《史记》用裴骃注,《前汉书》用颜师古注。《后汉书》用李贤注,《三国志》用裴松之注,及唐太宗晋书》、沈约《宋书》,萧子显《齐书》、姚思廉《梁书》、《陈书》、魏收《后魏书》、李百药《北齐书》、令狐德棻《周书》、魏征《隋书》、新旧《唐书》、新旧《五代史》,老子》用唐玄宗注疏,《荀子》用杨惊注,《扬子》用李轨、宋咸、柳宗元、吴秘注,皆自国子监印之,授诸学校。

凡学生会课,三日作策论一道,又三日作赋及诗各一篇,三月一私试,以季月初先试赋,间一日试策论,中选者以上五名申部。遇旬休、节辰皆有假,病则给假,省亲远行则给程。犯学规者罚,不率教者黜。遭丧百日后求入学者,不得与释奠礼。

凡国子学生三年不能充贡,欲就诸局承应者,学官试,能粗通大小各一经者听。

章宗大定二十九年,上封事者乞兴学校,推行三舍法,及乡以八行贡春官,以设制举宏词。事下尚书省集百官议,户部尚书邓俨等谓:“三舍之法起于宋熙宁间,王安石罢诗赋,专尚经术。太学生初补外舍,无定员。由外升内舍,限二百人。由内升上舍,限百人。各治一经,每月考试,或特免解,或保举补官。其法虽行,而多席势力、尚趋走之弊,故苏轼有‘三舍既兴,货赂公行’之语,是以元祐间罢之,后虽复,而宣和三年竟废。臣等谓立法贵乎可久,彼三舍之法委之学官选试,启侥幸之门,不可为法。唐文皇养士至八千人,亡宋两学五千人,今策论、词赋、经义三科取士,而太学所养止百六十人,外京府或至十人,天下仅及千人。今若每州设学,专除教授,月加考试,每举所取数多者赏其学官。月试定为三等籍之,一岁中频在上等者优复之,不率教、行恶者黜之,庶几得人之道也。又成周乡举里选法卒不可复,设科取士各随其时。八行者乃亡宋取《周礼》之六行孝、友、睦、姻、任、恤,加之中、和为八也。凡人之行莫大于孝廉,今已有举孝廉之法,及民有才能德行者令县官荐之。今制,犯十恶奸盗者不得应试,亦六德六行之遗意也。夫制举宏词,盖天子待非常之士,若设此科,不限进士,并选人试之,中选擢之台阁,则人自勉矣。”上从其议。遂计州府户口。增养士之数,于大定旧制京府十七处千人之外,置节镇、防御州学六十处,增养千人。各设教授一员,选五举终场或进士年五十以上者为之。府学二十有四,学生九百五人。大兴、开封、平阳、真定、东平府各六十人,太原、益都府各五十人,大定、河间、济南、大名、京兆府各四十人,辽阳、彰德府各三十人,河中、庆阳、临洮、河南府各二十五人,凤翔、平凉、延安、咸平、广宁、兴中府各二十人。节镇学三十九,共六百一十五人。绛、定、卫、怀、沧州各三十人,莱、密、潞、汾、冀、邢、兖州各二十五人,代、同、邠州各二十人,奉圣州十五人,余二十三节镇皆十人。防御州学二十一,共二百三十五人。博、德、洺、棣、亳各十五人,余十六州各十人。凡千八百人。

女直学。自大定四年,以女直大小字译经书颁行之。后择猛安谋克内良家子弟为学生,诸路至三千人。九年,取其尤俊秀者百人至京师,以编修官温迪罕缔达教之。十三年,以策、诗取士,始设女直国子学,诸路设女直府学,以新进士为教授。国子学策论生百人,小学生百人。府州学二十二,中都、上京、胡里改、恤频、合懒、蒲与、婆速、咸平、泰州、临潢、北京、冀州、开州、丰州、西京、东京、盖州、隆州、东平、益都、河南、陕西置之。凡取国子学生、府学生之制,皆与词赋、经义生同。又定制,每谋克取二人,若宗室每二十户内无愿学者,则取有物力家子弟年十三以上、二十以下者充。凡会课,三日作策论一道,季月私试如汉生制。大定二十九年,敕凡京府镇州诸学,各以女直、汉人进士长贰官提控其事,具入官衔。河南、陕西女直学,承安二年罢之,余如旧。

凡诸进士举人,由乡至府,由府至省,及殿廷,凡四试皆中选,则官之。至廷试五被黜,则赐之第,谓之恩例。又有特命及第者,谓之特恩。恩例者但考文之高下为第,而不复黜落。

凡词赋进士,试赋、诗、策论各一道。经义进士,试所治一经义、策论各一道。其设也,始于太宗天会元年十一月,时以急欲得汉士以抚辑新附,初无定数,亦无定期,故二年二月、八月凡再行焉。

五年,以河北、河东初降,职员多阙,以辽、宋之制不同,诏南北各因其素所习之业取士,号为南北选。熙宗天眷元年五月,诏南北选各以经义、词赋两科取士。海陵庶人天德二年,始增殿试之制,而更定试期。三年,并南北选为一,罢经义、策试两科,专以词赋取士。

贞元元年,定贡举程试条理格法。

正隆元年,命以《五经》、《三史》正文内出题,始定为三年一辟。

大定四年,敕宰臣进士文优则取,勿限人数。

十八年,谓宰臣:“文士有偶中魁选,不问操履,而辄授翰苑之职。如赵承元,朕闻其无士行,果败露。自今榜首,先访察其乡行,可取则授以应奉,否则从常调。”

十九年,谓宰臣曰:“自来御试赋题,皆士人尝拟作者。前朕自选一题,出人所不料,故中选者多名士,而庸才不及焉。是知题难则名儒亦擅场,题易则庸流易侥幸也。”平章政事唐括安礼奏曰:“臣前日言,士人不以策论为意者,正为此尔。宜各场通考,选文理俱优者。”上曰:“并答时务策,观其议论,材自可见,卿等其议之。”

二十年,谓宰臣曰:“朕尝谕进士不当限数,则对以所取之外无合格文,故中选者少,岂非题难致然耶?若果多合格,而有司妄黜之,甚非理也。”又曰:“古者乡举有行者,授以官。今其考满,察乡曲实行出伦者擢之。”又曰:“旧不选策,今兼选矣。然自今府会两试不须试策,已中策后,则试以制策,试学士院官。”

(《金史卷五十一·志第三十二·选举一》,第1129页-1135页)

阿离合懑,景祖第八子也。……

天辅三年,寝疾,宗翰日往问之,尽得祖宗旧俗法度。疾病,上幸其家问疾,问以国家事,对曰:“马者甲兵之用,今四方未平,而国俗多以良马殉葬,可禁止之。”乃献平生所乘战马。

(《金史卷七十三·列传第十一·阿离合懑》,第1671页-1672页)

完颜希尹本名谷神,欢都之子也。……

金人初无文字,国势日强,与邻国交好,乃用契丹字。太祖命希尹撰本国字,备制度。希尹乃依仿汉人楷字,因契丹字制度,合本国语,制女直字。天辅三年八月,字书成,太祖大悦,命颁行之。赐希尹马一匹、衣一袭。其后熙宗亦制女直字,与希尹所制字俱行用。希尹所撰谓之女直大字,熙宗所撰谓之小字。

(《金史卷七十三·列传第十一·完颜希尹》,第1684页)

完颜纲本名元奴,字正甫。明昌中,为奉御,累官左拾遗。……

迁刑部员外郎,纲言:“诸犯死罪除名移推相去二百里,并犯徒罪连逮二十人以上者并令就问,曾经所属按察司审谳者移推别路,官亦依上就问。凡告移推之人皆已经本路按察审讫,即当移推别路。按察司部分广阔,如上京路移推临潢路,最近亦往复二三千里,北京留守司移推西北路招讨司,最近亦须数月。乞依旧制,令移推官司追取其人归问。”从之。

(《金史卷九十八·列传第三十六·完颜纲》,第217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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