元朝对少数民族总的治理状况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民族出版社《中国历代民族法律典籍》第462页(9164字)

(至元二十一年)八月丁未,……定拟军官格例,以河西、回回、畏吾儿等依各官品充万户府达鲁花赤,同蒙古人;女直、契丹,同汉人。若女直、契丹生西北不通汉语者,同蒙古人;女直生长汉地,同汉人。

(《元史卷十三·本纪十三·世祖十》,第268页)

(至元二十二年五月丁亥)分汉地及江南所拘弓箭兵器为三等,下等毁之,中等赐近居蒙古人,上等贮于库;有行省、行院、行台者掌之,无省、院、台者达鲁花赤、畏兀、回回居职者掌之,汉人、新附人虽居职无有所预。

(《元史卷十三·本纪十三·世祖十》,第276页)

(至元二十三年六月)戊申,括诸路。凡色目人有马者三取其二,汉民悉入官,敢匿与互市者罪之。

(《元史卷十四·本纪十四·世祖十一》,第290页)

(至元二十三年十二月)戊午,翰林承旨撒里蛮言:“国史院纂修太祖累朝实录,请以畏吾字翻译,俟奏读然后纂定。”从之。

(《元史卷十四·本纪十四·世祖十一》,第294页)

(至元二十五年十一月甲辰)改释教总制院为宣政院,秩从一品,印用三台,以尚书右丞相桑哥兼宣政使。

(《元史卷十五·本纪十五·世祖十二》,第317页)

(至元二十六年六月)己酉,巩昌汪惟和言:“近括汉人兵器,臣管内已禁绝,自今臣凡用兵器,乞取之安西官库。”帝曰:“汝家不与它汉人比,弓矢不汝禁也,任汝执之。”

(《元史卷十五·本纪十五·世祖十二》,第323页)

(至元二十七年七月癸丑)江淮省平章沙不丁,以仓库官盗欺钱粮,请依宋法黥而断其腕,帝曰:“此回回法也。”不允。

(《元史卷十六·本纪十六·世祖十三》,第339页)

(至元三十年五月)丙寅,诏委官与行省官阅核蛮夷军民官。

(《元史卷十七·本纪十七·世祖十四》,第372页)

(至元三十一年五月庚申)云南部长适习、四川散毛洞主覃顺等来贡方物,升其洞为府。丁卯,八番宣慰使斡罗思犯法,为人所讼,惧罪逃还京师。

(《元史卷十八·本纪十八·成宗一》,第383页)

(贞元元年二月)戊子,思州田曷刺不花、云南夷卜木、四川洞主查闾王、金齿带梅混冬等来见。

(《元史卷十八·本纪十八·成宗一》,第391页)

(大德元年)夏四月……丙申,中书省、御史台臣言:“阿老瓦丁及崔錶条陈台宪诸事,臣等议,乞依旧例。御史台不立选,其用人则于常调官选之,惟监察御史首领官,令御史台自选。各道廉访司必择蒙古人为使,或阙,则以色目世臣子孙为之,其次参以色目、汉人。又合刺赤、阿速各举监察御史非便,亦宜止于常选择人。各省文案,行台差官检核。宿卫近侍,奉特旨令台宪擢用者,必须明奏,然后任之。行台御史秩满而有效绩者,或迁内台,或呈中书省迁调,廉访司亦如之;其不称职者,省、台择人代之。未历有司者,授以牧民之职;经省、台同选者,听御史台自调。中书省或用台察之人,亦宜与御史台同议,各官府宪司官,毋得辄入体察。今拟除转运盐使司外,其余官府悉依旧例。”制曰:“可。”

(《元史卷十九·本纪十九·成宗二》,第410页)

(大德元年九月已丑)诏边远官已尝优升品级而托他事不起者,夺其所升官。平珠、六洞蛮及十部洞蛮皆来降,命以蛮夷官授之。

(《元史卷十九·本纪十九·成宗二》,第413页)

(大德二年五月壬辰)……命中书省遣使监云南、四川、海北海南、广西两江、广东、福建等处六品以下选。

(《元史卷十九·本纪十九·成宗二》,第419页)

(大德四年)八月癸卯朔,更定荫叙格,正一品子为正五,从五品子为从九,中间正从以是为差,蒙古、色目人特优一级。

(《元史卷二十·本纪二十·成宗三》,第432页)

(大德五年冬十月)丁亥,诏:“军官既受命而不时赴者、病故不行者、被差事毕不即还者,准民官例,违限六月,选人代之,被代者期年始叙。”……遣使就调云南、四川、福建、广东、广西官。

(《元史卷二十·本纪二十·成宗三》,第437页)

(大德八年三月戊辰)诏:“诸王、驸马所分郡邑,达鲁花赤惟用蒙古人,三年依例迁代,其汉人、女直、契丹名为蒙古者皆罢之。”

(《元史卷二十一·本纪二十一·成宗四》,第458页)

(大德十一年六月)甲寅,敕内郡、江南、高丽、四川、云南诸寺僧诵《藏经》,为三宫祈福。

(《元史卷二十二·本纪二十二·武宗一》,第482页)

(至大二年六月)甲戌,以宿卫之士比多冗杂,遵旧制,存蒙古、色目之有阀阅者,余皆革去。皇太子言:“宣政院先奉旨,殴西番僧者截其手,詈之者断其舌,此法昔所未闻,有乖国典,且于僧无益。僧俗相犯,已有明宪,乞更其令。”又言:“宣政院文案不检核,于宪章有碍,遵旧制为宜。”并从之。

(《元史卷二十三·本纪二十三·武宗二》,第512页)

(至元三年夏四月癸酉)禁汉人、南人、高丽人不得执持军器,凡有马者拘入官。……是月,诏:“省、院、台、部、宣慰司、廉访司及部府幕官之长,并用蒙古、色目人。禁汉人、南人不得习学蒙古、色目文字。”

(《元史卷三十九·本纪三十九·顺帝二》,第839页)

自封建变为郡县,有天下者,汉、隋、唐、宋为盛,然幅员之广,咸不逮元。汉梗于北狄,隋不能服东夷,唐患在西戎,宋患常在西北。若元,则起朔漠,并西域,平西夏,灭女真,臣高丽,定南诏,遂下江南,而天下为一,故其地北逾阴山,西极流沙,东尽辽左,南越海表。盖汉东西九千三百二里,南北一万三千三百六十八里,唐东西九千五百一十一里,南北一万六千九百一十八里,元东南所至不下汉、唐,而西北则过之,有难以里数限者矣。

初,太宗六年甲午,灭金,得中原州郡。七年乙未,下诏籍民,自燕京、顺天等三十六路,户八十七万三千七百八十一,口四百七十五万四千九百七十五。宪宗二年壬子,又籍之,增户二十余万。世祖至元七年,又籍之,又增三十余万。十三年,平宋,全有版圆。二十七年,又籍之,得户一千一百八十四万八百有奇。于是南北之户总书于策者,一千三百一十九万六千二百有六,口五千八百八十三万四千七百一十有一,而山泽溪洞之民不与焉。立中书省一,行中书省十有一:曰岭北,曰辽阳,曰河南,曰陕西,曰四川,曰甘肃,曰云南,曰江浙,曰江西,曰湖广,曰征东,分镇藩服,路一百八十五,府三十三,州三百五十九,军四,安抚司十五,县一千一百二十七。文宗至顺元年,户部钱粮户数一千三百四十万六百九十九,视前又增二十万有奇,汉、唐极盛之际,有不及焉。盖岭北、辽阳与甘肃、四川、云南、湖广之边,唐所谓羁縻之州,往往在是,今皆赋役之,比于内地;而高丽守东藩,执臣礼惟谨,亦古所未见。

(《元史卷五十八·志第十·地理一》,第1345页-1346页)

宣政院,秩从一品,掌释教僧徒及吐蕃之境而隶治之。遇吐蕃有事,则为分院往镇,亦别有印。如大征伐,则会枢府议。其用人则自为选。其为选则军民通摄,僧俗并用。至元初,立总制院,而领以国师。二十五年,因唐制吐蕃来朝见于宣政殿之故,更名宣政院。置院使二员、同知二员、副使二员、参议二员、经历二员、都事四员、管勾一员、照磨一员。二十六年,置断事官四员。二十八年,增佥院、同佥各一员。元贞元年,增院判一员。大德四年,罢断事官。至大初,省院使一员。至治三年,置院使六员。天历二年,罢功德使司归宣政,定置院使一十员,从一品;同知二员,正二品;副使二员,从二品;佥院二员,正三品;同佥三员,正四品;院判三员,正五品;参议二员,正五品;经历二员,从五品;都事三员,从七品;照磨一员,管勾一员,并正八品;掾史十五人,蒙古必阇赤二人,回回掾史二人,怯里马赤四人,知印二人,宣使十五人,典吏有差。

(《元史卷八十七·志第三十七·百官志三》,第2193页-2194页)

行中书省,凡十一,秩从一品,掌国庶务,统郡县,镇边鄙,与都省为表里。国初,有征伐之役,分任军民之事,皆称行省,未有定制。中统、至元间,始分立行中书省,因事设官,官不必备,皆以省官出领其事。其丞相,皆以宰执行某处省事系衔。其后嫌于外重,改为某处行中书省。凡钱粮、兵甲、屯种、漕运、军国重事,无不领之。至元二十四年,改行尚书省,寻复如旧。至大二年,又改行尚书省,二年复如旧。每省丞相一员,从一品;平章二员,从一品;右丞一员,左丞一员,正二品;参知政事二员,从二品,甘肃、岭北二省各减一员;郎中二员,从五品;员外郎二员,从六品;都事二员,从七品;掾史、蒙古必阇赤、回回令史、通事、知印、宣使,各省设员有差。旧制参政之下,有佥省、有同佥之属,后罢不置。丞相或置或不置,尤慎于择人,故往往缺焉。

河南江北等处行中书省。至元五年,罢随路奥鲁官,诏参政阿里佥行省事,于河南等路立省。二十八年,以河南、江北系要冲之地,又新入版图,宜于汴梁立省以控治之,遂署其地,统有河南十二路、七府。

江浙等处行中书省。至元十三年,初置江淮行省,治扬州。二十一年,以地理民事非便,迁于杭州。二十二年,割江北诸郡隶河南,改曰江浙行省,统有三十路、一府。

江西等处行中书省。至元十四年置。十五年,并入福建行省。十七年,仍置省于兴府,而福建自为行省,治泉州。二十二年,以福建行省并入江西。二十三年,又以福建省并入江浙。本省统有十八路。

湖广等处行中书省。至元十一年,右丞相伯颜伐宋,行中书省事于襄阳,寻以别将分省鄂州,为荆湖等路行中书省。十三年,取潭州,即署省治之。十八年,复徙置鄂州,统有三十路、三府。

陕西等处行中书省。中统元年,以商挺领秦蜀五路四川行省事。三年,改立陕西四川行中书省,治京兆。至元三年,移治利州。十七年,复还京兆。十八年,分省四川,寻改立四川宣慰司。二十一年,仍合为陕西四川行省。二十三年,四川立行枢密院。本省所辖之地,惟陕西四路、五府。

四川等处行中书省。国初,其地总于陕西。至元十八年,以陕西行中书分省四川。二十三年,始置四川行省,署成都,统有九路、五府。

辽阳等处行中书省。至元二十四年置,治辽阳路,统有七路、一府。

甘肃等处行中书省。中统二年,立行省于中兴。至元十年,罢之。十八年复立,二十二年复罢,改立宣慰司。二十三年,徙置中兴省于甘州,立甘肃行省。三十一年,分省按治宁夏,寻并归之。本省治甘州路,统有七路、二州。

岭北等处行中书省。国初,太祖定都于哈刺和林河之西,因名其城曰和林,立元昌路。中统元年,世祖迁都中兴,始置宣慰司都元帅府。大德十一年,改立和林等处行中书省,右丞相、左丞相各一员。至大四年,省右丞相。皇庆元年,改岭北等处行中书省,设官如上,治和宁路,统有北边等处。

云南等处行中书省。即古南诏之地。初,世祖征取以为郡县,尝封建宗王镇抚其军民。至元十一年,始置行省,治中庆路,统有三十七路、五府。

征东等处行中书省。至元二十年,以征日本国,命高丽王置省,典军兴之务,师还而罢。大德三年,复立行省,以中国之法治之。既而王言其非便,诏罢行省,从其国俗。至治元年复置,以高丽王兼领丞相,得自奏选属官,治沈阳,统有二府、一司、五道。

省属官:

检校所,检校一员,从七品;书吏二人。

照磨所,照磨一员,正八品。

架阁库,管勾一员,正八品。

理问所,理问二员,正四品;副理问二员,从五品;知事一员,提控案牍一员。

都镇抚司,都镇抚一员,副都镇抚一员。

宣慰司,掌军民之务,分道以总郡县,行省有政令则布于下,郡县有请则为达于省。有边陲军旅之事,则兼都元帅府,其次则止为元帅府。其在远服,又有招讨、安抚、宣抚等使,品秩员数,各有差等。

宣慰使司,秩从二品。每司宣慰使三员,从二品;同知一员,从三品;副使一员,正四品;经历一员,从六品;都事一员,从七品;照磨兼架阁管勾一员,正九品。凡六道:山东东西道,益都路置。河东山西道,大同路置。淮东道,扬州置。浙东道,庆元路置。荆湖北道,中兴路置。湖南道。天临路置。

宣慰使司都元帅府,秩从二品,使三员,同知二员,副使二员,经历二员,知事二员,照磨兼架阁管勾一员。

广东道,广州置。大理金齿等处,蒙庆等处。

右二府,设官如上。唯蒙庆一府,使二员,同知、副使各一员,经历、都事亦减一员。

广西两江道,静江路置。海北海南道,福建道,八番顺元等处,察罕脑儿等。

右五府,宣慰使都元帅三员,副都元帅、佥都元帅事各二员,余同上。

宣慰使兼管军万户府,每府宣慰使三员,同知、副使各一员,经历一员,都事二员,照磨兼管勾一员。

曲靖等路,罗罗斯,临安广西道元江等处。

都元帅府,都元帅二员,副元帅二员,经历、知事各一员。

北庭,隶土番宣慰司。曲先塔林,都元帅三员。蒙古军,征东。二府,都元帅各一员,副一员。

元帅府,秩正三品,达鲁花赤一员,元帅一员,经历、知事各一员。

李店文州,帖城河里洋脱,朵甘思,常阳,岷州,积石州,洮州路,脱思马路,十八族。

右九府,唯李店文州增置同知、副元帅各一员;其余八府,隶土蕃宣慰司,设官并同。

宣抚司,秩正三品,每司达鲁花赤一员,宣抚一员,同知、副使各二员,佥事一员,计议、经历、知事各一员,提控案牍架阁一员。损益不同者,各附见于后。

广南西道,不置副使、佥事。丽江路,以上隶云南省。顺元等处,播州,思州,以上隶湖广省。斜南等处。隶四川行省,不置佥事、计议。

安抚司,秩正三品。每司达鲁花赤一员,安抚使一员,同知、副使、佥事各一员,经历、知事各一员。损益不同者,各附见于后。

师壁洞,不置达鲁花赤。永顺等处,散毛洞,以上隶四川省。罗番遏蛮军,不置达鲁花赤。程番武盛军,金石番太平军,卧龙番南宁州,小龙番静蛮军,不置同知、副使。大龙番应天府,洪番永盛军,方番河中府,芦番静海军,不置知事。新添葛蛮。以上隶湖广省。

招讨司,秩正三品,达鲁花赤一员,招讨使一员,经历一员。

土番,刺马刚等处,天全,倴不思,沿边溪洞,以下各置副使一员,无达鲁花赤。唆尼,诸番,征沔,长河西里管军,檐里管军,脱思马田地。

诸路万户府:

上万户府,管军七千之上。达鲁花赤一员,万户一员,俱正三品,符;副万户一员,从三品,虎符。

中万户府,管军五千之上。达鲁花赤一员,万户一员,俱从三品,虎符;副万户一员,正四品,金牌。

下万户府,管军三千之上。达鲁花赤一员,万户一员,俱从三品,虎符;副万户一员,从四品,金牌。其官皆世袭,有功则升之。每府设经历一员,从七品;知事一员,从八品;提控案牍一员。

镇抚司,镇抚二员,蒙古、汉人参用。上万户府正五品,中万户府从五品,俱金牌;下万户府正六品,银牌。

上千户所,管军七百之上。达鲁花赤一员,千户一员,俱从四品,金牌;副千户一员,正五品,金牌。

中千户所,管军五百之上。达鲁花赤一员,千户一员,俱正五品,金牌;副千户一员,从五品,金牌。

下千户所,管军三百之上。达鲁花赤一员,千户一员,俱从五品,金牌;副千户一员,正六品,银牌。

弹压二员,蒙古、汉人参用。上千户所从八品,中下二所正九从九品内铨注。

上百户所,百户二员,蒙古一员,汉人一员,俱从六品,银牌。

下百户所,百户一员,从七品,银牌。

……

诸蛮夷长官司。西南夷诸溪洞各置长官司,秩如下州,达鲁花赤、长官、副长官,参用其土人为之。

(《元史卷九十一·志第四十一·百官志七》,第2305页-2318页)

天下既平,尝为军者,定入尺籍伍符,不可更易。……又有辽东之乣军、契丹军、女直军、高丽军,云南之寸白军,福建之畲军,则皆不出戍他方者,盖乡兵也。

(《元史卷九十八·志第四十六·兵一》,第2508页-2509页)

诸湖南北、江西、两广接境溪洞蛮獠窃发,诸监临禁治不严及故纵者,军官笞三十七,管民官二十七,并削所受阶一等,记过。诸边隅镇守不严,他盗辄入境杀掠者,军官坐罪,管民官不坐。诸军民官镇抚边陲,三年无啸聚之盗者,民官减一资,军官升散官一阶;五年无者,军民官各升散官一等。诸郡县版籍,所司谨庋置之,正官相沿掌之。

(《元史卷一百二·志第五十·刑一》,第2618页)

诸流远囚徒,惟女直、高丽二族流湖广,余并流奴儿干及取海青之地。

……

诸内郡官仕云南者,有罪依常律;土官有罪,罚而不废。诸左右两江所部土官,辄兴兵相仇杀者,坐以叛逆之罪。其有妄相告言者,以其罪罪之。有司受财妄听者,以枉法论。诸土官有能爱抚军民,境内宁谧者,三年一次,保勘升官。其有勋劳,及应升赏承袭,文字至帅府,辄非理疏驳,故为难阻者,罢之。

(《元史卷一百三·志第五十一·刑二》,第2634页-2636页)

中原甫定,民多误触禁网,而国法无赦令。楚材议请肆宥,众以为迂,楚材独从容为帝言。诏自庚寅正月朔日前事勿治。且条便宜一十八事颁天下,其略言:“郡宜置长吏牧民,设万户总军,使势均力敌,以遏骄横。中原之地,财用所出,宜存恤其民,州县非奉上命,敢擅行科差者罪之。贸易借贷官物者罪之。蒙古、回鹘、河西诸人,种地不纳税者死。监主自盗官物者死。应犯死罪者,具由申奏待报,然后行刑。贡献礼物,为害非轻,深宜禁断。”帝悉从之,唯贡献一事不允,曰:“彼自愿馈献者,宜听之。”楚材曰:“蠹害之端,必由于此。”帝曰:“凡卿所奏,无不从者,卿不能从朕一事耶?”

(《元史卷一百四十六·列传第三十三·耶律楚材》,第3457页)

木华黎引见太祖,问取中原之策,宝玉对曰:“中原势大,不可忽也。西南诸蕃勇悍可用,宜先取之,藉以图金,必得志焉。”又言:“建国之初,宜颁新令。”帝从之。于是颁条画五章,如出军不得妄杀;刑狱惟重罪处死,其余杂犯量情笞决;军户,蒙古、色目人每丁起一军,汉人有田四顷、人三丁者签一军;年十五以上成丁,六十破老,站户与军户同;民匠限地一顷;僧道无益于国、有损于民者悉行禁止之类:皆宝玉所陈也。

(《元史卷一百四十九·列传第三十六·郭宝玉》,第3521页)

(阿里海牙)所定荆南、淮西、江西、海南、广西之地,凡得州五十八,峒夷山獠不可胜计。大率以口舌降之,未尝专事杀戮。又其取民悉定从轻赋,民所在立祠祀之。

(《元史卷一百二十八·列传第十五·阿里海牙》,第3128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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