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处:按学科分类—历史、地理 湖北人民出版社《二十世纪外国社会科学家辞典》第252页(294字)

【生卒】:1931—

美国法学家,是西方近几年来新自然法学派代表人物。1962年起相继担任耶鲁大学、津大学、纽约大学、哈佛大学等校法理学教授。他的学说核心是“权利论”,强调每一个人都应当作为平等的人来看待,社会应当尊重并承认其尊严和平等的自然权利。他的这些观点,主要是针对英美等国家一直成为正统派的法律实证主义和功利主义的学说而提出的。他还提出,法的模式不是单一的,除了规则外,还应包括各种原则、政策和伦理道德等。1977年由哈佛大学出版社出版的《认真地看待权利》(论文集)是他的代表着,该书被誉为西方法学界多年来最有价值的法理学着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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