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处:按学科分类—历史、地理 湖北人民出版社《二十世纪外国社会科学家辞典》第404页(341字)

【生卒】:1881—1958

美国经济学家、法学家。早年讲授经济学,1928年起改行讲授法律并任耶鲁大学法学院院长。他曾是罗斯福施行“新政”的重要智囊人物。退休后继续研究美国法律实施情况。在耶鲁大学期间率先改革美国法律课程,提出法律、经济、政治、社会学不应分家的思想,认为社会科学诸学科研究的是相同的问题,只是参照系不同而已。不应割裂法学与其它学科以及法学内部各领域之间的有机联系。他创立包括民法和宪法内容的“商业的公众控制”课程。他的理论与实践在学术界和教育界颇有影响。着有《当前经济问题:控制工业发展的系列文章》(1915)、《竞争的模式》(1940)、《工业政治:在密西根大学的五次讲演,1955年2月至3月》(1957)等。

上一篇:汉克 下一篇:汉普希尔
分享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