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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史解释》

出处:按学科分类—综合性图书 湖北人民出版社《青年读书辞典》第161页(1215字)

【着者】:

罗斯科·庞德着。庞德(1870-1964),美国现代法学家,现代西方社会法学派的创始人,曾任哈佛法学院院长。本书为法律哲学方面的名着,其主旨在于通过批判历史上的各种法哲学观点,阐述其社会学法学观点。首先,对近代以来人们对法律的伦理或宗教解释观、政治解释观、人种学和生物学解释观、经济学解释观以及一些着名法学家的解释观,特别是对19世纪的历史法学派和分析法学派的学说作了详尽的描述,并以社会学法学思想为基准,对这些法学观进行了深刻的批判,从而提出了作者的社会学法学思想。这些思想的主要内容是:(一)“法律必须稳定,但又不能静止不变。”社会中总是存在着对法律稳定和法律变化的两种需要,法学家所致力于解决的首要问题,就是如何将法律固定化的思想与法律变化、发展以及制定新法的思想相协调。(二)20世纪起,由于人类的社会化进程导致了法律的社会化进程。因此本世纪法律秩序的“理想图画”是强调社会利益和社会调和,而不再是此前那种基于竞争之上的对个人利益的强调。(三)法律应是一种“社会工程”,它不仅可以通过法学家、法官、立法者的智慧和能力加以设计和改造,而且人类当以发现这种设计和改造手段为己任。(四)法律作为控制人类行为的手段,既是历史文明的产物,也是维护现实文明和促进未来文明的工具,因而人类应当更注重法律的作用和实际效果,而不是其抽象的内容。本书给人印象最深之处,首先在于它对法律发展模式的概括,以及它在阐述这些观点时气势雄浑的历史感和深邃的哲学眼光。作者认为,人类起初崇尚法律并视之为权威,源自古代宗教中对神的信仰,此时人们将法律视为神的意志的化身,这就是法权威的宗教观。第2个阶段是法权威的自然观阶段,人类在理性的指引下蔑视法权威的宗教(或神学)观,从现实世界寻找法的根据,形成了理性主义的自然法学派。在第3个阶段,作者指出,理性王义的泛滥反而促成了人们对人类社会无形力量的非理性解释,导致了历史法学派的产生以及法权威的历史观的形成。作者站在历史发展的角度,对上述每一次法律思想运动的成就都给予了肯定,同时也指出其历史局限。作者一方面承认历史法学派的产生是一种历史的进步,同时也看到,该流派囿于法律的历史经验,宣称法律只能被发现而不能被制造的观点,无异于声明人类在法律面前的无能为力,这种法学理论不过是一种“消极的、压抑性的的思想模式”。因此,作者便顺理成章地提出了他的法律发展的第4个阶段,即社会学法学阶段。在作者看来,法律不是神奇的造物的化身,而是受制于人、维系人类文明的工具。所以他特别强调人在法律发展进步中的积极能动作用,坚信人是发现一个“文明的法律”应具备的先决条件,人可以给法律以“新的养料”,做出上个世纪法律科学所没有做到的事。本书文笔明晰而富有气势,字里行间洋溢着对真理追求的热情,对于研究和了解西方社会学法学流派,乃至于对了解西方法律史都有较高参考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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