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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订新约运动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湖北人民出版社《中外关系史辞典》第81页(783字)

国民党南京政府成立后,发起的向帝国主义要求“修改不平等条约”的运动。1928年7月7日,国民党政府发表对外宣言,提出了重订新约的要求。同时,由外交部发表“修约宣言”,声称:(1)与各国旧条约已属满期者,废除原约,另订新约;(2)尚未满期者,通过正式手续解除原约,另订新约;(3)其他旧约业已满期而新约尚未订定者,另订临时办法。此次改订新约,内容主要集中于关税自主和废除领事裁判权两项。关于关税自主问题,1928年7月25日首先由国民党政府与美国缔结了“关税条约”,接着先后与挪威、比利时、意大利、葡萄牙、荷兰、英国、瑞典、法国、西班牙、日本等国缔结了“友好通商条约”或新的“关税条约”。这些条约承认了中国的关税自主权,但规定中国对于外国货物所课之最高税率,中国政府只能依照各种货物的品类性质,除原定的值百抽五外,对进口货物分为7类,按类征收5%至20%的附加税。这就限制了中国规定税率的独立自主权。同时,各国仍然享有最惠国待遇;海关的总税务司仍由英国人担任,其他重要海关负责人也仍多为外国人,这也妨碍了中国关税的真正独立自主。关于废除领事裁判权问题,更不彻底,当时与中国订有不平等条约的10余国中,西、意、葡、丹、比、日6国约期已满,除日本外,其余5国订有新约,“废除了领事裁判权”,但又作了两点保留:(1)中国对此5国行使司法权的方式,须经双方同意;(2)须多数国家同时废除领事裁判权时始废除。这两点实质上是对“承认”的取消。1929年4月,国民党政府照会未期满的英、法、美等国,要求废除领事裁判权,但无结果。1931年5月4日,国民党政府虽颁布《管辖在华外国人实施条例》,其中某些条文较过去有所进步,但仍给外国人保留了一些特权,且因“九一八”事变,条例并未实施,废除领事裁判权的问题直至抗日战争结束后才基本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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