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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口通商大臣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湖北人民出版社《中外关系史辞典》第86页(384字)

鸦片战争后清政府所设主管通商口岸对外事务的职官。广州、厦门、福州、宁波、上海五口开放通商后,清廷即以伊里布、耆英为钦差大臣办理通商和税务事宜,五口关道及监督隶其下,因有总理五口通商大臣或五口通商大臣之称。1859年(咸丰八年),清政府将通商交涉移于上海,遂以两江总督或江苏巡抚署理钦差大臣办理五口通商事务。凡通商、税务、对外交涉及议约、换约、订约等事辄任其处理。第二次鸦片战争后,通商口岸增多,凡江苏以南沿海和长江沿岸各通商口岸俱隶其下,由两江总督曾国藩兼摄,自后两江总督例兼此职,总理各国事务衙门成立后,则成为总理衙门在南洋方面的外交代表,仍由皇帝直接委派,有权直接办理外交事务。1865年(同治四年)后,凡海关俱置税务司,实权掌于外国人,通商大臣于各海关仅有洋税稽核权及其拨用支销。1866年改称“南洋通商大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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