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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苏通商条约》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湖北人民出版社《中外关系史辞典》第162页(469字)

中华民国国民政府和苏联政府签订的通商条约。1939年6月16日,中华民国全权特使孙科和苏联对外贸易部部长米高扬在莫斯科签订。全文15条。主要内容为:(1)双方约定,在关税、进出口税、通关手续、存货仓库的提供以及检验货物等方面均给对方以最惠国待遇;(2)一方货物输出到另一方时,应经过对方所设关卡检验,两国保留关于输出或货物品种的禁令或限制之权;(3)双方认定,一方船舶进入对方领水时应悬挂本国国旗,而另一方则在导航、停泊、装卸货物、旅客行李等方面提供便利条件,若一方船舶遇有风暴、触礁等险情时,对方应及时救助、修理;(4)双方同意两国人民在两国共有之河流、湖泊及公水内,有行船、捕之权;(5)双方派出的官方商务机构及民间各种贸易组织或私人经营者,均应遵守对方法律经营经济事业,对方政府亦为经营者的人身和财产安全提供应有的保障;(6)该约有效期为3年,若双方有意延展,以1年为1期顺延,若一方有废止愿望,则在期限届满3个月之前通知对方。该约于1940年3月16日在重庆交换批准,同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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