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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英北京条约》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湖北人民出版社《中外关系史辞典》第166页(306字)

即《中英续增条约》。英国第二次鸦片战争中强迫清政府签订的不平等条约。1859年(咸丰九年)英法侵略者强行要求在北京为《天津条约》换约,并派兵在北塘登陆,占领天津,次年攻陷北京,遂订此约。由清政府钦差大臣奕诉与英国全权代表额尔金于1860年(咸丰十年)10月24日在北京签订。共9款。主要内容有:第三款,中国赔款由《中英天津条约》中规定的400万两白银增加为800万两;第四款,清政府“允以天津郡城海口作为通商之埠”;第五款,清政府允许英国招募华工出国;第六款,将九司地方一区“付与大英大君主并历后嗣,并归英属香港界内”;第九款规定英军在赔款“总数交完”后回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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