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体合同纠纷的审判程序是什么?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企业管理出版社《工会工作手册》第640页(901字)
集体合同纠纷的审判是指人民法院审理集体合同纠纷案件的活动。包括审判组织、诉讼程序等。
(1)审理集体合同纠纷的审判机构
集体合同的审判机构,因各国情况不同而有差异。现在国外的集体合同纠纷审判机构一般为劳动法庭。我国现行制度规定集体合同纠纷的审判机构为人民法院的民事审判庭。
(2)集体合同纠纷案件的诉讼程序
第一,案件的管辖。案件的管辖有级别管辖和地域管辖两种。级别管辖是划分各级人民法院的案件受理范围。其基本原则是大多数案件由基层法院管辖,中级人民法院和高级人民法院仅受理本区域内有重大影响和复杂疑难的案件。外商投资企业的集体合同纠纷案件,一般应由中级人民法院受理。地域管辖是确定同级法院之间在受理案件的分工和权限。现行的管辖规定原则上适用民事诉讼法的地域管辖规定。即由合同签订地和合同履行地的人民法院管辖。当然集体合同纠纷的当事人也有权对两个以上的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案件行使选择权。
第二,审理程序。人民法院受理的集体合同纠纷案件原则上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诉讼程序规定。集体合同纠纷案件主要来源于两个方面:一是集体合同当事人任何一方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的案件;二是经过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当事人不服裁决向人民法院起诉的案件。当事人在起诉时应按民事诉讼的起诉要求向法院提交起诉书及其副本。人民法院经过审查,对决定受理的集体合同纠纷案件按照有关民事诉讼法普通程序的规定进行。集体合同纠纷当事人享有民事诉讼的所有权利和承担民事诉讼的所有义务。享有法庭规定的义务和执行人民法院的判决。人民法院对集体合同纠纷的判决是集体合同纠纷的最终处理方式,对已经生效的人民法院的集体合同纠纷案件判决当事人不得再行起诉。如果当事人不执行人民法院的判决,人民法院有权根据权利方当事人的申请强制义务方当事人执行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