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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英会议缅甸条款》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湖北人民出版社《中外关系史辞典》第167页(432字)

英国强迫清政府承认其吞并缅甸的条约。中英“烟台条约”签订后,英国原拟通过缅甸向中国西南地区入侵。中法战争后,法国吞并了越南,英国为与法国在亚洲抗衡,乃提出“合并上缅甸”的主张。1885年(光绪十一年)11月,英政府借口在缅甸的伐木权利受到“损害”,向缅政府提出无理要求。缅政府予以拒绝。英军即于12月攻陷缅甸首府曼德勒,俘虏缅王锡袍,并于1886年元旦宣布将上缅甸并入英属印度,同时又逼使清政府予以承认。清政府认为只要缅甸“朝贡如故,于中国便无失体”,乃于7月24日派总理衙门大臣奕劻与英国前任驻华公使欧格纳在北京签订此条款。共5款。第一款规定依照成例,英国允由缅甸最大之大臣,每届10年向清政府“呈进方物”;第二款规定“中国允英国在缅甸现时所秉一切政权,均听其便”;第三款规定,中缅边界应“由中英两国派员会同勘定”;第四款规定,英国停止派员入藏,但应开放藏印边界通商。此条款于1887年8月25日在伦敦交换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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