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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英五口通商章程》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湖北人民出版社《中外关系史辞典》第166页(446字)

英国强迫清政府订立的《南京条约》的补充条款。原名为《议定广州、福州、厦门、宁波、上海五港通商章程》。1843年(道光二十三年)7月22日在香港公布。10月8日签订中英《五口通商附粘善后条款》(即《门条约》)时,本章程视为《虎门条约》的一个组成部分。章程共15款,附《海关税则》。章程按英国利益,规定通商口岸贸易中一些具体事项,其中主要有3项《南京条约》未包含之内容:(1)第五款规定“凡英国进口商船,应查明船牌,开明可载若干,定输税之多寡,计每吨输银五钱,所有纳钞旧例及出口、进口日月规定各项费用,均行停止”。意即英货进出口的捐税按英方自报,不按中国税则办理;(2)第十三款规定英人华民交涉诉讼,“英人如何科罪,由英国议定章程、法律发给管事官照办”,成为帝国主义在中国取得领事裁判权的第一个条约根据;(3)第十四款规定“所有通商五口,每口内准英国官船停泊一只”,唯官船“钞税等费均应豁免”,开创了外国兵船可以自由进入中国领海以至内河的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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