预算、决算的编制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中国人大工作常用法律法规汇编》第1080页(1017字)

第十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各部门、各预算单位,每年都必须按规定编制预算草案或财务收支计划。

第十六条 各级预算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上一年度预算执行情况以及现行的预算管理体制编制。

第十七条 收入预算,应当坚持积极可靠、稳定增长的原则。按规定应当列入预算的收入必须列入预算,不得隐瞒或虚列收入,不得将上年一次性收入作为编制预算收入的依据。

第十八条 支出预算,应当坚持量入为出、保证重点、兼顾一般的原则。在保证必需的经常性支出的前提下,安排好建设性支出。支出预算不得留有缺口,一次性收入不得安排经常性支出。

第十九条 各级支出预算草案依据本行政区域全年可用财力编制。全年可用财力,包括本行政区域按预算管理体制计算的当年可用资金,上年结转、结余资金和其它专项资金。年初不能编入预算的资金,可在预算执行中,按预算的部分变更处理。

第二十条 各级预算设置预备费,用于解决当年预算执行中预料不到的特殊开支。预备费按本级预算支出总额的百分之五以下设置。

第二十一条 各级预算应当根据支出规模和财力可能,设置必要的预算周转金。

预算周转金只能用于预算执行中的资金调度,不得用于增列支出。

第二十二条 凡涉及影响预算收支的重大措施,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在年度预算草案中作出安排。

第二十三条 各级财政部门根据本级人民政府指示和上级财政部门的要求,具体布置预算草案的编制,并负责审核、汇总,报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财政部门审核。

第二十四条 预算年度终了,各级人民政府、各部门、各预算单位都必须按照规定,编制年度决算。

第二十五条 年度决算的收入和支出,按收付实现制编制。划清预算年度,分清资金界限,保证数字准确,内容完整,报送及时,不得弄虚作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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