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中国人大工作常用法律法规汇编》第988页(1138字)

第三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每两个月至少举行一次。

常务委员会会议由常务委员会主任召集并主持。主任可以委托副主任召集并主持会议。

第四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必须有常务委员会全体组成人员的过半数出席,才能举行。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因病或者其它特殊原因不能出席会议的,应向秘书长请假。

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签到制度。

第五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草案和日程草案由主任会议拟订,提请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通过。会议期间需要临时调整议程,由主任会议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决定。

常务委员会会议的召开日期,由主任会议决定。

第六条 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应当在会议举行的10日前,将会议日期、会议议程草案等事项,通知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和列席会议的有关部门及人员。临时召集的会议,可以临时通知。

第七条 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的地方性法规草案、批准地方性法规和自治条例、单行条例等地方立法议案(简称地方立法议案)、重大事项的议案和工作报告,一般应当于会议举行的7日前送达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应当认真准备对议案的审议意见。

第八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根据需要,可以召开全体会议、分组会议和联组会议。

第九条 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的时候,下列人员可以列席会议:

(一)省人民政府、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负责人;

(二)常务委员会副秘书长、省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组成人员、常务委员会办公厅、工作委员会负责人;

(三)各自治州、西宁市、海东地区各县人大常务委员会主任或者副主任。

经主任会议决定,可以邀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及其他有关负责人列席会议。

第十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议案和工作报告时,有关部门的负责人必须到会,听取意见,回答询问。

第十一条 常务委员会举行全体会议时,可根据会议议程设立旁听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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