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中国人大工作常用法律法规汇编》第989页(1312字)

第十七条 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听取提议案机关的负责人或者提议案人关于议案的说明。

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听取议案说明后,由分组会议进行审议,并由有关的专门委员会进行审议,必要时由联组会议进行审议,也可以由主任会议委托常务委员会办公厅、工作委员会研究,向常务委员会会议提出报告。

第十八条 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地方性法规案,一般应当经过常务委员会两次会议审议后交付表决。审议意见比较一致的地方性法规案和部分修改的地方性法规案,也可以经过常务委员会一次会议审议后交付表决。

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报请批准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一般经过常务委员会一次会议审议后交付表决。

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地方性法规案的具体审议程序,按照《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程序规定》办理。

第十九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人事任免案时,提请任免的机关负责人应当到会,听取意见,回答询问。

第二十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撤销职务案,罢免本省选出的个别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职务案,撤销不适当的决议、决定和命令案的时候,被撤销职务的人员、被罢免的代表,被撤销不适当的决议、决定和命令的机关负责人,可以到会申诉意见,也可以呈报书面申诉意见。

第二十一条 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议案,在交付表决前,提议案机关或者提议案人要求撤回的,经主任会议同意,对该议案的审议即行终止。

第二十二条 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议案,在审议中有重大问题需要是进一步研究的,经主任会议提出,联组会议或者全体会议同意,可以暂不付表决,交由有关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务委员会办公厅、工作委员会进行研究,提出报告。

第二十三条 常务委员会联组会议,可以听取提议案机关负责人作议案的补充说明;可以听取和审议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务委员会办公厅、工作委员会对议案审议或研究意见的补充报告;可以听取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发言。

第二十四条 根据人民代表大会的授权,听取代表大会组织的特定问题调查委员会的调查报告,可以作出相应的决议主任会议或者五分之一以上的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书面联名,可以向常务委员会提议组织关于特定问题的调查委员会,由全体会议决定。

调查委员会由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和委员组成,由主任会议在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和其他代表中提名,提请全体会议通过。

调查委员会应向常务委员会提出调查报告。常务委员会根据调查委员会的报告,可以作出相应的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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