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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英通商章程善后条约》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湖北人民出版社《中外关系史辞典》第168页(434字)

又称《中英通商章程》。第二次鸦片战争期间英国迫使清政府签订的不平等条约。1858年(咸丰八年)5月,英法联军陷大沽,进逼天津,清政府急派大学士桂良、吏部尚书花沙纳前往求和,联军退走上海。清政府遂派桂良与花沙纳为全权代表,到上海与英、美、法诸国使节会商修订税则。英国代表为英使额尔金。中英两国乃于11月8日签订本约。本约共10款,附《海关税则》。主要内容为:第一款规定,英国进出口货物”照值百抽五例征税”;第二款规定,金银等36项物品在各通商口岸进出,“皆准免税”;第五款规定,洋药(即鸦片)、米谷、硝磺等物,“稍宽其禁”,洋药进口,“每百觔纳税银叁拾两”;第七款规定,洋货运销内地或英商从内地收购土货出口,交纳子口税,“每值百两完税银贰两五钱”,不再纳厘金税;第十款规定,由“总理大臣邀请英人帮办税务”。此约签订后,鸦片开始作为合法商品进口;海关大权开始由英国人控制;美国、法国并援此例与清政府签订内容相同的通商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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