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日东三省交涉五案条款》
书籍:中外关系史辞典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湖北人民出版社《中外关系史辞典》第177页(497字)
宣统初年日本强迫清政府签订的不平等条约。日俄战争后,日本挟战胜国之威,加强对中国东三省的侵略,制造多起悬案。1909年(宣统元年)2月6日,驻华日使伊集院彦吉向中国外务部提出东三省6起交涉案,经过多次谈判后,清政府在日本的压力下最后表示,除对延吉韩民裁判权及日本设警事坚持不让外,其余5案均作让步。9月4日,清政府派外务部尚书会办大臣梁敦彦与日本特使伊集院彦吉在北京签订此约。共5款。附“外务部致日本公使照会”,“日本公使致外务部照会”。主要内容为:(1)中国政府如筑造新民屯至法库门间铁路,要与日本政府先行商议。(2)中国政府认可将大石桥至营口支路为南满洲铁路支路,俟南满洲铁路期满,一律交还中国,并允将该支路末端展至营口。(3)中国政府承认日本有开采抚顺、烟台两煤矿之权;开采煤觔向中国政府交缴各税款,应按中国他处煤税最惠之例。(4)安奉铁路线及南满洲铁路干线矿务(除抚顺、烟台外)由中、日两国合办,所有细则亦由督抚与日本总领事商定。(5)京奉铁路造至奉天城根一节,由两国官员及专门技师妥为商定。日本侵略势力借此更进一步深入中国东三省地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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