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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俄满洲里界约》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湖北人民出版社《中外关系史辞典》第183页(524字)

宣统初,清政府与沙俄政府签订的边界条约。在《尼布楚条约》和《布连斯奇条约》中已明确规定了中国江省西部呼伦贝尔地区和俄国的边界线。但沙俄仍常越界侵犯。1908年(光绪三十四年),清政府向俄国提出根据前述两约,重新勘界立标。经过1年的多次谈判和共同勘查,于1911年(宣统三年)12月20日由中方代表黑龙江巡抚周树模同俄方代表廓米萨尔协都统菩提罗夫在齐齐哈尔城签订此约。双方议定:(1)由塔尔巴干达呼第五十八界点起至阿巴该图第六十三界点止之一段中、俄陆路边线,遵照1911年11月25日所立第二次商定案及附此案之互换图确定各界点,此项界点均与1727年(雍正五年)阿巴该图界约(互换信据)所载名称相同。每两界点之间均成直线。(2)中俄水路国界,由额尔古纳河口起,至阿巴该图第六十三界点止,遵照1689年(康熙二十八年)“尼布楚条约”及1911年的第一、第三两次商定案,仍以额尔古纳河流为界。额尔古纳河中所有洲渚,根据所立第一、第三两次商定案分属中俄双方。后附有第一、二、三次商定案并2个额尔古纳河内洲渚号数对照表。该约虽遏制了沙俄侵占满洲里的野心,但它沿着这条边界线,侵占中国领土1400平方公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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