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法天津条约》
书籍:中外关系史辞典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湖北人民出版社《中外关系史辞典》第189页(435字)
第二次鸦片战争期间法国强迫清政府签订的不平等条约。亦即《中法和约章程》。由清政府钦差大臣桂良、花沙纳与法国全权代表葛罗于1858年(咸丰八年)6月27日在天津签订。共42款,另附《和约章程补遗》6款。主要条款有:第六、七、十款规定,增开广东的琼州、潮州(后改汕头),福建的台湾(台南)、淡水,山东之登州(后改烟台),江苏之江宁等6口为通商口岸;凡法国人家眷可带往各口“居住、贸易、工作”,“周游往来”;法国人可在各口岸租赁房屋、行栈,或租地自行建房、建行,建造礼拜堂、医院、周急院、坟地等。第八款规定,法国人“欲至内地及船只不准进之埠头游行,皆准前往”。第九款规定,中国与他国“议定税则、关税”等,法国商人均沾。第十三款规定,天主教可深入内地自由传教。第二十九、三十款规定,任凭法国兵船“在通商各口地方停泊”,“兵船往来游弋、所过中国通商各口,均应友谊接待”。另在《和约章程补遗》中规定中国向法国赔偿军费白银200万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