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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法停战条件》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湖北人民出版社《中外关系史辞典》第191页(274字)

即《中法和议草约》,又称《中法巴黎议定书》。中法战争后期,清政府与法国签订的结束中法战争的停战条约。由清政府谈判专使、英籍税务司金登干与法国外交部政务司司长毕乐于1885年(光绪十一年)4月4日在巴黎订立。共3款,主要内容:(1)中国允予批准1884年5月所订《中法简明条款》;(2)中法停战,法国“将台湾封港事宜撤除”;(3)法国派大臣到天津或北京,商订条约细目与两国撤兵日期。另附《停战条件释义》5条,主要说明:一俟中国军队撤离东京(即北越),法国不准侵犯中国边界,法国撤除对台湾及北海的封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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