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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荷天津条约》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湖北人民出版社《中外关系史辞典》第205页(553字)

第二次鸦片战争后,荷兰强迫清政府签订的不平等条约。荷兰自明万历以来就开始与中国通商,向中国执藩属之礼,故历世通商不绝,也最受优待。1863年(同治二年),荷兰见大小列强先后与清政府签订不平等条约,亦派遣使者来华,向清政府提出援例订约的要求,清不敢不从。10月6日,清兵部侍郎、三口通商大臣崇厚与荷兰驻华便宜行事全权大臣矾大何文在天津订立此约。共16款。主要内容为:(1)荷兰特派秉权大臣来华照料通商事宜;通商各口派领事,正领事与道台同品级,副领事与知府同品级,会晤文移,各按品级行事。(2)广州等已开口岸,荷商皆准贸易,并可租地盖房、设立栈房,建立教堂、医院、坟茔等。(3)荷民持照可往中国内地游历、通商。(4)对传授耶稣、天主教的荷兰教士,内地中国官员应一体保护,如中国信教人民触犯律令,可由地方官照例惩办,如无过犯,不得禁阻。(5)荷民相涉案件皆归领事审办,与中国无关;荷民与华民有互控案件,则行照会公平讯断;华民欺凌荷民者,由地方官审判;荷民欺凌华民者,由领事审判。(6)互交逃犯。(7)拟定商船纳税钞、免税、查验、罚款等条例。(8)如今后中国与他国所签约章中有“别用润及之处”,荷兰“同获其美”。借此约,荷兰取得了领事裁判权、片面最惠国待遇等特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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