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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墨友好条约》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湖北人民出版社《中外关系史辞典》第211页(303字)

中华民国国民政府和墨西哥政府签订的平等友好条约。1944年8月1日,中华民国驻墨西哥公使程天固和墨西哥外交部长巴迪雅在墨西哥城签订。全文10条。主要内容为:(1)双方以平等和互相尊重主权为原则、以促进两国经济繁荣为目的加强友好关系,相互派遣外交代表;(2)在双方领土上,互相派驻领事官员;双方人民则依据所在国法律自由出入彼此领土,有游历、居住和经营权利,有在对方领土上设立学校教育子女和集会、结会、出版、祭祀、信仰和营墓等方面的自由;(3)双方议定如发生任何争端应以国际公法原则为基础协商、商解而不诉诸武力。1946年3月26日,该约在墨西哥城交换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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