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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加(纳)友好条约》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湖北人民出版社《中外关系史辞典》第216页(183字)

1961年8月18日在北京签订,1962年3月28日起生效。共4条,主要内容是:(1)保持和发展两国间的和平友好关系;(2)双方决定以和平共处五项原则和1955年万隆会议十项原则作为两国关系的指导原则,并将采取和平协商的办法解决双方之间的一切争端;(3)双方本着平等互利和友好合作的精神,发展两国间的经济和文化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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