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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国东印度公司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湖北人民出版社《中外关系史辞典》第435页(542字)

17至19世纪中叶英国政府特许设立的对东方(包括整个亚洲)经营垄断贸易、进行殖民事业的机构。原名“伦敦东印度公司”。1709年与“新英国东印度公司”合并后改称“英商在东印度贸易联合公司”。中国人称为“公司”或“公班衙”。1600年由伦敦银行区商业上层分子组成,核心管理机构是伦敦董事会。不仅拥有大量资本,且得到垄断东方贸易的皇家特许状,有海陆军,有权在东方宣战媾和。明崇祯十年(1637)后,多次派兵舰闯入珠江,攻门,泊黄埔,以武力威胁广州。清康熙十五年(1676)在厦门、康熙五十四年(1715)在广州分设商馆。后设特派委员会管理在华事务。长期垄断中英贸易。19世纪初,其对华贸易占中外贸易总额的百分之八十左右,成为中国主要贸易对手,但长期处于入超地位。为平衡对华贸易收支,掠夺中国,在印度扩大鸦片种植,1773年取得在印度的鸦片专卖权,1797年垄断了鸦片的制造权。它通过港脚商人,向中国大量走私鸦片,使鸦片输华逐年激增,攫取高额刊润,从而扭转了对华贸易逆差的局面。1834年(道光十四年)4月,根据英国政府敕令正式结束对华贸易的垄断权与管理权,以适应新兴工商业资本“自由贸易”的要求。此后中止一切商务活动。1858年公司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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