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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英德两次借款合同》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湖北人民出版社《中外关系史辞典》第468页(617字)

甲午战争后,清政府为偿付对日赔款而向英德两国借(所签的合同)债。共分两次进行。第一次在1896年(光绪二十年)举借。按《关条约》、《辽南条约》规定,清政府在1895年需偿付日本第一期赔款8000万两白银,1896年偿付第二期赔款1亿两白银。当时,英、俄、法、德4国竞向无力偿付赔款的清政府提供附有政治条件的贷款。清政府决定第一期向俄、法举债,允诺第二期向英、德借款。1896年3月,由英国汇丰银行和德国德华银行与清政府达成协议,并在北京签订《英德借款详细章程》18款。主要内容为:(1)借款总额为1600万英镑(约合白银1亿两);以94%折扣交付;(2)规定自1896年2月初一(中国旧历)起算,“三十六年清还本银”;(3)年息5厘;(4)“此1600万镑之借款,全以中国通商各关之税银抵还”,“此次借款未付还时,中国总理海关事务应照现今办理之法办理”(即指海关总税务司职务由英人充任)。第二次在1898年举借。清政府为偿付对日第三期赔款,于1898年3月1日与汇丰银行、德华银行订立《英德续借款合同》17款。主要内容:借款总额仍为1600万英镑,以八三折扣支付,年息四厘半;偿还期45年,每年还11.5232万镑;以海关收入与苏州、淞沪、九江、浙东货厘及宜昌、鄂岸、皖岸盐厘为担保。另外,又规定,英国在45年内,仍然管理中国海关。自此,中国海关收入的十分之七,都用来偿还借款本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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