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务发明情况下发明人的权利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山大学出版社《澳门特别行政区法律通览》第274页(816字)

在职务发明的情况下,专利权虽然属于企业或者单位,但是发明人仍然享有其他权利,就该专利的署名权便是其中之一。根据《工业产权法律制度》第七十五条第一款:“如专利之申请并非以发明人之名义作出,则发明人有权在有关请求书及专利证书内以该身份被记载。”该款从积极方面确立了发明人的署名权,而且,该条的第二款还从消极方面进一步明确了发明人的署名权。该款规定:“发明人得以书面方式要求,使其发明人身份不在因有关申请之提出而作之公布中被记载。”

此外,当认定发明属于职务发明,专利权被授予企业或者单位时,发明人还有获得企业或者单位报酬的权利。澳门工业产权法律制度关于发明人报酬的规定体现了对发明人利益的保护。根据该法第七十二条,在确认发明属于职务发明的情况下,如果按照有关劳动合同或者其他书面文件并未就发明人之发明活动给予特别报酬,则该发明人有权获得一项按其发明之重要性而定之报酬。该条还特别规定,如果企业未在当事人所定之期间内完全支付应给予发明人之报酬,则丧失专利权,该专利权归发明人所有。如果双方对报酬之数额未能达成协议时,有关问题须以仲裁解决。在确定报酬之数额时,应考虑一切值得衡量之情况,尤其下列情况:①发明在经济上之重要性,以及发明对企业发展或重振之帮助;②发明人个人之努力,以及发明人从其他工作人员处获得之对作出发明之帮助;③企业之经济能力及规模;④企业给予发明人之薪酬及其他利益。

为了突出保护发明人的利益,防止企业或者单位对发明人成果的窃取或者无偿占有,工业产权法还特别规定,发明人在与企业或者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时,不能提前放弃上述规定的有关发明人的权利。但是,如果在劳动合同中所作出的规定在整体上对发明人更为有利,则可以适用劳动合同中所规定的更为有利于发明人的条款,而不适用法律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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