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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英沪杭甬铁路借款合同》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湖北人民出版社《中外关系史辞典》第470页(312字)

英国为了攫取中国铁路投资修筑权迫使清政府签订的借款合同。在帝国主义列强瓜分中国的争夺中,20世纪初,列强对华铁路投资争夺加剧。1908年(光绪三十四年)3月6日,清前外务部右参议高而谦、邮传部总局局长梁士诒与中英公司代表濮兰德在北京签订本合同。共24款。主要内容为:借款额为150万英镑,年息5厘,9折实付,30年还清。以关内外铁路(新奉至辽河以东一段不在其内)余利为担保;英选派1人任总工程师;借款未还清前,如需购买外国材料,应首先购买英国的;本路将来如需建造支路,或需用外国资本,则先向中英公司提出,协商办理。借此合同,英国控制了沪杭甬铁路,扩大了英国在长江流域的势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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