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庚子赔款借款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湖北人民出版社《中外关系史辞典》第472页(414字)

由“庚子赔款”转化而来的外债。1900年(光绪二十六年)八国联军侵占北京后,于次年强签《辛丑条约》,规定赔偿德、俄、英、美、日、意、奥、法等国4.5亿海关两白银,因清政府无力立即偿付,遂变成分39年还清的外债,本息合计为9.82亿余两白银,由清政府发出5种债券,按分摊数额交由各国政府收执。因帝国主义国家货币用金,清政府所偿付的海关两必须按市价折合为金币数额。其时金价日涨,银价日落,中国银两兑付金币亏损很大,被称为“镑亏”(以英国货币金镑为代表)。因此,庚子赔款除还本付息之外,又增加这笔额外开支。清政府为筹措这笔款项,于1905年4月又向英汇丰银行借款100万英镑,作为弥补前5年的镑亏用款,故名“镑亏借款”,亦称《赔款补充借款》或《汇丰新借款》。借款年息5厘,期限20年。以崇文门常关税和山西厘金为担保,每年还本5万镑,到1915年还清。中国人民因此又蒙受了这一重大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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