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粤汉铁路借款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湖北人民出版社《中外关系史辞典》第473页(869字)

1897年(光绪二十三年)湘、粤、鄂3省绅商倡议集资修筑粤汉铁路,但必须添借外债方可行事,督办铁路总公司大臣盛宣怀奏请通过驻美公使伍廷芳在美洽商借款。1898年4月14日,伍廷芳与美国美华合兴公司在华盛顿签订《粤汉铁路借款合同》。共15款。规定借款400万镑;年息5厘;9折付款;借期30年;30年内铁路由美国美华合兴公司修筑、经理。合同还规定,如清政府与比利时公司订立的芦汉铁路合同作废,该路亦归美华合兴公司承建;清政府如在铁路附近地区采矿,应允准合兴公司“勘查开办”。1899年3月,合兴公司代表来华,提出在粤汉路沿线韶州(今广东韶关)、衡州(今湖南衡阳)、郴州等处开矿。美方的要求引起鄂、湘、粤诸省地方商绅的强烈不满。盛宣怀恐因此影响粤汉路的修建,再次奏准,并在李鸿章支持下,于1900年7月13日,由伍廷芳在华盛顿与美签订《粤汉铁路借款续约》,作为对原约的修订与增补。共26款。主要内容为:借款总额改为4000万美元;偿还期改为50年;以铁路器材担保;除武昌至广州干线外,另建萍乡、岳州、湘潭3条支路,全部路长918英里;全路限1905年完成,路成后每年给股分净利五分之一;借款未还清前,铁路由美华合兴公司代为经理;干路及支路经过地区“不准筑造争夺生意之铁路,并不准筑造与粤汉干路及支路同向并行之铁路”。并规定,“美国人不能将此合同转与他国或他国之人”。后来美华合兴公司一大部分股票被俄法集团的比利时银团收买,国人担心俄法集团将控制从北京直至广州的全线。同时,铁路工程进展缓慢,至1904年秋,只修成广州通向三水一段支线,而干路尚未动工。在国人压力之下湖广总督张之洞设法与美华合兴公司议订以675万美元赎回粤汉路已筑与未筑之权利,鄂、湘、粤3省绅商积极开展筹资自修该路活动,而张之洞、盛宣怀等却奏准制定“铁路国有”政策,不许商办。1911年清政府与英、法、德、美4国银行团签订“粤汉、川汉铁路借款合同”,后因4省人民发起“保路运动”,并引发了辛亥革命,张之洞、盛宣怀等的计划破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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