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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外合作开采海洋石油资源条例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湖北人民出版社《中外关系史辞典》第476页(503字)

全称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合作开采海洋石油资源条例》。1982年1月12日国务院常务会议通过,共31条,主要内容是:(1)为了加快中国海上石油资源的开发,确定利用外国的资金和技术,与中国合作开采中国的海洋石油资源;(2)在维护中国主权和经济利益的前提下,通过组织招标,采取签订石油合同的方式以及其他的方式,允许外国企业与中国指合作,在中国定的海域和确定的面积内,运用其资金和技术参与开采中国海洋石油资源的活动;(3)与中国合作开采海洋石油资源的外国企业,其正当的活动和权益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保护;(4)石油工业部为中国对外合作开采海洋石油资源的政府主管部门,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为全面负责对外合作开采海洋石油资源业务的具有法人资格的国家公司;(5)由签订石油合同的外国企业一方投资对中国海洋石油资源进行勘探,并承担全部勘探风险,即在勘采中如未找到油田,其付出的代价由外国企业自己负责;发现商业性油田,则应与中国公司双方投资合作开发,并负责开发作业和生产作业,直至中国公司接替生产作业。外国企业可以按照合同规定,从生产的石油中回收其投资和费用,并取得报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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