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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外合作经营企业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湖北人民出版社《中外关系史辞典》第476页(290字)

中国提供土地、场地、劳动力和劳动服务,外商则提供资金、先进设备和技术,在平等互利的原则下以契约形式共同举办的企业。是1979年中国颁布中外合资经营法以后发展起来的一种利用外资的重要形式。合作经营企业的组织管理,由双方协商决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亦由双方通过签订协议、合同的形式加以规定。合同需经中国政府批准,也受中国法律的保护与管辖。中外合作经营企业与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主要区别,在于不是按股份的比例而是按合同的协定来分配收益。在合同期间,中方按一定比例的产品销售额,作为中方利润以偿还外商本息,合同期满,企业划归中方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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