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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对防止核武器扩散条约的态度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湖北人民出版社《中外关系史辞典》第120页(548字)

1968年6月12日,联合国大会通过了美苏两国制订的该条约草案。

同年7月1日,美、英、苏等国同时在华盛顿、伦敦和莫斯科签订,自1970年3月3日起生效。该约共计11条,主要内容是:(1)核国家保证不把核武器转让给无核国家,或是使其有可能获得核武器;(2)无核国保证将不接受、不制造或以其他方法取得核武器;(3)承认无核区的概念;(4)缔约国将尽量充分交换关于和平使用核能的设备、材料及科技情报。

到1980年4月为止,已有115个国家在条约上签字。此项条约签订后,中国驻联合国代表在大会的发言中一再表示:反对利用此项条约剥夺无核国或少核国的主权;反对超级大国的核垄断;要求全面禁止和彻底销毁核武器。

1990年中国政府派代表团以观察员身份参加了在日内瓦举行的《防止核武器扩散条约》的第四次审议会。中国驻联合国代表1990年10月23日在联合国大会上表示,中国政府支持《条约》规定的3大目标,即防止核扩散,推动核裁军,促进和平利用核能。

中国代表还在大会重申中国不主张、不鼓励、不从事核武器扩散、不帮助别国发展核武器的政策。1991年11月15日-17日。

美国国务卿贝克访华时,中国曾对其表示,中国政府将在3个月内完成正式加入《不扩散核武器条约》的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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