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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关于领海的声明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湖北人民出版社《中外关系史辞典》第126页(475字)

1958年9月4日,经全国人大常委会举行的第100次会议批准,并于当时发表。

声明宣布:(1)中华人民共和国的领海宽度为12海里。此项规定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领土,包括中国大陆及其沿海岛屿、台湾及其周围各岛、澎湖列岛、东沙群岛、西沙群岛、中沙群岛、南沙群岛以及其他属于中国的岛屿;(2)中国领海宽度的划定采用直基线法。在基线以内的水域,包括渤海湾、琼州海峡在内,都是中国的内海。

在基线以内的岛屿,包括东引岛、高登岛、祖列岛、白犬列岛、乌岴岛、大小金门岛、大担岛、二担岛、东椗岛在内,都是中国的内海岛屿;(3)一切外国飞机和军用船舶,未经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许可,不得进入中国领海或领海上空。任何外国船舶在中国领海航行,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的有关法令。(4)上述(2)(3)两项规定同样适用于台湾及其周围各岛、澎湖列岛、东沙群岛、西沙群岛、中沙群岛、南沙群岛以及其他属于中国的岛屿。1958年9月29日,我国外交部照会英国驻华代办处,指出我国政府关于领海的声明适用于一切外国飞机、船只和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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