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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大外事委员会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湖北人民出版社《中外关系史辞典》第153页(419字)

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领导下,研究、审议和拟订有关外事问题的机构。

根据1982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70条的规定所设立。由主任1人,副主任和委员若干名组成。人选由主席团提名,全国人大通过并任命。

根据工作需要,可任命专家若干名为顾问,由常委会任免。其任务主要为研究、审议和拟订有关外事问题的政策、方针和计划,向主席团或常委会提出有关外事方面的议案,审议常委会交付被认为同宪法、法律相抵触的国务院有关外事的行政法规、决定和命令。听取有关外事的汇报,审议常委会交付的向国务院或国务院有关外事部门的质询案,听取受质询机关的答复。

对有关重大国际问题和外事问题发表声明和谈话。比如,1989年11月20日与1990年2月3日,全国人大外事委员会曾发表严正声明,就美国众、参两院通过“制裁”中国的议案,抗议美国国会粗暴干涉中国内政,要求美国政府采取措施,撤销对中国的制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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