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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德协约》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湖北人民出版社《中外关系史辞典》第187页(418字)

中华民国北洋政府与德意志共和国政府签订的关于德国放弃在华权益的协约。

1921年5月20日,北洋政府外交总长颜惠庆和德意志共和国特派驻中国总领事卜尔熙,根据第一次世界大战结束后的形势及“巴黎和会”上签署的《凡尔赛条约》中关于德国在中国享有利益与特权的放弃或转让的规定,在北京签订该协定。全文7条,另有声明、公函等附件。

主要内容有:(1)德国放弃1901年9月7日清政府与德、英、美、俄、日、奥、法、意、西、荷、比11国在北京签订“辛丑条约”中德国享有的一切特权;(2)德国放弃1898年3月6日清政府与德国订立的“中德胶澳租界条约”中德国享有的一切特权;(3)双方同意在平等的原则上互派正式外交代表、互设领事馆,取消德国在华领事裁判权;(4)双方将以友好、平等的待遇接待对方旅行、居留和经营工商者,双方承诺对在德华侨和在华德侨生命财产和正当经营予以保护。

1921年7月1日在北京交换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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