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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法续议商务专条》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湖北人民出版社《中外关系史辞典》第192页(453字)

法国诱胁清政府续订的《中法越南边界通商章程》的补充条约。

由清总理衙门大臣奕劻、孙家鼐与法国驻华公使恭思当于1887年(光绪十三年)6月26日在北京签订。共10款。主要内容有:第二款规定开放广西州、云南蒙自和蛮耗为通商口岸;第三款规定,中越边境贸易的进出口税中国海关税则减收十分之四;第七款规定,法国在中国南境与西南边境通商,无论中国给予任何国家以最优待的利益,“则法国毋庸再议,无不一体照办”。1895年法国又强迫中国在北京会订本专条的附章,共9款,对本专条有所增改:(1)原拟由中国开放通商口岸蛮耗改为河口,另增云南之思茅;(2)中国“在云南、广东、广西开矿时”,应“先向法国厂商及矿师人员商办”;(3)越南的铁路可接至中国界内,思茅至越南互接电报线。附章订立后,连同本专条与《中法越南边界通商章程》,至1896年经两国互换批准,但龙州、蒙自及蛮耗3口早于1889年即开放通商。法国通过这儿项条约的签订,在中国西南边境取得了贸易、开矿和修建铁路的特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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