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经典书库 > 中外关系史辞典

《中多(米尼加)友好条约》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湖北人民出版社《中外关系史辞典》第202页(315字)

中华民国国民政府和多米尼加共和国政府以平等和互相尊重主权为基础签订的友好条约。

1940年5月11日,中华民国驻古巴公使李迪俊和多米尼加外交部长戴斯普拉德在多米尼加首都特鲁希约(即圣多明各)签订。全文8条。

主要内容为:两国将互派正式外交代表,互设领事馆,代表和领事等官员均按国际公法和通例享受一切待遇和权利;两国人民有到彼此领土内游历、居住和从事正当经营的权利,并得到所在国法律章程的保护和约束;旅居者在所在国法律许可的前提下,有设立学校、集会、结社、出版、信仰、营墓等自由;两国将于该条约签订的近期内另行签订通商航海条约。该条约于1941年12月29日在古巴首都哈瓦那交换批准。

分享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