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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美贸易关系协定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湖北人民出版社《中外关系史辞典》第223页(496字)

中美两国第一次真正互相给予最惠国待遇的贸易关系协定。

1979年5月14日在北京草签,同年7月7日正式签署。1980年2月1日,中国外交部和美国驻中国大使馆互换照会后正式生效。主要内容:缔约双方对来自对方或输出至对方的产品相互给予最惠国待遇。双方采取一切适当措施,创造最好条件,以促进两国贸易持续和长期发展,并努力促进双方贸易的相互扩大,双方同意对政府贸易机构的贸易促进活动,给予鼓励与支持,向其提供尽可能的便利。本协定有效期3年,缔约任何一方如未在有效期至少30天内将终止协定的意愿通知对方,则本协定有效期将延长。协定几经延期,1990年在届期满前,根据美国法律,总统须每年作出是否延长给予最惠国待遇决定,美国议会部分议员曾企图片面终止给予中国最惠国待遇,1990年5月24日布什总统宣布延期1年。

有效期延至1991年5月底。但美国部分议员至1991年又多方面破坏中美贸易,再图片面终止最惠国条款,或附加条件后予以延长,中国认为最惠国待遇是双向的,并非美国的恩赐,如果不予延长,对中国固有损害,对美国也同样会受到损害,希望美国作出明智的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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