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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德(意志民主共和国)友好合作条约》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湖北人民出版社《中外关系史辞典》第227页(224字)

1955年12月25日在北京签订,1956年2月10日起生效。

共8条,主要内容是:(1)两国本着真诚合作的精神,参加一切旨在保障世界和平和各国人民的安全的国际行动;(2)两国就一切有关两国利益的重大国际问题进行磋商;(3)两国将继续努力根据和平共处五项原则发展同其他国家的关系;(4)进一步发展两国间的经济、科学技术和文化关系。1990年德意志民主共和国与联邦德国合并成统一的德国,本条约自然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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