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勘合贸易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湖北人民出版社《中外关系史辞典》第437页(442字)

指称明代以“勘合”为凭进行的贸易。

“勘合”是古代一种为双方验证的符契,常用于军事调遣等活动。勘合上盖印信,剖为两半,各执一半,骑缝印信相符,即可验信。明王朝建立后,为加强海禁,限制并防止非法的海外贸易,于洪武十六年(1383)制定勘合贸易制度,对于经常以“入贡”名义前来通商的国家,每国皆置勘合二百道,号簿曰扇,以作凭信、稽号。

如对暹罗,将“暹字号勘合”一百道及“暹字号”、“罗字号”的底部各一扇存于礼部,另一百道发给暹罗,余下“罗字号勘合”底部一扇存于广东布政司。

若暹罗贡船前来明朝,每船需携“罗字号勘合”一道,由广东布政司核对底部无误后,始护送至京师,再与礼部存档的底部核对相符后,才准其按规定贸易。明船往暹罗,每船亦需持“暹字号勘合”一道,由暹罗与勘合底部核对属实后始准进口贸易。

每逢改元,则更告换给。各国大致相同。初发给真腊、暹罗,后渐及日本和占城、爪哇、满剌加、苏禄、淳泥、锡兰、柯枝等东南亚、南亚、波斯湾以至非洲东岸诸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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