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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进口税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湖北人民出版社《中外关系史辞典》第445页(516字)

即“沿岸贸易税”,亦称“沿岸移出入税”。

中国海关对外籍船舶装运中国货物在中国境内自一通商口岸至另一通商口岸所征收的关税。1861年(咸丰十一年),海关总税务司赫德为使外商船舶非法经营中国土货沿岸贸易的行为合法化,向总理衙门提出对其课税。经总理衙门与英、法两国公使协议,9月8日由海关总税务司发布通令;凡外籍船舶从事土货沿岸贸易,在出口口岸缴纳出口正税,税率同于协定出口税率(约5%),在进口口岸缴纳复进口税,税率为出口税率的一半(约2.5%),故又称“复进口半税”。11月补充规定;凡已缴纳复进口半税的土货,如再运往他口·发给免重征执照,不再纳税;如运往国外,以3月为期,发还已缴半税。

1863年(同治二年)又将复出口往其他通商口岸或外国的时间延长为1年,对复出口往外国的土货以存票代替发还现款。长江三口开放后,这项特权又扩至长江流域。

同年《中丹条约》将上述贸易权及税率载入约章,遂正式成为条约特权。征收复进口税,便利了外商经营中国国内贸易和垄断航运,给中国帆船运输业和土货国内流转带来严重困难。该税是列强破坏中国国内税制、外商控制华商和土货国内贸易的重要手段。1931年被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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