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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英、德津镇铁路草合同》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湖北人民出版社《中外关系史辞典》第468页(545字)

亦称《中、英、德津镇铁路借款草合同》。

英国和德国为了攫取中国铁路权益,强迫清政府订立的借款合同。1898年(光绪二十四年),清政府慑于英国的军事威胁,被迫答应英国承办5条铁路的要求。由天津至镇江的津镇铁路要经过德国享有特权的山东,英国就津镇铁路问题同德国进行分赃谈判,达成协议,由英、德双方合资建造此路。1899年5月18日,清督办大臣许景澄、帮办大臣张翼与英德银团代表在北京签订此合同。

共35款。主要内容为:(1)借款总额约745万英镑,待勘定线路后,再定准数;年利5厘。50年还清。按原借款数9扣交付。(2)铁路北段由德华银行代为经办,南段由中英公司代为经办;各设1处总局,每总局5人,中方2人,英或德人3员(其中1人任总工程师),凡铁路上主要关键部门人员,必须派“练达之洋人”。

(3)以本铁路全路及其一切产业作担保。

(4)此借款未还清之前,所有造路、行车事宜,均由德华银行暨中英公司代为经营。此合同签订后,因直、鲁、苏3省人民要求自办,多次交涉未成。

1908年1月,清政府与英德银团在北京签订“中、英、德天津浦口铁路借款合同”。1910年在北京又签订“中、英、德津浦铁路借款合同”,英德借此长期控制津浦铁路,并加强其在华北的侵略势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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