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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英德津浦路借款合同》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湖北人民出版社《中外关系史辞典》第469页(433字)

英、德为了在中国争夺铁路投资权与控制权,迫使清政府签订的铁路借款合同。

甲午战争后,列强特别重视对铁路的投资,借以获取高额利润和夺取有关的其他特权。1899年(光绪二十五年)5月18日,英、德向清政府施加压力,签订《津镇铁路草合同》35款。后因直、鲁、苏3省人民要求自办,多次交涉未成。1908年1月13日(光绪三十三年十二月十日)由清政府外务部署右侍郎梁敦彦与英、德银团(上海德华银行和伦敦华中铁路公司)代表在北京签订《天津浦口铁路借款合同》24款。

主要内容有:借款额为500万英镑,9折实付,年息5厘,30年还清;以本铁路收入及直隶(今河北)、山东、江宁(今南京)、江苏省淮安关的厘税每年关平银390万两作担保;由英、德各派1人担任总工程师;本路所需用外国材料,由英、德银团代办;将来本铁路建造支路需用外国资本,英德银团有借款优先权。从此,英德获得了津浦铁路的投资权和修筑权,为各自在华进行侵略扩张创造了有利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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