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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英德津浦路续借款合同》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湖北人民出版社《中外关系史辞典》第469页(430字)

英、德为了进一步攫取津浦铁路投资权和控制权与清政府签订的借款合同。

1908年(光绪三十三年)英、德在北京已经与清政府签订过一份《天津浦口铁路借款合同》(参见该条目),因所借路款不敷支出,于1910年(宣统二年)9月28日又由清政府督办津浦铁路大臣徐世昌同上海德华银行代表柯达士、伦敦华中铁路有限公司代表梅尔思在北京签订《津浦铁路续借款合同》23款。主要内容:借款额480万英镑,9折实付,年息5厘,30年还清;以本铁路的收入和原借款合同第九款所开3省每年380万两平银之厘税所有余款作为第二次抵押,按照借款应还本利最多之年数目计算,另以直隶(今河北)、山东、江宁(今南京)、江苏淮安关、安徽的厘税每年共360万两平银作为抵押;英、德各派1人担任总工程师;本路所需外国材料,由英、德银团代办;将来本铁路建造支路需用外国资本,英德银团有优先借款权。英、德通过此项合同长期控制津浦铁路,进一步巩固他们在华的侵略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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