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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厘借款合同》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湖北人民出版社《中外关系史辞典》第471页(520字)

清政府在甲午战败后为偿付巨额对日赔款而向俄、法借贷所签之合同。

又称《中俄四厘借款》或《俄、法洋款》。中日甲午战后,俄国蓄谋通过贷款,向中国攫取侵略权益。俄以干涉还辽居功,屡次向清政府施加压力,并阻止其向英、德等国商借。但俄财力不足,便与法国联合承借。

1895年7月5日(光绪二十一年五月十三日),许景澄代表清政府在圣彼得堡与俄正式签订本合同。合同规定:借款总额为4亿法郎(折合银约1万万两);由4家俄国银行和6家法国银行分摊贷给,俄行借五分之一,法行借五分之四;年息4厘,以九四又八分之一的折扣(即94.125%)付款;偿还期限36年,以中国海关关税收入担保。

此外,俄国还迫使清政府签订“四厘借款声明文件”,规定:(1)沙皇政府对签订借款合同之银团负责,如到期中国不能偿还应付本息,应向俄国提出别项收入作为担保;(2)清政府声明,决不许他国享有管理或监督中国税收等项权利,“如中国经允他国此种权利,亦准俄国均沾”。“四厘借款”所附苛刻条件,使俄、法通过这次贷款得以插手中国海关管理,派人充任中国海关税务司,并以关税担保借款为由,伙同其他帝国主义列强指使各地税务司扣留海关税款,干预中国财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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